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进入旧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TOP

如何让选举=民主
2014-12-13 21:34:06 来源: 作者: 【 】 浏览:30次 评论:0

一 研究此论题的原因以及关于此问题研究的现状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自觉不自觉地参与到一些有关政治的活动中,然而最直接最能体现我们政治权利就是选举的权利。可是在选举中就出现了一些“怪”现象:某校选人大代表,可是校方却早已“钦定”代表后选人,要求选民从已定的候选人中选出——如果不选,那么就重新再选,直到选出校方满意的“代表人”为止。此类现象引起很多学者的注意及讨论,现在我也就这个现象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目前据网上搜集的资料显示,研究这个问题的人有提出关于选举与民主关系观点的,例如杨丽华的《选举民主》;有人提出民主的现代公式:选举=民主,还有人提出民主实现的“最关键是公民应具备民主信念与政治文化”,例如邹建锋的《〈论民主〉的一种解读》……而我在此的一些看法仅仅表达个人的观点立场,表明自己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二 在我国公民政治生活中,“选举=民主?”现状产生的某些原因及其分析

我们通过观察发生在身边的某些公开选举可以发现许多问题。比如前段时间学校里的“双代会”要选举学生代表,一个没有公信力的人当选了——选举,本来是通过公众依据某些特定的标准而选出真正能够代表选民们说话,争取权利的人,然而为什么反倒让一个不能实现这一权利的人当选呢?再如发生在淮南双湖村的一个选举问题即在一次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多出10张选票。假如是正常操作,没有任何外界力量的介入,那么10选票会从哪里多出来呢?带着对诸如此类现象问题的疑惑,我来作一些分析。

(一) 选举制度构建上的缺陷

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暂行)》,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有这样一条原则性规定:“村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从这条原则性规定的隐含中,可以看出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一定的监督,是某种意义上的监督机构。然而现实中,村民会议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有点名存实亡之意。为何如此呢?在整个选举制度的构建时,监督根本就是当作一种补充存在的,所以制度设计时,监督机制是被忽略的。就是这样一种忽略让原本符合程序,符合实体的制度运作有存在不规范的可能性,而随着人为因素的介入,这种可能性就被扩大化,被利用。就像淮南双湖村一次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多出10张选票这个典型的例子,因为掌握一定权力的人在没有约束力时便很容易倾向于某私利甚至扩大自己的权力范围。当人利用选举制度的缺陷进行以权谋私的活动时,选举又如何等价于民主呢?

(二) 具体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这点上,我从三方面来分析:选民素质,候选人的提出,候选人的竞争。

首先,从选民的素质来看,把选举的权利赋予选民的一个前提假设是,选民有这样一种能力并且知道怎样行使权利来表达己身的意愿。邹建锋在《〈论民主〉的一种解读》中提到,民主实现最关键的是选民具备民主信念和政治文化。而选民的实际选举行为便是政治文化的一种体现。然而在我国选举活动的现实中可以看到这样一个棘手的问题,尤其存在于农村中:村里的青壮年或者有一定文化的成年人都外出务工,剩在家里的多数是文盲或者半文盲,老人和妇女,他们很多人不热心政治活动,或者根本不了解选举情况。试问这样的人群通过什么方法让选举的结果像原先预设的一样达到体现民主的目的?但是在民主高度发达的美国情况就不同,美国的公民尤其到总统选战的时候,他们日常讨论的话题就围绕支持谁展开,积极性很高而且他们个人的政治立场鲜明。在我国那些直选的基层中,选民没有自己的民主信念,那么政治文化的形成是无从谈起的,更何况民主。

其次,从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来看,一种是选民和代表提名,还有一种是组织内部提名。在现阶段选举中,法律规定的选民和代表提名候选人的权利还得不到有利的保障,无法真正落实。在过去的一份人大研究的资料中提到“有些地方用一些不适当的限制条件阻止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名;有的把提名时间安排很短,使之来不及提出;有的明确要求选民和代表中的党员必须保证党委推荐的人选通过,不允许党员参加联名提名活动,或者只允许党员联名提名指定对象;有的让被提名者公开表态,拒绝接受提名等等”,这些限制性势力的阻挡使得选民和代表提名候选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履行。因为这些权利的某种程度的丧失,让被选者的代表性和实现代表职责的能力大大降低甚至走向损害选民利益的一面——那么就会直接导致不民主,这个隐患的存在实在危险。然而后一种“组织内部提名”方式也有疏漏之处。先对这些候选人的事实上将会代表谁的利益提出质疑,然后就是即使选民选择了其中某一位候选人,也不是真实意愿的完全表达——而是对超越自己权力的一种“屈从”。何为民主?从精英民主观来讲,民主即是不掌握权力的群众对掌握权力的社会精英的制约与选择。从这个定义层面出发,后一种方式是绝对站不住脚的,因为选民在“对掌握权力的社会精英的选择”上失去了自由。

最后,从候选人的竞争,或者是争取选票手段上来说,我国现在的候选人的竞争根本就是流于形式。很多候选人的竞争只是通过一份简单的简历,或者一些倾向于一边倒的言论“体现”出来,没有实质的比较或者说没有让选民进行选择的实质差异存在。这样的选举或者是这种“优胜劣汰”影响着民主实现的程度。选民只是通过了解候选人的表面特征或者优点,而无法知道候选人在为他们争取权益方面的能力,保障民主实现的决意。这种无法了解预知,及候选人没有作出承诺而无从约束的盲目选举容易造成日后“托付”错人的现象,或者有可能使真正的社会精英未得其所,不能发挥他的才干 ,使人才流失,让可实现的民主迟到或者丢失。

通过对以上选举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的分析,可以知道让选举体现民主或者等价于民主,重要的在于选举的过程,对选举过程的规范。

(三) 法律保障的有限性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告诉统治者一个法则,就是把强制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社会才能真正稳定,政权才能长治久安。现代选举制度正在把这个法则变为现实。”我想讲的就是保障这个法则实现方式的就是法律。在选举中法律保障的有限性主要体现在:实际选举操作规范的约束,选民意愿的自由表达的保护,选举结果公布的保障,以及民主法制观念的淡薄等。其中前三者都是硬性的可以通过修改或制定法律来实现的,最后一点要靠法制思想的灌输教育去改变的,而结果的出现也是很缓慢的。任何一部法律的发展都需要一个过程,这些问题的出现也为法律的进步提供了“动力”。

通过以上三大方面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选举制度有待改进。公民在政治活动中的角色应该是积极争取民主,通过选举这样一个有效途径,如何让这个选举制度变得有效,从实质上等价于民主,就是接下来要分析的问题。

三 使选举等价于民主的方法措施

任何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对症下药,基于上述三方面原因,我觉得要改进选举制度应从以下几点来看:

首先是从选举本身制度的缺陷出发。有人曾说过,好的制度让人变的更好,而坏的制度则反之。从选举的监督角度出发,可以考虑在选举的准备阶段,具体*作阶段,以及结果公布阶段外设置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这个机构的组成人数应是与选举规模相适应,具体分工可以是1-2名主要负责人,其他为行使具体监督职权的工作人员。当然他们可以是各种身份代表各阶层,但一定要具备两个条件:(一)不能与选举人,被选举人,以及组织选举的单位等有关系。其中,关系主要是利益关系,人情关系及其它影响选举结果产生得关系。(二)具备一定的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素质。这个监督机构的设立主要行使以下职权:监督在准备阶段的筹备,例如选箱的设点,选举的宣传等等;监督在选举阶段的*作,主要是被选人的“拉票”行为,选举人的投票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强权*控等问题;监督最后选举结束阶段中,选举结果的公布,结果的公正性,结果的有效性考察等。而这一机构的设立是系统的,可以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形成纵向负责制。那样可以对实际的选举活动有约束力,从而产生真正代表选民意愿的代表,体现人们的民主。

其次,具体*作层面可以采取的措施:

(一) 即使制度的缺陷都弥补了,程序设计都合理了,然而表现于投票这一外在形式的选举未必能体现出民主——选举者自身的素质起着很大的影响。那么如何提高选举者的素质呢?恐怕不是实施一个什么方针政策,然后一两天就可以见效的事情。选举者自身的素质和国家整体的政治民主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很难想象哪个缺少民主或者没有民主的国家会有政治热情高,民主觉悟性强,各方素质优异的选民。所以,先要由政府在政治观念导向上的一种“宏观”干预:宣传选举对于选民的意义或者通俗讲有什么益处,告诉大众选民这是一项怎样的权利,该如何有效行使;其次要在教育体系中真正落实对“未来选民”的政治教育(尤其是将成年的未成年人),从小培养一种政治热情和政治觉悟;然后就是对于那些缺乏选举基本意识和常识的选民进行正面的引导及相关知识的必要介绍等等。通过这些预先的或者事后的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说将使选民的素质得到极大的提高,但前提有一个政治民主的环境且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二) 接下来看候选人提出方面的问题。先前提到候选人的提出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选民和代表提名,还有一种是组织内部提名。我的看法是逐步减少组织内部提名的方式,最后只有选民和代表提名的这一种方式。纵然组织内部提名方式从政党掌握政权角度来讲必不可少,但是假如一个政党是深入人心,有广大的人民基础,得到人民的拥护,那么放手全部让选民和代表提名才能真正观察出人民的意愿,从而可以积极地解决人们的问题。进一步说,只有让选民和代表提名候选人才能使他们彻底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没有潜在的意志上的“压迫”。只有充分的自由空间才能有实质上的意愿表达自由。所以,让选民和代表提名的方式取代另一部分的组织内部提名方式是很重要的,必不可少的。

(三) 关于候选人的竞争,参照西方的竞选制度,我觉得可以这样进行:

首先,根据选举的规模,制定相应的选举竞选演说,并安排具体工作。

其次,在进行竞选演说前,有候选人的一些基本资料,让选举者对他们有一个大体上的了解。

然后,候选人发表演说,当然是在一定的时间限制内,以及按照一定的顺序。这种演说也相当于他担任代表候的一种承诺。这种公众场合下的承诺对于其往往具有约束力,并且易使其受监督。

最后,还有支持这一代表的选民或者代表的发言,来宣传这一代表以获得更多选票;在所有候选人结束演说后,他们同一于某个地点接受选民的提问或者就在其演说时安排适当的提问时间。

这样的一种公开,透明,有序的竞争不仅可以使选民选择自己信任的代表,而且可以达到优胜劣汰,同时也可以有效避免选举中存在的暗箱*作问题。假如实行这样的候选人竞争方式,可以提高选举的质量和效率,并且有利于达到民主。
在最后的针对法律保障有限性上,建议主要从实际选举*作规范的约束,选民意愿的自由表达的保护,选举结果公布的保障三方面去改善。 “政治民主注重个人自由,经济民主注重人类平等。后者偏重物质的满足,前者偏重意志的解放”,法律保障就像政治民主的盾牌,假如这盾牌有限了,那民主是不安全的——意志的解放也就很有限了。

法律保障有限性的改善应该从两大方面出发,一是法律自身存在的不完善的改进,二是适当采取其他有效规范弥补。对于前者,制定修改法律是可行的,但这是一个复杂的工程。而后者则比较简单一些,而且灵活性大一些,比如由相应的政策文件来规范。在修改法律中,应把前面提到的建立监督选举活动的机构明确写入,用以约束实际选举的操作。而对于选民意愿的自由表达的保护和选举结果公布的规范可以先由政策或者其他具有强制性效力的文件作出规定。这样可以制止实际*作中的有法不依,违法使用权力等行为。

对于选举未真正等价于民主原因的分析和解决措施的提出还不尽全面,然而任何问题的解决都不能操之过急。茅于轼曾说过“事情只要有进步,哪怕慢一点都可以,但是不可以停滞不前,更不允许倒退.中国民主化必定是这样的一条道路……”,而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政治状况,让选举等价于民主必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选举是人们出让权力给代表的一个过程和一种手段,只有实现对选举活动的规范,使之等价于民主,才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才能体现人民的统治意志。通过对选举制度的改革,对选民素质的提高,以及其他举措的跟进,随着经济的发展,政治民主的发展,最终的选举等价于民主也将会逐步实现。一旦选举等价于民主,政治民主化上空笼罩的某些阴云将彻底消散。

 

参考文献资料:

《宪政与民主》 萧公权

《对罗伯特?达尔〈论民主〉的一种解读》 邹建锋

文章编号:1008-8520(2005)01-0037-03

《选举与民主》 房宁 http://msnbbs.mop.com/read ,gjgc,85655,0.html

《浅谈选举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白银区人大常委会

人大研究 2000年第4期

《民主选举与选举民主》 杨丽华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Tags: 责任编辑:admin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 
上一篇中国城市基层社区管理运作体系的.. 下一篇物业小区纠纷的专题调研显示:共..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验 证 码:
表  情: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