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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无法保障的现状、成因及对策研究
2014-12-13 21:35:28 来源: 作者: 【 】 浏览:26次 评论:0

【摘要】农民工作为城乡经济发展不容忽视的巨大特殊社会群体,其堪忧的权益保障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文章分析了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的可行对策。

【关词】农民工;权益保障;对策

农民工是指由农村进入城市找工的农民,他们兼具农民与工人双重身份,是介于农民和工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特殊阶层,其特征是持农村户口,没有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城市、乡镇企业工作,以务工所得为主要谋生收入。农民工是游离于城镇居民之外的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他们在工作以及工作以外的诸多方面遭受着不平等的待遇,有的连最基本的人身权益也无法获得。如果这一问题不解决好,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违背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和我国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同时也制约了那些靠农民工生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2004年以来东南沿海发生的“民工荒”就是最好的说明。尽管造成“民工荒”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基本待遇没有得到保障是一个非常直接的原因。在合法权益和基本待遇得不到基本保障、打工的收益与付出存在巨大反差的情况下,农民工只有选择不进入或退出城镇就业市场。

一、农民工权益的堪忧现状

一)农民工基本权益的缺失

1.农民工的政治权益得不到尊重。主要表现在农民工选举和被选举权得不到尊重。由于流动,农民工的选举和被选举权也往往无法正常实现。因为现行的《选举法》仍按户籍人口和户籍所在地来确定人大代表的选举与被选举名额,造成几百万外来劳务工因为户籍不在当地而丧失了应该享有的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其次是农民工被剥夺了监督和管理国家及社会的权利。城市社会对农民工排斥现象非常严重,在不少城市中,农民工非但不能享有城市居民同等待遇,经常被作为“另类”处理,农民工的对管理国家和社会权力被剥夺,他们无法对城市建设和关系自身的公共事业发言,被城市社会边缘化成为边缘人。

2.农民工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一是基本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农民工在十分低劣的条件下劳动和生活,缺乏有效的保障,重大特大伤亡事故频发,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受侵害。据统计,2003年全国工矿企业因工死亡17315人,相当大一部分是农民工,其中煤矿业每年死亡近000人,基本上都是农民工。二是法定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受到侵犯。中国多数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完全执行国家法定每周工作40小时的制度,工人的工作时间较长,在一些私营、个体企业中,农民工每周要工作80个小时以上,吃饭和休息都没有时间,农民工甚至被活活地累死。三是农民工荣誉权被剥夺,无法得到社会的认同。我国公民享有从国家和社会组织获得各种褒扬并维护其不受侵害的权力。但是目前城市居民和城市政府对农民工的态度十分的冷漠和鄙视,他们只是劳动力的提供者,根本就无法获得社会的认同,成为二等公民。四是就业培训的权利得不到保证。宪法规定公民有获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但是没有用人单位愿意为农民工提供培训的机会,更没有哪个单位为农民工进行再就业培训,严重影响了农民工在城镇的进一步发展。

二)农民工经济权益经常受到侵犯

1.就业遭受不平等待遇。在下岗、失业现象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出于保护城市就业者的考虑,一些城市限制农民工的进入,人为设置就业障碍。尤其是对于一些具有相对优势的企业。农民工大多数受雇于个体私营主、包工头或“三资”企业,他们所干的大多是苦、脏、累、险的活,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劳动及生活条件相当恶劣,时常受工伤、职业病的困扰。其次是农民工得不到公平合理的报酬,随意拖欠克扣工资情况严重。农民工合理的劳动报酬常常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同工不同酬,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拖欠甚至拒付工资更是一个普遍现象,农民工为了讨回自己的工资可能会冒生命危险。

2.农民工承受许多不合理的收费。农民工外出就业要办理很多特有证件,涉及计生、公安、劳动及民政等多个部门,手续繁杂,费用很高。进城后还要交纳各种抵押金、保证金和办理暂住证等,甚至子女入托、上学的费用也远远高于城市学生。

三)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缺失

农民工大多没有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更谈不上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发生工伤事故,不少企业推卸法律责任,甚至强迫劳动者签订“生死免责”条款。农民工游离于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之外,生死完全由自己负责。

二、农民工权益缺失的成因探析

一)边缘性社会地位是农民工权益缺失的根本原因正处在转型加速期的中国社会仍带有明显的二元特征,社会成员被人为地划分为城镇居民和乡村居民,附着了太多利益的户口仍在发挥着作用。农民工在城市身份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使他们无法在城市正式的就业体系中找到工作,只能在体制外寻找那些不受任何保护的边缘职业和底层职业。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力度不高

我国关于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立法层次也不高。例如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作为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应该是覆盖全部劳动领域和保护所有劳动者的,但现在其覆盖对象主要限于城市劳动者,成了一个“部分劳动者劳动法”。此外,《劳动法》作为一部实体法律,也缺乏程序性内容。其次,针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合同法》等法律,对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虽有相关规定,但相关法律法规配套跟不上,突出体现在“有规定、没处罚,有职责、无手段”,当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进行整改、罚款,缺乏根本解决保障机制。再次是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成本太高。农民工涉案标的额一般在几百元至几千元之间。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一般要经历几个月,耗时耗力耗费钱财不说,即使官司赢了能不能执行还是个问题。所以除涉案金额较大的工作案件外,很少能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

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漠视农民工利益

由于把GDP增长作为考核干部工作业绩的主要指标,于是许多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增长,漠视农民工权益,更看重资本,实行“亲商政策”和“亲资政策”,不遗余力地招商引资。为了完成政绩指标,许多地方政府对劳动安全问题和农民工权益受损听之任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时与企业主勾结起来,将大量的工伤事故掩盖起来,企图瞒天过海。

四)劳动力市场不规范,缺乏基本的市场良心和市场道德

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市场管理很不规范,一些中介组织鱼目混珠,农民工不仅得不到准确的劳务信息,有时还被骗去钱财,甚至被卖为包身工。广东省违规非法的黑中介现象非常严重,车站、检查关口特别是东莞长途汽车站和深圳南头检查站,往往是假招工公司的集中地。这些黑中介往往利用刚来广东的不熟悉情况,以双簧形式、多收少退等手段骗取他们的血汗钱。

五)农民工无法抗衡强势资本的侵害

我国是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劳动力供给大大超过需求,资本方在资源占有、信息获取等方面仍处于绝对优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以及履行问题上均处于劣势。绝大多数非国有企业没有工会组织,这就导致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缺乏的是讨价还价的能力和组织的帮助,同时对民工进行公共管理的有关部门,出于税收和自身利益的考虑,有利则共管,无利则推诿。

三、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对策和建议

一)各级政府应树立城乡一体的观念,切实保护民工权益

1.尊重农民工基本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创造条件将农民工融入到城市社会中来。首先要改革我国现行的选举法,允许农民工在异地参加选举。在农民工集中的城市以及全国人大代表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作为农民工表达自己心声的代言人。其次,应该清理我国当前限制农民工参加社会管理的规章制度,给农民工参政议政的机会。城市政策应该定期专门召开关于农民工问题的专门会议,认真听取农民工对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要在参政议政方面给农民工一定的空间,让农民工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

2.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建立和谐的公共秩序。城市政府应该改变过去单纯的将农民工当作劳动力资源的看法,将他们纳入城市居民的行列,多给他们人性化管理,让他们参加到城市社会生活中来,成为城市的一部分。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培养城市对农民工的亲和力,同时也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毕竟谁也不会愿意破坏自己的家园。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建立保护民工权益的机制

1.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加快劳动保障立法。在修改的同时要制定与之配套的有关程序性法律。为此,应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立法及制定与劳动关系调整配套的行政规章和政策文件,尽快出台诸如《劳动诉讼法》、《劳动仲裁条例》、《就业管理条例》等与劳动有关的法律、法则。建议尽快制定有关民工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为改善农民工在现实生活中的弱势地位,我们必须加快出台专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建议尽快制定和通过《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农民工工伤管理条例》、《农民工社会保险条例》、《农民工工资标准及发放办法》以及《农民工劳动纠纷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积极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有效机制,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企业进行有力的制裁。(1)建立公平合理的农民工工资体制。农民工从事着又脏又苦或者危险性也很高的工作,但是他们所得到的工资大大低于他们所应该得到的工资水平。所以我们除了要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之外,还应该规定不同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确保农民工可以获得与他们劳动相当的工资。同时,还要必须建立起有效的工资发放监督机制,有条件行业,应该由银行代发工资。没有条件的行业也应该建立起工资发放监督机制,劳动监察部门定期进行检查监督,以保证农民工可以及时得到应得的工资。(2)严格劳动合同的管理。当前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的很少,大多数只是口头约定工资待遇和每天劳动时间。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法律保障。因此我们必须严格劳动合同的管理,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使用农民工的三日内签订公平合理的劳动合同,否则劳动监察部门要进行严厉的处罚,直至签订劳动合同为止。(3)建立工伤事故预警制度。对那些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有毒有害及污染大的行业,都要到劳动监察部门备案,劳动部门要会同其它如卫生、工商、消防等相关部门对他们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规定或者对农民工身体健康损害而防护措施不力的不得开工;对于危险性比较大的企业应该强制参加工伤保险或者预先设立工伤赔偿基金,给农民工一个安全保障。(4)建立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律师协会,为那些权利饱受侵害的农民工兄弟免费提供法律培训和法律援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向农民工一方实行“司法倾斜”,以保护他们的利益。(5)建立行业自律协会,对侵害农民工权益者实施严厉的惩处,直至将其踢出该行业。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可以维护行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防止不正当的竞争。

3.充分利用现代社会风吹草动新闻媒体在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和行为坚决曝光,在社会上倡导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的舆论环境。

三)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规范用工制度,组织劳动力合理有序地流动

加快城市劳动力就业市场的改革,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努力形成省、市、县、乡、村各级就业服务网络,开展好县际、市际、省际间的劳动力需求信息交流,形成地区间劳务协作服务横向网络,逐步形成包括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社会保障等在内的社会化就业服务体系,组织农民工合理有序地流动。同时,规范农民工劳动就业的相关制度,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对农民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企业用工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手续,并实行一条龙服务。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农民工和城镇居民应一视同仁。明确与农民工就业有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对农民工乱收费。政府及其所属的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防止变换手法继续向农民工收取各种费用。

四)建立真正涵盖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制

1.切实做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1)养老保险。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涵盖所有公民的养老保险体制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农民工作为我国城乡经济的建设者自然也不能例外,我们无法想象若干年后这些农民工在丧失劳动能力以后,如果没有养老金,他们将如何生活。(2)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要统筹规划,积极制订方案进行试点工作,探索将农民工纳入公共卫生医院保障的新路子。同时,为了保护女性农民工及其子女的权益,要尽快建立农民工的生育保险制度。(3)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企业和雇主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时定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农民工来说,这一制度不仅保证其一旦出现职业伤害事故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而且由于建立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作赔偿机制,用工单位将会更注意用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从而减少职业伤害事故的发生

2.为农民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民工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不可缺少的一个群体,当其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时,国家有义务对其救助,保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样做一方面保护了农民工的人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城市社会的稳定、减少犯罪。

五)充分发挥各级组织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党组织、工会等正式组织应当加大在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三资”企业里建立基层组织的力度,将农民工吸纳为组织成员,提高其组织化程度;同时在农民工集中的地方成立农民工自治组织。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农民工权益,又有利于政府管理。

参考文献

[1]樊小纲.论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人大复印资料)[J].社会保障制度,2004,(2).

[2]孙树菡,张思圆.都市边缘群体及其社会保障权益(人大复印资料)[J].社会保障制度,2003,(3).

[3]柳长兴.社会保障与农民工权益维护[J].农民经济,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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