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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改非”── 影响社区安宁的一个“肿瘤”
2014-12-12 15:03:13 来源: 作者: 【 】 浏览:54次 评论:0

近些时,家住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路文萃苑小区的老戴很烦恼。搬入新居后,老戴的邻居在对门办起了公司。每天隔壁人来人往,门口堆放着大量的垃圾,还经常有人上门推销,让老戴整天都寝食不安。

把公司开在居民小区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居改非”,这种现象目前在杭州的许多小区里都存在。由于租用小区住宅比租用纯写字楼的费用要低很多,“居改非”对一些公司来说是件乐事,但却苦了小区里的住户。住户对“居改非”的投诉,已经引起政府部门重视。据悉,从2004年底开始,杭州市的工商部门已经基本上停止了对住宅里办公司的审批,小区里现有的公司也有望逐渐被清理出去。

小区里开出86家公司

周一上午10点,记者跟随老戴走访了他住的那幢楼。小区里很安静,整幢楼只有一家广告公司开门营业。这些公司大多很隐蔽,门口没有标牌。

“别看现在很安静,平时可热闹了,跑业务的,送外卖的,进进出出。”老戴说,整幢楼共有七八家公司,一般在周一和周日不上班。

老戴是文萃苑业委会主任。这个500多家住户的小区里,有多达86家公司和办事处在此办公。

他说,小区住户对邻居家里办公司反应强烈。业主们认为,公司在小区内办公,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一些经营性公司人员混杂,有的甚至上门推销;电梯等公共设施消耗大,对其他业主来说很不公平;停车也是个问题。

同样为“居改非”所困扰的小区居民陈良说,住宅楼的标准设计和配置与商务楼有差异,“居改非”带来的人流会使住宅楼内的各项设施不堪重负,还会引发电力超负荷、消防等诸多隐患。一旦发生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为了对这些公司进行管理,文萃苑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处想了很多办法。今年初,他们共同贴出通知,要求每家公司缴纳5000元安全保证金;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普通业主每月每平方米1.4元)收取;公司临时员工每人每月缴纳10元管理费,固定员工每年100元;给每个员工配制出入证等。

 “《通知》贴出去后,物价部门来人说我们没有权收这个费。现在除了给每个员工配制出入证,我们也没有更好的办法。”该小区物管负责人说。

“居改非”要规划部门审批

 在杭州城西一些小区,如南都德加、湖畔花园,小公司租下一套上百平方米的公寓用以办公的现象比比皆是。市中心的住宅楼,如三华园、天安假日公寓、西子公寓、西湖新城、中山花园等,也有很多公司入驻。据称,中山花园约有2/3的房子用作办公。

 “居改非”现象已经引起政府重视。杭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处的徐姓工作人员说,根据政府文件,从2004年年底开始,他们就已经暂停审批在居民楼里办公司的申请。

 徐所指的文件是2004年11月24日的杭证办314号文件《关于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手续的若干意见》。《意见》第2条指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底层房屋和二楼以上住宅(含二楼)作为经营场所的,可凭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申办注册登记。

 徐说,由于规划部门审批的具体实施意见没有出来,现在他们暂停了所有在居民楼里新开公司的登记。至于已经在小区里办公的公司,很难一步清理到位,只能在企业地址变更的时候,慢慢清理出去。

老大难问题要用新办法

 据了解,早在2002年2月1日起实施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里,就明确禁止“居改非”现象。该条例第25条规定,物业使用中禁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业内人士指出,一直以来,杭州并没有出台禁止“居改非”的详细条文(包括去年底的杭证办314号文件)。在目前的情况下,只能退而求其次,通过业主和物管公司的努力,对已入驻公司加强管理。

 浙江六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成林律师指出,业委会是民间组织,他们向小区内的公司进行收费的做法是欠妥的。不过,如果公司办公影响到他们的正常生活,可以向主管部门反映,甚至诉诸法律。

“从管理角度来讲,也并非没有办法。可以通过小区业主大会制定业主公约,对来客来访作出严格规定。由物管公司按业主公约加强管理,使有关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觉得不方便,从而自觉撤离。”位于朝晖路上的金都华庭就是这样做的。金都华庭物管工作人员透露,以前他们小区里也有七八家公司,由于他们对来访的客人管理很严格(要业主到小区门口迎接),加上小区内房价上涨快,租金很高,不少公司都自觉搬了出去,现在只剩下两三家业主自己搞的公司了。

外地经验值得借鉴

2004年11月开始实施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28条明确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同时该《规定》第43条规定,业主、使用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对“居改非”的规定也非全面禁止,但控制非常严格。业主和使用人申请改变住宅使用性质需符合下列条件:沿街底层住宅;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符合房屋使用安全;不造成居住使用困难;不影响相邻房屋使用;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相邻业主、使用人以及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证明;承租人要求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已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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