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进入旧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TOP

工伤保险欲挑“拦路虎”农民工参保政策“解冻”
2014-12-12 12:08:47 来源: 作者: 【 】 浏览:103次 评论:0

紧随国家劳动保障部出台《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步伐,北京市、上海市建委近日分别出台了《北京市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

    “这么热的天气很容易中暑,也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如果真碰上这种情况,要求施工单位赔偿,基本没戏,而且单位也没有为我们买工伤保险,只能自认倒霉。”上海浦东某建设工地上,李尚国用衣角擦去额头上晶莹的汗珠,随即坐上施工电梯,继续他的高空作业。

    在中国部分省市尤其是沿海省市,农民工的数量逐年上升,每三名产业工人中就有一个农民工,他们俨然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从事的多是一些高强度、高风险的工作,且自身流动性大,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保险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

    近日,社会学家频频现身媒体大声疾呼,一向被认为廉价劳动力接近于“无限供给”的中国,今年将遭遇20年来首次大范围“民工荒”,出现“民工荒”的主要原因是,农民工的劳动条件恶劣,工伤事故频发,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导致他们纷纷离去。

    不堪重负的现状

    国家劳动与保障部曾作过一份调查,在被调查的189个农民工中,参加了工伤、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的分别只有4人、6人、1人和3人。

    而上海劳动保障部门近日实施了农民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据上海市劳动监察总队有关人员介绍,为期一个多月的专项检查共接受投诉、举报2129件,被查处的单位中,国有、集体和机关事业单位共169户,占14%;个体、私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制公司748户,占60%;外商投资、台港澳投资企业285户,占23%;其他单位34户,占3%。追缴外来劳动力综合保险费竟达1037.71万元。

    对于在农村的家中依靠他们供养的老人孩子来说,农民工始终扮演着农村家庭“顶梁柱”的角色。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整个家庭一年的收入将“颗粒无收”。

    河南省周口市农民赵辉曾在上海一门窗加工厂打工,今年1月,他在切割钢条时被碎屑击伤眼睛,花费了近万元医疗费。当他找厂方索赔时,厂长推说是自身操作不当造成,厂里不负责任,并声称农民工是不享受工伤待遇的。

    像这种因工致伤、致残的案件近年来呈逐年上升之势,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出现工伤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出台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透露,“对于农民工来说,这是个令人欣喜的消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将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并且将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传统观念作祟

    非赢利性组织北京市协作者文化传播中心,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外来人口能力建设,并帮助许多农民工争取到了应有的社会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据不完全统计,在珠江三角洲,已患和疑似患职业病的农民工累计达1000万左右。”该中心首席统筹李涛表示,农民工打工所获取的经济回报真正是透支健康所换取的“血汗钱”,但是令人担忧的是,就算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与企业的工伤保险意识还是十分薄弱。

    对于这种情况,不少专家呼吁,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应大力加强社会保险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农民工转变观念,安心、放心地参加社会保险。

    部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主的企业,也对社会保险存在错误的理解。他们认为,参加社会保险是增加企业的成本,参保人越多,则成本越大。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些企业往往采用各种方法不为农民工参保,来减少他们的成本。

    两大“拦路虎”

    政府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关注始于上世纪90年代,当时,国内某些城市已经开始考虑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而深圳最早有此想法并付诸实践。

    实践后的结果不免让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有些“尴尬”。大量农民工退保,其原因恐怕要追溯到中国传统的“属地管理原则”,即农民工在哪里投保,就只能在哪里享受保险待遇。农民工流动性较强,工作地点通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专家表示,这两点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当投了保的农民工离开一地辗转到其他地方工作时,因为不能继续享受保险待遇时,只能纷纷退保。

    除实现高层次统筹难以外,“工伤认定”一直是困扰农民工工伤索赔的又一难题。有农民工向记者倾诉,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通常找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认定内容包括农民工伤情和农民工工作环境,与此同时,还需要企业方给你盖一个公章,这又是一个矛盾的问题。根据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案例来看,90%的“扯皮”现象都卡在这个问题上,单位就是不肯给你盖公章。

    据某卫生防疫部门一工作人员介绍,农民工从决定打工伤官司到拿到工伤认定证明,通常需要2个月左右。一个外来工碰到工伤,一打官司就会被赶出来,没吃没住,基本生存权都得不到保障,维权就只能是空谈了。

    建筑农民工先受益

    紧随国家劳动保障部出台《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步伐,北京市、上海市建委近日分别出台了《北京市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

    据北京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前农民工遭遇工伤时,大多由企业和家属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协商理赔,去年国家要求企业必须给员工上工伤保险,这其中包括农民工,但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为了更好保障农民工利益,北京决定给农民工上意外保险。”

    该人士透露,凡在北京市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应依法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将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在北京建委出台的这份《办法》中,有一处格外引人注目:建设单位应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审核。这无疑为农民工的安全带上了一顶“安全帽”。在京施工的农民工如果因意外伤害死亡的,每人赔付将不得低于15万元。

    同样,在上海建委出台的《规定》中也明确了,工程建设单位(业主方)必须支付建筑业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并列入工程造价,作为建造工程项目的社会成本。

    上海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副主任周莉敏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如果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参与招标的施工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列出该工程的预计用工数,待项目中标后,由业主方按照‘人头数’一次性将保险费用支付给工程总包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还须出示此项支付凭证。”

    与此同时,周莉敏还表示,上海还将向建筑施工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发放《就业登记手册》,各区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将随时记录其在沪就业情况。总包单位把民工的保险费用一次性预缴至“社会保险缴费卡”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便按“每人每月扣款”的办法扣除保险费。

    这样一来,即便民工在各工地间频繁流动,其保费支付也能得到保障。拥有综合保险的建筑民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住院治疗,由保险公司向民工支付部分或全部赔偿、治疗费用。

    但是,周莉敏对于农民工和企业主薄弱保险意识的担忧表露无遗,“现在还是存在一些企业主侵犯农民工权益的情况,所以今后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加大执法力度。”

    她表示,为进一步确保民工保险落到实处,杜绝施工单位在招投标时故意漏报、少报用工人员,建筑业管理部门还将定期抽查工地,并要求工地项目经理出示工地施工人员“花名册”。一旦查实工地有非法用工或故意漏报用工人数现象,将由各级劳动监察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同时登上施工企业的信用记录“黑名单”。

    采访结束时,周莉敏希望借助本报提醒广大建筑民工,来沪从业务必“持证上岗”,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链接)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出现工伤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保障部今年6月出台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工作。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明确任务,抓好落实。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通知》指出,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通知》规定,对跨省流动(户籍不在生产经营地所在省)的农民工,在1-4级伤残待遇的支付方式上,实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中止工伤保险关系。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Tags: 责任编辑:admin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 
上一篇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下一篇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验 证 码:
表  情: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