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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财务管理的意见
2014-12-12 12:08:06 来源: 作者: 【 】 浏览:82次 评论:0

各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设,促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00]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通知》(武政[1997]4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的成员和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管理
??(一)社区居委会成员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不得强迫命令。涉及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会议决定。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社区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每户的代表或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以上人员出席。居民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过半数以上人员通过有效。
??(二)社区居委会主任和与财务工作相关的社区居委会成员辞职,事前必须由街道办事处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三)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休假待遇,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即:婚假3天,晚婚的增加15天;其直系亲属死亡,丧假3天;女性成员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社区居委会成员实行节假日轮休制。
??(四)对社区居委会成员实行考勤制度。考勤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主要是对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等缺勤情况和婚假、产假、丧假使用情况进行记载,考勤结果每月由社区居委会主任签名后告知街道办事处,以此作为评定社区居委会成员工作是否勤勉的依据,具体考勤办法由各区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对社区居委会成员进行考评。每年在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社区居民对社区居委会成员进行考评,经考评,不适宜继续担任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由社区居民会议依法予以撤换。
??(六)对社区居委会成员实行生活补贴。经费由各区财政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市人民政府武政[1997]44号文件要求按时足额拨付给社区居委会。对单独构成家属委员会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所需要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生活补贴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各区民政部门按以下原则制定:
??1、生活补贴分为基本补贴、职务补贴、出勤补贴三部分,其中,基本补贴占40%,职务补贴占40%,出勤补贴占20%
??2、补贴标准按不低于所在区上年职工人均月收入水平确定。对社区居委会主任的生活补贴一般高于其他成员10%
??3、社区居委会成员自当选之月起按每月享受生活补贴;换届未当选的,自离任之月的下一个月起停止享受生活补贴。
??4、生活补贴按社区居委会成员每月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七)对社区居委会成员实行任职年限补助。成员自当选的第一个月起,当年每月发给任职年限补助费30元,以后每年度在上年月补助费基数上增加10元。换届后连任的,任职年限补助费按连续计算的任职年限发给。用于任职年限补助的经费可从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服务和完成政府部门有关委托工作的费随事转所得的收入中列支。对单独构成家属委员会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任职年限补助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八)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多种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没有纳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社区居委会成员逐步实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九)前述对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待遇,适用于社区党组织负责人。
??二、关于社区居委会的财务管理
??(一)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按照财务公开的原则,依法、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加强经济核算,为发展社区建设事业服务。社区居委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截留、挪用,不得违法向社区居委会收取费用。
??(二)社区居委会每年年初应按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年度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计划,社区服务业发展计划,社区公益事业发展计划。年度财务计划必须经社区居民会议通过,并告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每年年终必须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社区年度财务计划在执行中涉及社区服务业设施兴建项目的变更,5000元以上资金筹集,开支和其他重要事项,应经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三)社区居委会应加强对集体资产管理。集体资产主要指:
??1、资金。包括市、区财政和街道办事处下拨的办公经费,社区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经费,有关单位拨给单位构成家属委员会的社区居委会的经费,社区居委会历年积累资金,社区居委会自办社区服务业的收入,社区居委会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收入。
??2、固定资产。包括划归社区居委会所有的办公室、活动室等房产、车库(棚),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所购置的设备、设施、器具、社区居委会兴建的社区服务设施。
??3、物资。包括社区居委会接受社会捐赠的物资和其他属于社区居委会所有的物资。
??(四)社区居委会的资金实行账、款分管,定期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禁止非出纳人员管理现金。禁止公款私存或坐支现金,备用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禁止出租或者转借帐户。集体资金收付必须由财会人员经办,并开具或取得真实、合法凭证,做到经手人、验收人、批准人签章齐全;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出纳应拒付,会计不得入账。
??(五)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明确管理的责任人,做到账、款、物相符,保证其安全和完整。
??(六)社区居委会对接受的用于社区救济的物资,应建立登记管理制度。对应发放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应予救济的居民。
??(七)不具备管理账务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可以与其他社区居委会在自愿的基础上共同聘请财会人员管理账务。
??(八)社区居委会聘请的财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并告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会计、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职。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在本社区居委会担任财会工作。
??(九)社区居委会的财会人员应对本居委会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实用实行会计监督,对社区居委会成员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抵制并向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报告;执照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和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财会人员离职,必须依法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十)实行社区居委会财务监督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建立财务监督小组。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由街道办事处委派的人员和社区居民会议选举产生的居民代表组成。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成员。财务监督小组有权参与社区居委会财务计划的制定,审核财务支出凭证,检查监督财务计划、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物资管理、财务公开情况,听取和反映群众对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社区居委会每季度应如实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财务公开的内容要以公开栏形式张贴在便于阅览的地方,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内容公布后,社区居民有权询问和提出意见,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应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和解决居民提出的问题。一时难以解决的,应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居民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财政、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每年应不定期地对社区居委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财务管理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

                                    
办 公 厅

                                   2001年10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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