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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社区中介组织,推进社区建设
2014-12-12 15:32:04 来源: 作者: 【 】 浏览:50次 评论:0

                         南京市民政局局长

    社区中介组织参与社区建设,主要目的是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协调、监督,社区中介组织普遍发展,社区成员广泛参与,社区居民依法自治的运行机制。

  当前,如何完善社区居民自治、社区服务如何深化已成为社区建设深化发展的瓶颈。而大力培育社区中介组织,尽可能地把社区群众组织起来,是深化社区服务、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增强社区凝聚力、提高居民参与意识和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深化社区服务的需要社区服务是社区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经过多年的发展,虽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以政府部门、街道等行政力量去引导和推动社区服务发展。当然,这在社区服务发展的初期是必要的,但是也确实存在部门的要求与社区居民的需要是否一致的矛盾,客观上已经超出了政府部门和街道的管理范围,因而迫切需要注入新的运行机制,而这一运行机制的最佳切入点就是借助群众性的社区中介组织。它不但可以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也可以不断发现人们生活中出现的新需求,跟上人们日益增长的社区服务需要。这样既缓解了政府的压力、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又真正推动了社区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完善社区居民自治的需要社区居民自治,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区建设得以顺利推进的关键所在。实现社区居民自治,首先就要使社区居委会真正成为自治主体。长期以来,社区居委会作为隶属于街道的基层组织,一直承担着政府各职能部门向社区延伸的工作职能,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行使社区自治权力。虽然经过多次清理,这种状况仍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改善。一方面原因是居委会人员工资与活动经费全部由街道掌握和控制,街道对社区居委会实行行政管理的条件与土壤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原因则是居委会直接承担了企业剥离出来的社会职能和政府转移出来的服务职能等社会性事务。而社区中介组织发展壮大后,便可将这些大量的、具体的社会性事务交由社区中介组织去承接,使社区居委会回归到组织者、协调者、监督者的角色本位,从而使他们有更多的精力去做群众工作,更好地发挥自治组织的作用。

  拓宽社区居民参与渠道和参与意识的需要
  社区建设离不开社区成员的参与,社区参与度又是衡量社区建设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所以,在推进社区建设时,要求充分调动社区内一切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建设。但是就目前的现状看,社区成员的整体参与度并不高。原因很多。其中,社区成员与社区没有明确的、紧密的利益关系及不畅通的参与渠道是其主要原因。利益是参与的重要驱动力,当社区成员感到社区与其利益息息相关、又有渠道参与、参与后又能有效维护其利益时,自然就会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社区成员与社区之间的利益关联度究竟有多大?除了社区居委会以及各职能部门进社区搭的牌子外,还有其它什么渠道可供参与?已有的两类渠道在社区成员中的凝聚力有多大?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大力培育社区中介组织,社区中介组织的触角可以延伸到每一类人群,提供的服务可以覆盖到每一个成员的利益和吸纳每一位对该组织感兴趣的成员,不但能真正调动社区成员参与的积极性,还可以有效拓展社区成员参与的广度和深度。

  提高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需要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化,客观上需要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只有真正理顺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社区的功能才能不断完善;社区居民自治才能得到加强。实践证明,权力在政府不同层级之间的放与收,解决不了根本性矛盾,也解决不了搞活经济与保持稳定的矛盾。一大批社区中介组织的产生和运作,则可以使政府在更高层次上实行宏观管理,使管理更加精干高效,同时,还可以通过社区中介组织中党建工作的开展,切实加强党对社会工作、群众工作和对社区建设的领导,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格局。

  通过政策、经济和法律手段,实现政府对中介组织的管理和引导
  将社区内大量社会性事务交由中介组织运作后,政府的角色定位主要是宏观管理,即制定、完善有利于社区建设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引导社区中介组织的有序、健康运作,公正、合法地保障社区成员的公共权益。针对具体情况,又有不同侧重。对于从事纯福利性和微利性事务的中介组织,政府在政策扶持的同时,可通过公开招标、购买服务、签订协议等市场手段,在中介组织之间形成有序竞争的局面,促其健康发展;对于纯营利性中介组织,则主要靠市场调节,政府运用法律手段,指导、监督其工作。

  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实现对社区中介组织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居委会是贯穿于政府、中介组织与社区成员之间的“一根线”,主要起沟通、协调、组织和监督作用。一方面要“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时沟通与协调三者之间的信息与要求,以便及时自我调整,避免决策失误和盲目发展。另一方面要组织好、统筹安排好各中介组织的活动,并为各中介组织活动的开展提供便利。同时,还要组织好社区居民群众对中介组织进行评议和考核,以监督和促进其发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中介组织评议考核的结果,客观上折射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指导的力度与水平,间接但真实地反映出群众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满意度,反过来,又促进政府部门加大对相关中介组织的业务指导与支持力度,使其更好地开展活动,取得群众的信任,从而使“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真正在社区落实,使社区建设在这种良性互动中不断向纵深发展。

  突出社区居民的主体地位,推动社区中介组织发展与完善
  社区建设的根本目的之一是不断提高社区群众的生活质量,所以社区居民是社区建设的主体。社区中介组织要存在、巩固与发展,就要不断寻找和发现新的社会需求,不断创新开拓新的活动领域,不断完善自己,否则,就会逐渐被淘汰,所以真正突出社区居民的主体地位,积极探索社区民主的有效实现形式,最大限度地释放社区自治的能量,便会促进中介组织的不断丰富与完善,真正发挥社区建设的先导效应。

  社区中介组织的培育问题目前,严格意义上的社区中介组织、尤其是进入社区服务运作的社区中介组织几乎是空白。但可以转变成社区中介组织的社会团体和各种机构,不仅存在,而且数量相对较多,且有一些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联系性很强。真正按照“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是可以培育出若干社区中介组织的。问题在于目前的社会团体和相关机构虽然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但在实际运作中却不能享受定编、用工等政策,其职能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因此,从现实情况看,培育社区中介组织需要创造一系列条件。首先要转变观念,真正认识到社区中介组织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其次要在政策上进行改革与调整;再次要简化审批程序,能备案则备案。从而从政策上、运作试点上为社区中介组织的培育创造一定的条件。

  社区中介组织与居委会、街道相协调的联动机制建立问题
  街道、居委会作为社区建设的基础和基层,不论在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是社区建设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但从社区作为人们生活共同体的角度来看,它又更需要有适应现代社区生活要求的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组织来具体实施、组织和推动各项服务功能的拓展。因此,如何在“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基础上,寻找到社区中介组织的运作与街道、居委会组织管理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形成一种崭新的联动机制,亟需从理论上深入地研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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