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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2014-12-12 12:08:59 来源: 作者: 【 】 浏览:126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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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www.wh.gov.cn 阅读:1049 次 日期:2006-2-26

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缓解贫困群众就医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鄂民政发[2004]7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是指持有本市户口的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对象(以下简称城市、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对象,由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给予的适当救助。
第三条  贫困群众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包括定点医院普通医疗救助和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第四条 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疗救助水平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实行量入为出,确保平稳运行,自求平衡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四)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救助范围
(一)普通医疗救助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贫困对象,凭民政部门核发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社会定期救济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和《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卡》等有效证件到指定医院就医时,由定点医院提供以下救助:
1
、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2
、免收普通门诊诊疗费;
3
、免收普通门诊注射费;
4
、免收住院诊疗费;
5
、免收住院护理费;
6
、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功能、胸透、心电图等单项检查费用减免20%
(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贫困对象在定点医院治疗,均可申请以下六种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2
、恶性肿瘤;
3
、再生障碍性贫血;
4
、急性脑中风;
5
、高血压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6
、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三)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武政办〔2003123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院就医,各区指定1所区中心医院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负责本区贫困群众普通医疗救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因不具备治疗六种重大疾病时,可办理转院手续。
救助对象没有办理转院手续在非定点医院就医的不享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七条  重大疾病起付线标准
(一)低保人员医疗救助起付线在1500—2000元之间,具体标准由各区根据情况确定。
(二)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对象的医疗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
(三)城市、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均不设起付线。
第八条  重大疾病救助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六种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且当年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报销及补助部分,下同)超过起付线的,其超出部分分别给予以下医疗救助:
1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可按20%比率予以救助,其超出部分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在3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
2
、急性脑中风、高血压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可按30%比率予以救助,其超出部分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在2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
(二)城市、城镇三无对象除每人每月享受30元的基本医疗定额补助外,患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的,每人每年享受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农村五保对象除每人每年享受50元基本医疗定额补助外,患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的,每人每年享受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的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其超出部分按30%比率予以救助,但每人每年享受最高救助金额在1000—2000元范围内确定。
上述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
第九条  审核确定个人自行负担住院医疗费用时应扣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患者本人所在单位报销的费用;
(三)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四)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报销的医疗费用;
(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医疗补助;
(七)超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或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

第三章    医疗救助程序
第十条  贫困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凭定点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和医疗收费票据向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贫困群众凭《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社会定期救济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经街道、乡(镇)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领取《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卡》后,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二条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社区居(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社区居(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即在《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初审办理时间不超过5天。
(二)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对社区居(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应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原件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核办理时间不超过3天。
第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对符合重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对城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的医疗救助资金,由财政直接划拨到供养机构集中使用;对分散供养的城市(城镇)三无、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及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划拨到区民政部门,由街、乡(镇)或由社区居(村)委会直接发放到个人。
符合重大医疗救助条件的贫困群众,在医疗终结后3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逾期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卫生部门指导配合定点医院和区民政部门分别建立医疗救助台账,各街、乡(镇)和社区居(村)委会、城乡福利机构也应建立台账和花名册,对医疗救助对象要做到一户一档。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和对象,其医疗救助相应停止。具体操作时,应以救治时是否享受低保政策为准。

第四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六条  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筹资渠道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地方财政预算资金;
(三)社会定向捐赠资金;
(四)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五)其他资金。
第十七条  市财政按照当年本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5%的比例、区财政按照本区上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总额5%的比例分别从本级低保预算中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市财政按全市农村人口每人0.5/年,区财政按本区农村人口0.5/年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市、区民政部门分别按当年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0%比例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四项内容:
(一)对定点医院门诊实行的五免救助按其80%予以的补助;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贫困对象申请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
(三)对城市、城镇三无对象给予每人每月30元的基本医疗补助;
(四)对农村五保对象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基本医疗补助。
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市级医疗救助资金根据各区财政状况和实际支出水平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九条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下设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基金分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部分滚存结转至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  普通医疗救助五免六减享受人次及金额,由区卫生部门汇总送区民政部门审签意见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季度对定点医院实施的五免费用按80%予以补贴。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院于每季终了5日内向区卫生部门报送门诊医疗救助支出报表。区卫生部门、民政部门每季终了10日内,分别将普通医疗救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支出报表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度终了,区卫生、民政部门按规定分别编制年度决算和决算说明,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年度决算支出。
市民政部门和各区财政部门分别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季报和决算及编报说明,以此作为市级医疗救助转移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医疗救助工作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行。

第五章    责任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民政部门是城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研究协调解决医疗救助中的具体问题,按季对定点医院实施的五免对象进行审核、确认。
(二)卫生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定点医院减免项目支出的报表,并指导督促定点医疗救助单位设立医疗救助窗口,落实优惠政策,建立医疗救助台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牌),公开减免项目、标准,兑现减免承诺。
定点医院要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服务,并建立转诊机制。
(三)财政部门协助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监督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及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监 督
(一)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从事医疗救助管理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或者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款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二)救助对象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医疗救助的不予救助,凡医疗救助对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资格,追回救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法律程序追究责任。
1
、没有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情况,弄虚作假的;
2
、将《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社会定期救济证》、《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等证件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3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的。
(三)审计、财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督促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监察部门要对医疗救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医疗救助规定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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