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进入旧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TOP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2014-12-12 12:08:05 来源: 作者: 【 】 浏览:81次 评论:0

一、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办发〔19956号文,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1994761号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房改领导小组鄂价房地字〔1994151号文和武汉市武
政〔199344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宅)是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符合一般住宅设计标准的、市政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齐全的单元式楼房住宅。其销售对象是人均居住面积在八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户。
三、依据积极开发、政策扶持、定向销售、控制价格的指导思想,凡列入市计委、市房改办联合下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其销售价格实行国家定价。
四、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本着有利于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按照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的要求,切实促进住房投资体制、分配体制和管理体制转换,使其售价与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五、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其价格构成如下:
1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指国家规定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基金,以及房屋(构筑物)拆迁中按规定支付的各项费用。其费用标准按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物价局、市征地拆迁办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补偿标准执行。
2
.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包括总体规划设计、勘察(水文、地质、文物)和测绘、施工图设计、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等费用。
3
.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项目结算费用,如住宅土建工程费,安装工程费,材料、人工、机械价差,工程监理费等,按统一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取费标准计入;
4
.水电增容费: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计入。
5
.管理费:以上述1—4项之和为基数,按3%计入。
6
.贷款利息:指借用住房基金、银行贷款、或施工单位自带建设资金,由此而发生的利息。
7
.利润:以前1—4项之和为基数,利润率按不超过5%核定。
8
.税金:按实际发生计入。
六、根据各类房屋的地段、装修、设备等条件及楼层因素,可调节售房价格。
1
.经济适用房开发小区内30%房屋可作为商品房出售,其出售价格按商品住宅作价办法执行。
2
.地段差价、装修设备差价由市物价局制定。
3
.楼层差价由市房改办制定,但整栋楼房的楼层调节差价代数和为零。
4
.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以元/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
七、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程序:
1
.填报《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表》。发包工作完成后,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按第五条中规定的各项费用及有关资料填写《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一式三份,报市房改办,由市房改办审核后报市物价局审批。
2
.对因开发过程中发生合理的不可预见费用确需调整价格时,按规定的定价程序重新申报审批,并由市物价局和市房改办监督差价款的收退工作。
八、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中不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各种税费,如土地批租费、市政、人防、教育、商网等配套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除政府收费管理部门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它名目乱收费。
九、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市物价局审批的价格出售。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定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的,属价格违法行为,超出成本部分为违法所得,由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十、各郊区、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暂行规定由市物价局、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十二、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市过去所作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及附表(略)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Tags: 责任编辑:admin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 
上一篇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财.. 下一篇山西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验 证 码:
表  情: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