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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现象与民主匮乏相关分析
2014-12-12 15:26:00 来源: 作者: 【 】 浏览:20次 评论:0

     为什么会造成政令不通,纪律松驰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民主的角度看,关键是人民群众缺乏民主意识和民主精神,党和国家也还没有建立和形成一套维护纪律的民主机制。

    第一,从历史方面来说,我们只注重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而没有重视我国人民群众民主素质的先天不足,忽视了人民群众缺乏民主意识、民主精神这个历史事实,以致党和国家的纪律没有得以存在和发挥巨大约束力的坚实土壤,没有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经历了二千多年封建统治的国家,家长制和小生产制习惯势力盛行,经济文化很不发达,不存在任何民主形式,没有任何民主可言。由于我国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民主的发展阶段,而直接地渡到社会主义民主,这决定了我国人民在民主方面先天发育不良。建国以后,我们把注意力主要放在“防止资本主义复辟”方面,而对肃清思想政治方面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行动不力,致使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党内生活方面,家长制盛行,使得本来就不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变得更加有名无实。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倒行逆施,使人民群众仅有的民主权利也遭到了践踏。纪律失去了民主的保证,无法无纪的现象达到猖獗的程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加快了民主建设的步伐。社会开始逐步有纪律、有秩序,但是民主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特别是民主意识、民主精神的提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由于这些原因,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政治制度,但这只是实现了民主的第一步,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精神还是很差的,民主素质也没有明显提高。他们当中很大一部分人都难以感觉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自己在当家做主,没有主人翁的责任感。不管党和国家发布了多少政策、法令和纪律,他们都不愿意去管、去关心、去问,认为这是党和国家的事,与自己无关。这样,党和国家的纪律就难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就没有得以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坚实土壤,不守纪的现象就会经常发生。

    可见,在一个缺乏民主观念和民主精神的国度里,纪律是不能够得到自觉遵守的。只有在人民群众普遍感觉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的时候,纪律才是自觉的纪律,社会才会秩序井然。

    第二,从理论方面来说,我们对社会主义民主缺乏全面的认识,往往只谈国家形态意义上的民主,而不谈非国家形态意义上的民主,忽视了国家形态意义上的民主与非国家形态意义上的民主之间、民主与纪律之间的内在联系,以致党和国家纪律的约束力很少从民主方面得到说明,很少得到民主的保证。

    毫无疑问,社会主义国家形态意义上的民主是人类历史上最高和最后类型的民主,它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它和资本主义民主比较起来,具有巨大的优越性。但是,我们在理论上仅仅就从这一点来抽象地肯定民主的价值,即把民主仅仅看成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因此,只谈国家形态意义上的民主,不谈非国家意义上的民主;只谈将要随着国家消亡而消亡的民主,不谈随着社会的前进日趋完善的民主。人们认为,在推翻帝、官、封三座大山的反动统治后,随着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民主的目的就已经达到了。

    这种观点是非常片面的,民主除国家形态意义上的外,还有非国家形态意义上的,如民主制度、民主原则、民主方法、民主作风和民主精神等等。社会主义民主首先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是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利,讲民主问题,当然要首先抓住民主的本质,即国家制度、国家形式。但这还不够,民主的本质是通过民主的具体环节,具体形式表现出来的。不管国家形态意义上的民主与非国家形态意义上的民主有多大的本质差别,它都必须通过外在的非国家形态意义上的民主来显露、保证。完善的民主制度和民主原则,良好的民主方法和民主作风,有助于净化社会风气,提高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形成社会的民主风尚和民主精神;有了全社会的民主风尚和民主精神,人民的意志就容易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真正实现人民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利,维护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并把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纪律作为自己应尽的职责。显然,社会主义非国家形态意义上的民主的实质,就是使社会成员之间、领导与被领导之间,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协调一致,使他们充分发挥智慧和才能,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如果只谈国家形态意义的民主,看不见它与非国家形态意义上的民主之间,与党和国家纪律之间的内在联系,那么,在实践中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不能形成和制定铁的纪律。严明的纪律,只有在充分发扬民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倾听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才能制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纪律,更谈不上自觉纪律。二,不能有效遏止专断、独行。民主是专断、独行的对立物,二者不可调和,不可同居一身。没有民主,势必出现专断、独行;专断、独行通过道德形式表现出来,势必形成“唯我独尊”的恶习;有了这种恶习,欺上瞒下,违犯纪律的现象就会经常发生。

    因此,中国的民主建设,在理论上不仅仅是肯定作为国家形态意义上的民主价值,而应该包括更多方面的内容,无论在深度方面还是在广度方面都要求掘深、拓宽;在实践上,要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实践,加强民主锻炼,提高守纪修养。只有这样,纪律才有民主保证,人们才能自觉地遵守党和国家的纪律。

    第三,从现实情况来看,我们经常见到的是一些干部的特权,而难以见到人民群众的实权,特别是监督权和罢免权,干群之间没有健全的约束与被约束、监督与被监督的机制,以致党和国家的纪律在干群之间难以一视同仁,难以真正贯彻到底。

    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的权力。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真谛。为了保证人民当家做主,防止“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必须真正保证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的选举权、监督权,对不守纪律者的罢免权。但是,这并没有真正成为现实。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权力过份集中的领导体制,形成了一种沿习已久的权力金字塔结构。在这个权力结构里,上级向他们众多的下级集权,下级向广大群众集权,群众则处于无权状态。这种权力结构,使监督者处于被监督者的管辖和领导之下,存在人身依附,不敢实行自己的监督权力,只能听任有些被监督者的为所欲为,如现在的许多违纪案件,就不是通过所在单位的群众主动知情,逐级上报,自我监督检查出来的;这种权力结构容易为少数蓄意搞以权谋私的人所利用,逃避群众监督,为他们搞违纪活动开方便之门;这种权力结构造成了监督的真空地带,对上级领导者群众监督不了。正是由于没有健全的监督与被监督、约束与被约束的机制,没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和罢免权等民主权力,才出现了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领导干部,如有些领导干部违犯了纪律得不到严肃果断的处理,有些领导干部设置障碍,百般阻挠纪检机关执纪;有些领导干部报复、责难敢于维护纪律的同志。这样,党和国家的纪律就难以一视同仁,难以真正贯彻到底。
    因此,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根本的出路在于健全和发扬民主,建立和健全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的选举、监督、罢免制度。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真正做到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充分行使选举、监督、罢免权,实事上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能够防止领导干部的违纪、腐败变质。否则,这种违纪、蜕变是不可避免的。

    总而言之,民主意识的薄弱和匮乏、民主理论的片面和落后以及民主权力的空虚和不平等,就是当前纪律松驰的民主方面的主要原因。我们要在全社会养成人人守纪的良好风尚,保证社会秩序井然,就必须全方位地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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