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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2014-12-12 12:08:58 来源: 作者: 【 】 浏览:113次 评论:0

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卫生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民政[2001]154

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为切实解决城市特殊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经市政府批准,从200211起,实施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一、基本医疗救助对象
    
基本医疗救助的对象,是享受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
    
二、基本医疗救助原则
    1
、医疗救助、定点就医原则。三无人员的基本医疗救助,实行按人、按月、按统一标准定额救助,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起发放。三无人员和低保对象,实行就近到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治疗(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由市卫生局公布并挂牌)
    2
、对因患重症疾病而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三无人员,实行基本医疗临时救助政策。
    
三、基本医疗救助方式及待遇
    1
、基本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每人每月按30元发放基本医疗补助金。
    2
、基本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三无人员到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就医时,凭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救济证》。对接受大型设备单项检查费用在100/次以上的检查项目,检查费用减免20%,住院床位费减免50%,减免普通门诊挂号费。
    3
三无人员患重症疾病,全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630(一季度基本生活费)的,可向各区民政部门申请享受临时医疗救助。申请临时救助时,持定点医院医疗费用单据向所在区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区的民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4
、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在对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时,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规定,超出三项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不享受医疗救助。
    5
、承担基本医疗救助任务的定点医院,对救助对象实行医疗优惠,减免的费用进行登记,按季度向市、区卫生、财政部门报送医疗救助对象优惠费用明细表。
    6
、年度内基本医疗救助医院对救助对象的优惠总额,年终经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后,财政从计提的基本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四、基本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实施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所需资金通过设立基本医疗救助资金的办法解决。
    l
、基本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的15%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负担,用于各区的基本医疗救助。
    2
、市级财政按本级所负担的基本医疗救助资金的5%设立相应的基本医疗救助基金,用于对三先人员的重症疾病及特殊情况的支出。
    3
、基本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每人每月按30元发放的基本医疗补助金,由市级财政列入本年度优抚、社会福利救济费预算,由市民政局直接核定发放。
    
五、相关部门责任
    
实施武汉市城市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是市委、市政府为保障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民政、财政、卫生及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健全责任制,确保我市城市基本医疗救助办法的顺利实施。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制定基本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制度,按时编制下年度基本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做到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基本医疗救助资金的财务监管、审计力度,确保基本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支出渠道畅通。
    
卫生部门的各级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在落实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时,要规范管理,确保基本医疗救助对象就医治疗。
    
鼓励和提倡本地区各医疗机构开设廉价门诊,为困难群众提供优惠医疗服务。
    
六、附则
    
各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卫生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00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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