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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创新的思路
2014-12-13 20:47:23 来源: 作者: 【 】 浏览:21次 评论:0

目前,绝大部分城市的社区建构基本完成,整合了街道、居委会辖区规模,建立了新型社区;逐步建立健全了社区自治组织,培育发展了社区中介组织;强化了社区组织在社会面和居民区的日常服务、管理功能等。社区建设正在成为当前城市工作的重点、群众关心的热点、第三产业新的增长点,并口益在城市社会生活中显示出独特的价值和地位。

社区建设在中国毕竟是个新生事物,尽管城市社区建设已经破题,各地的社区建设轰轰烈烈,但在许多居民眼里,“社区”只不过是过去“居委会”的翻版。为什么出现这种认识呢?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从政策导向上看:社区建设是在全能政府“失效”及“单位制”解体的背景下发生的,宏观层面上的社会失范是政府下决心推进社区建设的触发因素,主要目的是寻求新的管理体制和组织体系,寻求政治社会的稳定。因而在社区建设上体现出明显的行政导向,其实质是为强化基层政府的行政职能,通过对政治、社会资源的控制实现自上而下的社会整合。这就使得社区组织基本不具备作为一个相对独立实体进行活动的能力,人们习惯地把这一种情形看作政府行政在新形势下的延伸。

从社区建构_卜看:尽管在社区建构过程中出现了“江汉模式”、“沈阳模式”、“四平现象”等诸多试点改革,但目前绝大多数的城市社区构架,具有明显的“行政社区”而不是“公民社区”的色彩。在社区的形成机制上,社区大多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由政府划定或一手促成的;在社区的性质上,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依然是社区的唯一主体,与社区有关的工作被纳人了政府工作轨道,成为党和政府的基层工作;在社区的管理体制上,以街道居委会为基础的社区,仍沿用传统的行政手段和行政模式,政府是老板,社区居民是管理对象,人们已经习惯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从社区居民的感受看:社区的建立并没有给居民带来利益诉求渠道,几乎没有一个组织哪怕是社区之外的能够实际承担利益代言的责任—城区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街道一级的设置,社区居委会忙于应付街道布置的行政事务,招聘的主任甚至没有民选合法性;至于新建的社区代表大会、协调委员会,多数缺乏法定依据,形式意义大于内容。居民对一社区的兴趣、参与是双向的,如果社区对居民关系不大,社区人怎么会热衷社区建设呢?

民主是社区建设的灵魂,自治是社区建设的方向。社区建设中的行政导向只能是一种过渡,城市社区作为居民自己的家园,无论从其本质还是从其发展来看,实行自治应该成为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方向,即由城市社区居民自己管理自己的生活事务。当然,实现社区自治,不可能一步到位,它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即有一个从“行政社区”到“公民社区”的转化过程。从立足于现实的国情、民情和客观实际出发,要实现这一转化,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敲开社区建设创新的大门。

其一,敲开社区生存基础的大门,形成适合社区实现自治的氛围。

一是找准社区的定位,提升社区自治的功能。社区的定位问题,既是社区建设必须把握的方向,也是社区建设要实现的目的。社区系指地域性社会成员生活的共同体。作为一种地方制度,社区的形成与自治密不可分,它的具体含义是:以一定的地域为基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按照地域居民的意愿,通过一定的形式,自主管理本区域内的各项社会公共事务。作为一种管理制度,它的主要特征应该是:地域性:建立社区并发挥作用,必须具备一定的自治管理区域和范围;相对性:社区组织的存在及其自治活动,必须以遵守国家法律和接受政府的监督为前提;排他性:在法定的权限和范围内,它能够自主管理本区域内的公共事务,排斥外来的干预和支配;制度化:它的自主权的实现、管理活动的进行,公众意愿的体现必须有一套制度,有其相对独特的组织原则、运行规则及其监督机制。从上述特征出发,社区组织不同于一级政府或一级行政组织,它不应该只是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简单翻版,也不是政府权力的延伸,而应该是衔接政府和社区居民,承接政府下放给社区的部分职能,引导社区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白治组织。只有站在这个高度来认识社区,才能摆正社区与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关系,从而保证社区建设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是深化街道体制改革,构建全新的社区组织体系。从一定意义上说,社区组织是把一个虚体居委会组织转变成一个实体自治组织。一个社区就是一个独立自治实体单位。社区组织不仅管辖本区居民,还要对驻在本区的单位及社区事务进行管理和协调,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的方式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居民委员会。为此,有必要改变目前在城市基层行政区域划分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划分两张皮的状况,实行统一的社区划分,使社区这个概念无论从地理上还是从行政仁都要落到实处。在每一个街道,都应以一个或几个居委会合并组成社区委员会来取代现在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现行的市辖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一一街道办事处既不能唤起居民的社区意识,也不能激发居民为社区做贡献的认同感。街道办事处这个名称很容易让人联想起,街道的事只是街道办事处几个人的事情,不利于调动社区资源和居民的参与精神。社区委员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就没有上述弊端,它有利于调动社区居民把社区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的当家作主精神,有利于实施统一的社区发展和社区建设规划,有利于对社区服务实施统一和有效的领导,从而营造一个共同的社区文化氛围。

其二,敲开社区生存环境的大门,形成适合社区可持续发展的氛围。

    一是完善有关社区的法律制度,是社区发展的基础。社区建设能否取得应有的成效,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基础。如社区白治的法律地位、自治章程或规定的效力、产生程序,以及自治组织的权限、工作程序,都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又如,社区自治组织有无从事商业经营行为的权限,社区自治组织主持下的社区服务体系和社区经济的产权和管理权归谁,由谁来行使终极产权和管理权?如果这些方面不明,程序不清,就使社区自治组织无法形成有序的运作。为此,国家需要尽快的制定《社区自治法》,作为社区白治的基本法。使自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出台之前,地方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范社区内各主体的活动。

二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社区发展的保障。我国的社区自治,不同于西方的社区自治,我们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社区自治,这就需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社区自治组织、自治活动不能离开党的领导,但党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应该是相互独立的,党的组织不可以依靠执政党的优势地位任意干涉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是抓社区内的党务及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居民在社区中的精英模范作用。如建立社区党员责任制,成立党员助残组、宣传组等,通过党员精英的社会感召力来发挥党的作用。同时,有必要改变过去党员隶属按其职业组织(单位)划分的办法,将本社区的所有党员统统组织到本社区支部里来,其成员包括本社区内有单位和无单位的党员。若社区内的党员分属各个单位,互不知道、互不了解、互不配合,不利于发挥社区内党员的作用与加强党对社区自治的领导。

三是政府角色.的转换,是社区发展的关键。实行社区自治,政府与自治组织的之间的关系必然要发生变化。社区自治组织既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派出机构,与政府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因而政府不可对社区自治组织在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直接干涉或行政施压。这便产生了政府角色转换问题,并成为新型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能否建立的关键。在实现社区自治以后,政府角色应如下定位:一是引导者。在社区自治组织的成长过程中,如果政府只是注重强化对社区自治组织的行政控制,不去主动引导它们、扶持它们,它们就会偏离自治的方向。二是组织者。政府可一手将社区组织起来,也可以帮助他们自我组织起来,可派人直接参与其组织活动,也可派人进驻社区协助活动。三是监督者。对于社区的各项自治活动,政府应强化监督职能,防止其超出自治范围行事。四是保护者。社区自治无疑是新生事物,政府应对其发展壮大提供政策加以保护,要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的大力支持,鼓励协助其健康发展。   

四是努力构建居民的参与平台,是社区发展的重要依托。社区好比一个大家庭,良好的社区要靠每一个人的共同努力、共同管理才能实现。由于工作单位不同,城市居民们尽管生活在同一个社区,彼此却大都不认识。人文环境的陌生弱化了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和参与度。因此,必须努力构建适宜社区居民的参与的平台。构建居民社区参与平台应以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等法定性平台为主,以社区志愿者队、服务队等非法定性平台为辅。逐步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积极拓宽居民参与的渠道和途径,使社区居民切实享有对社区自治的选举权、罢免权和监督权,以及对社区事务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同时,可以考虑,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必要与社区建设相衔接、相配合。如改变现行市区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取消单位选区和户籍选区,以常年居住地为作选民的选区;又如,在社区设立人大代表办事处,选民可通过人大代表办事处反映意见,提出设想,监督政府工作。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人,敲开社区建设创新的大门将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必然趋势。因为,社区建设是一项人民的事业,她寄托着千千万万的普通老百姓安居乐业的美好憧憬和希望;社区建设是一项基础性工程,她要托出21世纪现代化城市管理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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