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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社会与国家治理
2014-12-13 20:47:27 来源: 作者: 【 】 浏览:35次 评论:0

中国已于200112月被正式接纳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国,加入全球市场经济系统,就要求有相应的制度保证,遵守全球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WTO的有关条款规定,除少数有关国计民生的领域外,国家不应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我们接受经济全球化,意味着我们承认在现阶段存在全球普遍伦理的公设,即民主、自由和平等是人类共同享有的理想目标。从上述事实和普遍伦理的公设出发,我们认为,公民社会与公民性作为市场经济制度保证的一部分,是中国向现代化目标迈进的重要手段。为适应经济和社会转轨的需要,我们党和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完整治国方略。落实这一治国方略要靠制度和公民的支撑,这就需要我们在适应市场经济的制度和公民性理论方面提供支持。本文试图从论述公民社会的功能出发,探讨它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支撑作用。

一、公民社会的兴起

(一)公民社会的含义

近代公民社会理论,从洛克到托克维尔,从黑格尔到马克思,把公民社会视为与国家相对的一个概念,并在二分法基础上建构公民社会概念。早期自由主义公民社会理论把自私自利的、但又享有一定自由和权利的个人当作公民社会的主体。后来的自由主义公民理论家如托克维尔等人把公民社会看作是各种志愿性结社的集合体。马克思则从批判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出发,认为公民社会等同于资产阶级。当代公民社会理论家受葛兰西、哈贝马斯等人的启发,进一步提出了国家+经济+公民社会三分模型。可图示如下:

国家权力机构     

市场经济领域

公民社会

在这个三元模型中,公民社会成为国家与市场经济领域的中介。市场经济独立于国家而运作。公民社会并不包含国家,但它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它预设存在一种特殊的国家,即只有有限权利的国家。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经济生活的适当模式,公民社会就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当代社会哲学家哈贝马斯也认为公民社会的出现是以银行、股票交易和大规模资本主义形式的企业的崛起为基础。传统的公民社会包括各种民间社团,以及其他一些非政府的慈善机构,既包括私域又包括公域。当代公民社会领域还不断有新的成分出现:新公民运动;非营利部门的发展;民主参与意识的兴起;消费者协会的成立;以及其他一些早已建立的社会运动,如环境主义、和平主义和女权主义等。

公民社会是一个多元性的概念,其构成有三个要素。其一,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由经济、宗教、文化、知识、政治活动及其他公共领域中的自主性社团和机构所组成。其二,这些社团组织由社会成员自愿地结合而形成,并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以保障或增进成员的利益或价值。其三,公民社会有一整套广泛传播的文明的或公民的道德与风范。第一个要素常用于指称狭义的公民社会,广义的公民社会则包含以上三个要素。

(二)中国转轨时期公民社会的建立

根据公民社会理论,公民社会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中国历史上因缺乏市场经济,因而没有出现过如西方话语中的公民社会。在中国传统社会,道德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一个人的道德水平越高,其社会地位就越高。由于道德的实质是内在于人的心理因素,这种以道德作为社会核心要素的社会,必然是以人主治的礼治社会,皇帝具备最伟大的德行,所以他的地位最高,这正是中国传统极权专制的内在机理。当代中国经历了20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已发展为主流经济,200112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可以看作是市场经济已在中国正式全面运行的标志。按照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旧的制度会束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导致上层建筑的改变。因此,随着中国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成功转轨,相应的公民社会亦应尽快着手建立起来,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必须要有民主制度的保证,转轨是双重的。

20世纪90年代开始,伴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逐步发展以及经济与政治的一定分离,我国学术界也展开了关于“市民社会”(12321 4512678,当时多译为市民社会,现在多译为公民社会)的理论研究。由于过去中央集权对经济的过度限制所造成的民众乃至理论界一些人对政治和国家的逆反心理,更由于西方学术界对苏东剧变以后社会经济与政治背离及对抗现象的理论炒作的影响,我国理论界也存在用市民社会对抗国家的理论倾向,或者说,仅仅看到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离、对抗的一面。我们认为,如果不是简单地把市民社会和国家看作两个分离的领域,而是看作个体主体(公民)与社会共同体(国家)的关系,就更能够认识社会整体的辩证关系和辩证运动。

(三)公民社会的作用

首先,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促进公民权利原则。我们认为,公民不是宗法社会和等级社会中的臣民,也不是近代商业社会或西方早期市民社会意义上的纯粹经济人,而是经济人、政治人和道德人的统一。公民社会的预期目标是民主社会。公民社会不仅包括了私域,也包括了公域;不仅包括了不受国家(政治)干预的负面(消极)自由,而且包括公民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正面(经济)自由。公民社会不再是与自然状态相对而言的“文明社会”,也不是消极地保护私域免遭国家(政治)权力侵害的“市民社会”。作为民主的公民社会,其中每一个人作为公民都享受政治(国家)无权侵犯和剥夺的基本人权,同时,也有影响国家政策过程的参与权。自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开始,邓小平倡导的“追求富裕”有史以来第一次由社会的主导力量给予正当性的认定。它的历史意义在于,生命的根本权利获得了承认,因为财产权是权利中最主要的内容,中国社会也由此开始转型。经过这么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权利的观念越来越普遍地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人们越来越明确地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并且懂得用法律来保护它。

其次,公民社会可以起到加强民主的作用。活跃的公民社会尽管不是民主存在的充分条件,却是必要条件。历史证明,如果没有公民社会的发育与发展,就可能导致政府的独裁统治,或是一切依市场规则的恶性竞争,从而使弱势群体的要求被忽视。通过第三域公民社团,可以监督控制政府部门的运作,鼓励公民参与政治,通过参政议政质疑和改革现成的民主制度和程序。这样可以使分散的个体声音集合成强大的集体声音,既可避免托克维尔所揭示的“多数人的暴政”,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又可防止少数人的专制。

第三,公民社会可以发展促进信任与合作的社会资本,培养公民性。公民社会由不同的民间团体组织所组成,这种民间团体通常是由同行业者或有共同兴趣爱好者所组成。公民社会中的民间团体通常都有自己的标准,它们既要维护自己本阶层的利益,同时也以自身的标准来约束组织的成员,并清除本团体中的害群之马。根据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理论,人总是有归属的需要,总是希望根据自己的利益追求或兴趣爱好归属于某一个社团。公民社团正好可以利用这一点来规范其成员,培养成员的公民性。因此一般说来,当一个群体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阶层时,就应该组建自己的公民社团组织。它是介于国家和民众个体之间的“软组织”,非常有利于自我管理。

第四,公民社会的活动可以填补国家治理的空白区。在公民社会理论的三分模型中,国家因考虑到治理的成本,无法包揽一切社会问题。市场经济部门因为追逐利润的本性,也不可能直接去做那些没有经济回报的事情。公民社会中的非营利体系(Nprofit sector)或称第三域,它是那些既非政府也非商业性的机构与组织的总称,具有规模小、灵活机动和能够利用基层的活力等优点,因而较为理想地适合于填补由国家行政的不足所带来的空白区,并发挥积极的作用。美国非营利体系享有“民主制度中央引擎”的美誉,它使美国在利用公民社会理论解决社会问题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正是这样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非营利体系,在2001年“9.11事件”救难中,最及时地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第三域”以人类社会最基本、最理想的道德规范:诚信、责任心、同情心和博爱,引导着人们去克服困难,也克服个人主义的弊端,使之在拥有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焕发出了旺盛的精神气质。进入21世纪以来,一场接近于亨廷顿所说的“第三波”民主政治变革浪潮正在席卷全球,既影响到发达国家又影响到发展中国家。凡有民主意识的国家,人们纷纷建立社团、基金会、志愿者组织和类似的机构,以提供各种人类服务,促进基层经济发展,阻止环境退化,保护公民权利,以及追求其他上千种先前未曾给予关注或留给国家去完成的目标。

鉴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随着市场经济成为我国的主导经济形式,以及国家民主化改革的需要,我国应当培育公民社会,促进公民性的发展。事实上,我国的消费者团体和一些志愿者团体及慈善机构已经在发挥公民社会的作用,例如国家在制定婚姻法、铁路部门关于客票调价等活动中,都邀请有关公民社团代表参加听证会。

二、公民社会与公民性

公民是构成公民社会的主体。公民社会的状况会影响公民的切身利益,而公民的素质和道德状况同样会影响公民社会的进步,并进而影响到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关于公民性(civility)的含义,从政治学的意义上来讲,是指公民的经济的、政治的能力,包含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从社会学的意义上来讲,是指公民认同,包含礼貌、谦虚、尊重他人、自我克制、高尚等良好品德与风范。本文仅在社会学的意义上使用公民性这一概念。公民性与公民社会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首先,公民社会有助于培养公民性。由于公民社会的团体超出家族范围而达到更大范围的社会,使得人们彼此之间的认同和信任半径扩大到广阔的社会。假若没有介于私域(家族)和公域(国家)之间的公民社会,人际认同和信任的道德就会局限在家族裙带关系网中,难以建立更大范围的信任,而彼此相互信任正是良好风范和道德的基础。我国近年来大家感觉与市场经济最不相适应的就是信用的缺乏。而且,“认同和信任半径狭小的社会较易出现腐败、偷税漏税和任人唯亲,较难推广慈善活动。”

其次,公民社会要靠公民性来维系。在一个民主体制下,假如没有公民性,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就可能陷入一场每个人对所有人的战争。公民社会不会自动变得民主。有些团体可能会利用公民社会的相对自由来追求反民主的目标,例如法**功就利用我国宽松的宗教环境来追求极少数人的利益,限制他人的自由,直至企图颠覆国家政权。在一定程度上,国家和公民社会被认为是互相联系在一起的,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是相辅相成的。由于组成公民的社团都是有着各自利益的群体,当彼此之间有利益冲突时,一些社团就不会乐意接受其他社团的存在。因此,公正和宽容这样的良好风范是公民社会必须学会接受的原则。在这里,公民性的功能相当于公民社会的内在制度,它渗透到个人之间及个人与国家、个人与集体之间的道德行为中。大量的内在制度根据经验不断演化并控制着人的“相互交往”,它限制冲突的强度,缩小相互冲突的邀请之间的距离,制约个人对集体、对国家的离心倾向。

国家的良性治理需要有良好素质公民的支持,公民的良好素质就是公民性所指的美德与良好风范。相对于公民社会来说,国家治理是外在制度,它通常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服务于社会。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必须在整体上不与公民社会内在的道德规范、美德和基本价值观相冲突,从而使人们能够并且愿意服从法律。进一步说,国家的治理需要一个讲道德、愿守法的公民社会,在这种社会里,正式的司法惩罚要由诸如社会鄙视、羞耻心和群体排斥等道德性惩治来加以补充。

三、公民社会与依法治国

公民社会是一个从西方国家泊来的洋概念,它基本上依赖于资产阶级在市场领域的崛起,并在结构上同正式的国家权利相分离。因此,公民社会在西方社会更多地是这两个领域分离的结果而不是它的原因。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是自上而下的,并非如西方社会那样通过市场来直接积累资本。因此在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不能走与国家对立的道路,应当把两者之间的关系看作是个体主体(公民)与社会共同体(国家)的关系,是社会个体和社会整体的辩证关系和辩证运动。

尽管相对于国家的自主是公民社会的特征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对立。我国理论界曾经存在一种用市民(公民)社会对抗国家的理论倾向,这是错误的。公民社会须在法律所设定的框架内运作,法律既约束国家,也约束公民。只有当一个守秩序的公民社会同国家一道工作时,这个国家才会强大。

法律并不是我们以前被误导所认知的那样是为了惩恶扬善,它首要的功能是保障人们的权利。当代中国社会的转型,其实质并不是抽象地从传统到现代,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而是从传统的以人主治的礼治社会向以权利作为社会核心要素的现代法治社会转型。

依法治国的基础在于公民性的建立,只有公民的政治能力和权利意识增强,才能有主动监督及参政的意识。目前由于我国的公民社会尚在襁褓之中,国民的公民性尚未建立起来,人们的政治能力与参政意识太弱,对一些不依法行政及腐败现象,只是忍耐,或是铤而走险以暴力对抗导致犯法。即使是一些有政治能力的公民起来与不依法行政的行为抗争,也常因个人力量太小,无法与之抗争而作罢。对吏治腐败的治理,要靠行政体系内部的制度约束,更要靠公民团体的普遍监督。

依法治国的实行依赖于公民性的普及。对于有数千年专制制度生活史的中国人,要接受“法制”“民主”的观念,逐步进入公民社会是有个学习过程的。当前我国电视银屏上充斥着清宫皇帝戏,观众爱看,媒体叫好。这种情况说明,我国的公民教育偏重于公民义务和理想道德观念的灌输,不重视公民权利的教育以及政治能力的培养。如果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且具备较高的政治能力,他们就能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再像传统那样“寄希望于“包青天”和“乾隆爷”之类的道德大侠。而且,如果公民都能很好地把握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就会比较自觉地遵守法律,从而减少犯罪。

四、公民社会与以德治国

江泽民同志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自古以来,以德治国就是中国的传统,我国最早的思想家老子曾说过:“重积德则无不克。”孔子则对此给出一个形象的比喻:“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时代变了,德治也要与时俱进,有新的发展。那么,如何立德以治国呢?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若以国家直接对个人培育公民性,未免鞭长莫及、难以收到实效。实施道德的不是国家,而是整个社会。”若从贴近公民的社区和各种社团着手,培育社区公民和社团成员的道德和价值观,由国家予以分层整合,这也许是以德治国的一条有效途经。

在最近公民社会理论的发展中,产生了一个新的概念:社会资本,它是指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所持有的规范价值观和信念,也就是托克维尔所说的“心智习惯”民主。的发展需要“资本”投入,我们很难想像,宪法、法律和规范在没有深入到公民意识中,并且也没有反映出构成一个既定社会的团体和社群所持有的价值观和规范的情况下,能起到什么应有的作用。因此,由社团和非政府组织构成的公民社会可以成为心智习惯得到滋养和发展的温床。当前我国的民主化进程中的突出问题是人们的政治冷淡和缺乏社团。因此,我们认为,当前我国应鼓励在合法的范围内建立更多的自我管理的社团,建立更多的诸如志愿者组织一类的机构,发展我国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产生社会资本,而社会资本反过来又有助于更广泛的政治秩序的运行。公民性的建立应当在公民社会内,一个强大的公民社会可以促进有效的民主治理,而仅仅由国家权力机构自上而下地推行以德治国是难以收到效果的。

反思一下我国的道德教育,投入的力量大,效果却不显著。我国的道德教育通常是以自上而下的宣传方式进行,认为只要大家都来宣传道德的重要性,或者重视道德教育,道德水平自然就会提高。这是一种简单化的想法。与法律的外在强制性不同,道德美德是人内在的信念。道德美德的培养需要相应的社会条件,如文化状况、社会的公共教育等,道德宣传和道德教育只是培养道德美德的一个必要的手段,而不是充分的手段。而且这种必要的手段也应该通过多种方式来进行,既要开展自上而下的宣传教育,也要由公民社会的团体来进行引导。

人都要追求自己的利益,但是若一个人只为自己的眼前利益所驱动,就难免侵犯他人的利益。这时就要依赖法律来保护公民的利益免受侵犯。法律的有效性有赖于国家的执法机构,但是,如果仅仅依靠这些机构的行动,它的有效性就要大打折扣,即使最优秀的警察力量也无法侦查、追寻并逮捕所有罪犯。这就要求公民能认同法律,自觉守法。而且,法律的规定是刚性的,它不可能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和人的一切行动,对法律规定之外的社会冲突,就只有靠公民性,即以美德和良好风范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

我国目前有一种不负责任的公民态度在蔓延,他们只看重自己的权利,却对应承担的义务采取沉默态度。许多公民要求享受政府制定的医疗、养老、再就业和失业的救济,但却不愿为支持别人享受救济而纳税。有的公民明知污染环境的危害性,却心安理得地随便扔弃废物。这种情况说明,只重视刚性的“依法治国”,而忽视了公民内在道德自律和正确价值观的培养,治理国家会遇到很大的困难。

治理国家离不开“柔”的一面,即以公民道德的“柔性”力量填补“刚性”法律所不及的地方。相对于公民个体来说,法律是外在的、被动的,而美德是内在的、主动的美德是构成公民性的主要内涵之一。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是公民性的发展,即道德的不断内化,公民自我管理性增强,国家管理的范围将逐步缩小,这将有利于节约国家治理的成本,减轻公民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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