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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社区事务看社区功能和居委会角色定位
2014-12-13 20:48:34 来源: 作者: 【 】 浏览:38次 评论:0

    转型期的社区作为城市社会的最基本单元,成为城市转型的缩影,其功能和地位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目前社区作为衔接城市公益物品需求与供给的功能性共同体,具有综合性的管理和服务功能。与此相呼应,社区居委会的功能和角色也在进行着根本性的转变。
    
从目前实际看,居委会仍属一级准行政组织。行政性仍是居委会的最大特征,尤其是传统型社区的居委会。虽然社区居委会正在向居民自治性组织迈进,居委会选举也逐步向直接选举转变,但实际上工作人员大都还是由政府部门指定。财政权也还是由政府部门控制。在考核上,上级会经常性的对居委会工作进行检查,完全以政府部门的标准而不是居民满意度为依据。所以居委会的工作必须要以政府为主,向政府负责。
    
居委会还是公民自治性组织,是公民权力的代言人。居委会承担着居民自治的责任,是居民权益的代言人。在目前单位制解体、民间组织稀缺的情况下,居委会必然成为城市政府从事社会管理的最主要的代理人,是居民与政府沟通的最主要的甚至惟一的桥梁。
    
目前,政府控制着居委会的人事权、财政权、考核权,以及社区几乎所有的资源,居委会必须依靠政府授权和划拨资源。而社区对于上级政府部门却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权,政府部门相对于社区处于绝对强势的地位。政府部门将许多任务可以低成本甚至无成本的转嫁给居委会,政府权大责大,居委会又无法对其监督,政府常常在与居委会的搏弈中进行投机。而居民虽然也处于弱势地位,但其权小责也小,居委会对居民同样也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手段,虽然居民也有权力意识和自治意识,但这此都需要花费成本,相比之下,居民更愿意出卖或让渡自己的权力,希望居委会事事包办而自己坐享其成,在公共事务中,“搭便车”,进行投机。这样一来,权小责大的居委会就陷入了一种双重委托人设定的“投机漩涡”之中。
    
转型期的居委会的特点就是它兼有准政府组织和居民自治性组织的功能:既是政府从事社会管理的代理人。又是居民权益的代言人。但是这两种身份从一开始就是矛盾的,政府与居民其实是属于“争利”的双方,这种奇特的结合其实也是在中国转型期形成的一种必要的过渡形式,同时也是过渡时期带来的必然结果。虽然这种结合方式在目前来说还算稳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居委会必然要向居民自治性组织转变。但就目前来说,居委会的功能和角色是更倾向于政府代理人还是居民代言人,取决于其两种力量搏弈的结果,哪种力量更大,哪种身份也就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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