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进入旧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TOP

社区准入强化居民自治
2014-12-12 15:32:20 来源: 作者: 【 】 浏览:90次 评论:0

为了进一步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维护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居民自治,浙江省委、省政府2004年1月1日出台了城市社区政府工作申报准入试行办法。办法规定:自即日起,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外,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原则上不得在社区内设立行政性机构。如确需在社区内设立组织机构或向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达工作任务的,必须向同级城市社区工作(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实行准入审批。

      社区政府工作申报准入遵循政事分离、政社分离原则。凡属政府部门承担的职能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任务、下指标。对涉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事务,政府职能部门要充分尊重居民委员会的自主权,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自主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或不具备工作条件的任务,有权拒绝接受或办理。

    政府职能部门对需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民间组织主办、协办的工作事项,应当赋予相应的权利,并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拨付必要的工作经费。

政府职能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一些社会服务性职能向社区居民委员会转移时         应本着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同时转移职权和工作经费,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承接社会性服务职能时,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地方办事。经上级党委、政府决定的需要社区协管协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应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

政府职能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凡拟将其组织机构、工作任务、检查考核(评        比)、社区挂牌、新设台账、开展调查统计等进社区的,均实行准入审批。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Tags: 责任编辑:admin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 
上一篇一个社区自组织的发育——记安贞.. 下一篇杭州市西湖区花园亭社区2004年居..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验 证 码:
表  情: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