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进入旧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TOP

社区选举应还权于居民
2014-12-12 15:25:54 来源: 作者: 【 】 浏览:43次 评论:0

历下区甸柳新村街道第一社区居委会(简称甸柳一居)是山东省济南市在社区推行直接选举试点的单位之一。2004年8月18日至9月20日,甸柳一居进行了社区换届选举,历时一个月,经历了准备工作、宣传动员、选民登记、提名推荐初步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投票选举六个阶段。在选举的前前后后,区民政局和街道都投入了主要精力和财力。选举工作进行得也比较顺利。但是,此次选举毕竟是一次试点,这其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值得思考。

政府过多包揽,不利于培育自治

    历下区为做好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直接选举)试点工作,制定并下发了《指导意见》、《问题解答》、《实施方案》、《文书式样》四个指导性文件。这四个文件涵盖了换届选举(直接选举)工作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对一些本应由社区居民自主决定的事项,也提出了非常具体的指导意见或规定、要求,甚至连选举大会的主持词都有规范的文书式样。这四个文件给人的基本感觉是政府包揽、包办的色彩比较浓,其内容本身的指令性、规定性更多于应有的指导性。这种事无巨细地“为民做主”、“替民做主”,限制和束缚了社区自治的空间与个性,不利于培养社区的民主意识和居民对社区事务的自觉参与意识,不利于引导、培育社区居民自治。同时,也加大了政府行政管理成本(按一个居委会选举成本4万元计算,全市的居委会进行换届选举〈直选〉,将是一笔不小的财政支出),强化了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直接选举)的行政化倾向。

“直选”过于牵强,更应注意实效

   《问题解答》对“直接选举”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即直选),是指通过召开本居住区域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全体居民和社区成员代表参加的大会形式,按照民主、公开、差额、无记名投票的原则,‘一人一票’直接投票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比照这一表述形式,甸柳第一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直接选举)客观表述是:通过召开本居住区域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和社区成员代表参加的大会形式,按照民主、公开、差额、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对经由户代表提名推荐(包括选民自荐)、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居委会成员候选人,“一户一票”直接投票选举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对比两种表述可以看出甸柳第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直接选举),不是《问题解答》定义的“直接选举”,也不是过去的那种体现组织意图的“指定选举”,而是映居民意愿的“民主选举”,是由居民户代表形式进行投票选举的“间接选举”。不可否认,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投票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更符合在城市基层发展直接民主的要求。但是,在目前城市社区建设还处在培育期,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而形成的社区公共权利不足和社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还比较淡薄而形成的社区参与低

层次状态的情况下,政府一厢情愿地组织推动社区居委会的“直接选举”,势必造成一方面政府过多包办,全力组织推动,选举成本过高;一方面出现由“选民登记”变成“登记选民”而出现的参与意识不强、选举会场冷清的窘境。在形式和内容选择上,社区居委会选举都应当更注重实际内容和实际效果。是采取“直接选举”形式还是采取“间接选举”形式,关键还在于是否反映民意是否由居民自己做主。过分追求一时的轰动效应、急功近利和不切实际地追求直接民主推进速度,不仅对完善居民自治不利,反而会“欲速则不达”,甚至会产生消极的负面影响。

对候选人提出法外条件,有损公民基本政治权利

甸柳第一社区选委会在发布的《关于第一社区居委会职位、职数、候选人条件、报名推荐方式》的第三号公告中,规定了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条件,“年龄原则上男50周岁以下、女48周岁以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微机操作技能,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优先”;对委员候选人的条件,公告也做了类似的限制规定。显然违背了《居委会组织法》第八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的规定,同样也违背了《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普遍选举权原则,这意味着一部分选民的被选举权被剥夺,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社区居委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它同政府机关等其它行政组织有着性质的不同。不能把行政机关和其它组织对其工作人员的任用条件的规定要求照搬到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条件的规定要求上     来。社区居民需要社区居委会成员具备什么条件,由社区居民自己决定,由自治组织自     己做主。具体可以由社区选委会在正式确定候选人的程序上,按照多数选民的意见,自     主达成共识。作为政府可以对社区居委会成员应当具备的素质提出指导原则,而不应是具体条件。政府可以依据社区居委会的性质、任务、作用和新形势下社区建设的发展需要,对居委会成员提出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如,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有无私奉献的精神;有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等原则性要求。在推荐候选人程序中,给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提出法外条件,无疑损害了选民基本政治权利,也有越俎代庖之嫌。同样也给社区居委会这一自治组织赋予更多的行政色彩。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Tags: 责任编辑:admin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 
上一篇德加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第一次.. 下一篇[原创]居民的当家人 选民直接选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验 证 码:
表  情: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