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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中介组织探析
2014-12-12 15:32:02 来源: 作者: 【 】 浏览:42次 评论:0

社区中介组织是社区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区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对社会中介组织研究较多,而对社区中介组织的研究可以说刚刚开始。本文将对社区中介组织进行研究与分析,意在与同仁共同磋商。

一、社区中介组织内涵界定

社区中介组织,是指以社区居民为成员、以社区地域为活动范围、以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为目的、由居民自主成立或参加、介于社区主体组织(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个体之间的组织。如志愿者组织、业主委员会、老年协会等。

根据上述定义,可以明确社区中介组织的五个内涵:(1)组织成员必须是本社区的居民。居住在本社区,是成为本社区中介组织成员的前提与自然条件,居住在其他社区的居民原则上不能成为本社区中介组织成员;(2)活动范围通常只限于本社区范围内,除社区间交流,举办比赛活动等外,一般都是在本社区范围内活动;(3)社区中介组织是根据社区居民的需要成立的,社区居民需要什么组织,就成立什么组织,当然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4)社区中介组织是根据居民自己的意愿成立的,其成员也是根据自己意愿参加的,居民可以自由地加入,也可以自由地退出,不需要、不允许外界的干预;(5)不同的中介组织中介的两端是不同的,而社区中介组织则是介于社区主体组织与居民个人之间的组织。

有人将上述组织称为社区民间组织,本文认为,社区民间组织的称谓容易引起歧义。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我国城市的基层政权是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社区居民委员会是非政府组织,类属于民间组织、也是社区民间组织。若将社区中介组织用社区民间组织来指代,则易将主体组织与中介组织混为一谈。

也有人将中介组织称为民间服务组织,本文认为,民间服务组织的概念比社区中介组织的概念要宽泛,不能准确表述社区中介组织的性状。民间是相对政府而言,凡非政府的服务组织均可视为民间服务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社区范围内的,也可以是社区范围外的。再者,社区中介组织中有些是从事服务的,也有些是自娱自乐性质的,统称为服务组织也不准确。

还有人将上述组织称为社区群团组织或社区社团组织,本文认为有些不妥。群众团体与社会团体是同一类组织的不同称呼,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社会团体能否成立,只有申请团体的申请是不够的,还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而社区中介组织成立无需经过任何外部组织或单位审查同意,只要居民有这个需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禁止的,就可以成立。

也有些人将其称为第三部门,本文认为此称谓过于笼统。第三部门泛指除了政府、市场以外的所有组织机构,社区中介组织自然应当囊括其中,但社区中介组织只是第三部门的一个局部,用第三部门来指代社区中介组织,失之宽泛,不能准确描述社区中介组织的性状。

综上所述,相对而言,社区中介组织的称谓较目前已经存在的其他称谓更为恰当。

二、社区中介组织的培育和管理

培育社区中介组织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形势下有效组织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需要。在新形势下由居委会几个人经常性直接组织居民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遇到巨大挑战,培育社区内各种中介组织成为必然选择。社区中介组织因居民具有共同的需求而形成,因而它比居委会更灵活,比居民小组更有效,便于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可以解决社区工作量大、要求高而居委会人手少的尖锐矛盾。

2、促进社区居民全面发展的需要。培育社区中介组织有利于促进社区居民的全面发展。首先,有利于社区居民彼此交往和沟通。社区居民彼此交往和沟通不是一下子在整个社区展开的,而是先从自己周围或熟悉的人或有共同需求的人开始的,然后再逐渐扩大范围。将具有共同特点或需求的人组织起来,建立相应的组织,开展不同形式和丰富多彩的活动,有利于为社区居民交往和沟通创造或提供渠道,促进社区居民彼此之间相认、相识、相知和互相帮助,使社区成为社区居民生活真正的共同体,促进社区居民的全面发展。其次,有利于社区居民表达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社区里,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利益。业主、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非公经济组织人员都各有不同利益。虽然每个人都有表达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由与权利,但个体与组织机构相比较,一般是个体弱于组织,二者不相对称。个体发表的意见即使是正确的或代表的是群体的共同意见,但由于没有组织起来,没有通过组织的形式来表达,常有可能被认为是个别人的意见,甚至被认为是“事儿多”的人、“刺头儿”的人的意见,因而很难受到重视。作为主体组织的居委会,由于人力、精力、时间所限,尚不可能达到可以照顾到众多居民中每一个体的利益。社区居民表达自身权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也是锻炼自己、提高自己、完善自己、发展自己的过程。第三,有利于社区居民提高文明水准。志愿者的多寡是衡量社区居民整体文明水准的重要指标之一,志愿者占社区居民的比例越大,则说明社区居民的整体文明水准越高。建立社区志愿者组织,不仅可以有组织地、更有效地发挥作用,而且有助于志愿者之间交流,有助于扩大志愿者的影响,使更多的社区居民加入到志愿者队伍中来,从而提高社区居民的整体文明水准。

3、促进社区居民有序参与、扩大社区基层民主的需要。  党的十六大对扩大基层民主提出明确要求,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一个目标,就是要促进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扩大社区基层民主。参与是民主的前提,没有居民的广泛参与,就不可能有社区民主的发展。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广泛程度以及参与的有序程度,是衡量民主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社区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越高涨,参与的有序程度越高,说明民主化水平越高。培育社区中介组织,提高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既可以吸引社区居民广泛参与,又有助于提高社区居民有序参与的水平,从而提高社区的民主化水平。

社区中介组织的培育应坚持不强迫、不限制、不放任的方针。不强迫,就是社区主体组织或领导人要充分尊重社区居民的意愿和选择,不得违背居民的意愿,强迫居民成立某某组织,强迫某居民参加某组织;不限制,就是当居民有成立某某组织的愿望时,只要其合理合法,就不能施以任何限制;不放任,就是对社区中介组织有不健康苗头或违法现象时,不放任自流。

社区中介组织的培育应采取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力度和扶持力度三项措施。社区中介组织不发育与领导者和社区居民对社区中介组织缺乏必要的了解有关。只有二者对社区中介组织都有充分的认识,才能有利于社区中介组织的培育和发挥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其目的在于使社区居民明晰社区中介组织的职能与作用,与他们有何关系。加大引导力度,可由社区居委会(而不是由政府)对发挥作用较好的社区中介组织进行表彰,使其能够在社区中起到示范引导作用,用典型的作用来启发社区居民认识社区中介组织,加入或组建社区中介组织,并在其中发挥作用。

关于社区中介组织的管理,青岛市、北京市东城区、宁波市海曙区等已出台了暂行办法,在此方面做了一些积极有益探索,其较为一致的内容包括由居委会备案、监督、管理和指导。但由于社区中介组织的发育程度很低,作用发挥得也很限,形成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办法的条件尚未成熟,须待发育到一定程度之后,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和认真总结。

在社区中介组织充分发育的情况下,并不是将作为主体组织的居委会束之高阁。居委会承担着社区中介组织不能做的事情,例如解决各个社区中介组织自身难以解决的矛盾、难以调解的关系,为难以管理的事务提供支持和帮助,还有召集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就涉及全体社区居民利益的事情进行决策,向政府反映居民的需求,管理和监督社区内各个中介组织,为社区中介组织活动创造条件等。

三、社区中介组织的共性与个性

社区中介组织既有一般中介组织的共性,又具有自己的个性。

其共性是:(1)民间性。它不是政府行政系统的组成部分,除遵守国家法律、政府的行政法规外,组织内部的人员安排、业务活动等方面不受制于政府;(2)自主性。组织成员自己管理自己,组织的领导人由组织自己产生,不是由其他组织指派,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由组织成员自己决定。(3)志愿性。一个居民是否要成为某中介组织的成员,完全出于自愿。成员是否参加组织的活动,也是根据自愿的原则;(4)群众性。不受党派、政治面貌的限制;(5)非营利性。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有条件的社区,中介组织可从社区居委会获得一些活动资金;在条件较差的地方,则需要通过收费,但这些收费只是用于本组织活动经费,而不是用来营利。如社区的秧歌队,扭秧歌时需要购买录音机播放音乐,录音机和录音带可由参加扭秧歌的人攒钱购买。收的钱只是用于购买录音机和录音带,余款需交还给成员,或是统一保管以备再用,不得用于营利赚钱。

其个性是:(1)社区性。即组织的成员是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组织的活动范围只限于本社区范围。(2)松散性。组织成员具有较大的自由度,加入组织的资格和参加组织活动,不像一般社会中介组织那样严格。如读书会、秧歌队活动时,其成员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自己决定参加与否,有兴趣则参加,否则不参加;有时间则参加,否则不参加。完全由自己决定,不用向谁请假。(3)非正规性。加入社区中介组织不用通过介绍人,不用经过组织审批,其加入资格就是本社区居民,加入条件就是本人兴趣。(4)非法人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不属于该条例登记的范围。居委会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类属,但它是法定组织,宪法和居委会组织法对其均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参照此规定,经居委会同意,在社区范围内活动的社区中介组织应属不登记范围,其本身不具法人地位。(5)本土性。社区中介组织土生土长,根植于本社区,这一点与许多社会中介组织进入社区开展工作和活动不同。

四、社区中介组织的分类

根据以上特点,社区中介组织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活动类,其特点是以消闲或文化娱乐为主。如养花协会、读书会、秧歌队等。二是权益类,其目的在于合法权益的表达和维护。如业主委员会是就居民物业方面的利益与物业公司打交道;老年人协会代表老年人利益,为老年人的利益鼓与呼;妇女协会代表妇女同志的利益,为妇女的利益鼓与呼。三是服务类,其功能是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如社区志愿者组织、社区互助组。

有人将社区服务中心(站)也视为社区中介组织,本文观点与此不同。严格地讲,社区服务中心(站)不是组织,而是机构,它是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机构。组织是使分散的人按某种目的或需要形成的集体,而机构则是为了实现某种功能形成的工作单位。社区中介组织是部分社区居民形成的群体,其成员是社区居民。社区服务中心(站)的成员是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不一定由社区居民来充任。社区中介组织成员的多少没有名额的限制,完全视社区居民是否愿意参加而定。而社区服务中心(站)则根据服务效益原则来配置人员,决定工作人员的多寡。

五、社区中介组织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

社区中介组织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类似于社区与社会的关系。有学者称社区是小社会,但又具有与社会不同的特点。从社会角色定位看,社区中介组织与社会中介组织都是有别于政府和市场的第三部门,同属于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但二者在层次上是不同的。社区中介组织为我国所特有,它的存在与社区居委会有密切关系。由于社区居委会既非政府也非企业,而是处于政府与居民之间,因此,应归类于社会中介组织。然而它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中介组织。它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地域性。排除经济领域的中介组织,单说社会领域的中介组织。一般的社会中介组织都具有很强的单一性。工会代表和维护的是工人群众的利益,其成员具有明显的职业特征,农民不属于工会代表和维护的对象。共青团代表和维护的是青少年的利益,其成员具有明显的年龄特征,超过一定年龄后,就不属于共青团代表和维护的对象。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的是妇女的利益,其成员具有明显的性别特征,男人不属于妇联代表和维护的对象。残疾人联合会代表和维护的是残疾人的利益,其成员具有明显的身体功能特征,非残疾人不属于残联代表和维护的对象。而社区居民委员会则具有地域性、综合性。它所代表和维护的群体不分职业、性别、年龄、身体功能,只要住在社区,就是群体的当然成员。二是法律地位突出。宪法对居委会有专门规定,且有专门的居委会组织法,而其他社会中介组织,则无此突出的法律地位。除村委会有村委会组织法、工会有工会法外,其他各个组织还未见有专门的法律。三是功能具有两重性。居委会是自治性组织,同时还具有协助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工作的职责。正是由于居委会具有上述特性,才使社区中介组织有培育和发展的必要。浏览近年来发表在报刊、书籍上的文章可以看出,不少文章未将社区中介组织与社会中介组织区分开来,而是混为一谈,在同一篇文章中一时称社区中介组织,一时称社会中介组织,似乎二者相同。其实不然,二者的区别非常明显:一是活动范围不同。社会中介组织的活动范围比社区中介组织活动范围宽大,前者的活动范围可以是城区、城市乃至全国,它可以包括社区,而又不限于社区,而社区中介组织的范围只限于社区。可见,社区中介组织的活动范围小于社会中介组织。二是专业水平不同。社会中介组织大多由专业人士组成,如研究类的各种学会、协会,市场类的项目代理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公益类的慈善组织、环境保护组织等。这些组织都是由专家、学者或者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士组成。而社区中介组织则不同,其个别或部分成员虽然有可能是专业人士,但能否成为社区中介组织的一员与此无关,这一点不是必要条件。三是法人地位不同。社会中介组织有法人地位,是其合法存在的前提,而参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区中介组织可以不用登记,不是法人。四是组织成立的目的或动机不同。自发型社区中介组织成立的目的主要是有利于活动,有利于社区居民表达自己的利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居民提供志愿服务等。这些组织不存在生存压力或压力很小。而社会中介组织,是人们就业、谋求个人发展的一个重要领域,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有较大的生存压力。

有人将在社区内活动的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计划生育协会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组织也视为社区中介组织,本文观点与此不同。这些组织是社会中介组织延伸到社区的分支机构,是自上而下组成的,与居民因需要自下而上组建的社区中介组织不同,因而这些组织不应当列入社区中介组织的范畴。

随着“一手抓推进,一手抓研究”方针的贯彻,对社区中介组织的研究必将不断深入和全面,社区中介组织也必将得到迅速发展,在社区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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