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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社区民主
2014-12-13 21:40:41 来源: 作者: 【 】 浏览:26次 评论:0

    摘 要:本文结合中国现实情况,认为公民的民主政治能力培养应从其基本生活入手,从社区民主入手。社区物业的管理,恰为公民民主管理公共事务创造了一个很好的实践平台;应重视并着意引导、推进这一事物,为深化改革、创建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关键词:民主;社区;管理

   

一、中国城市社区民主的起源

    受益于经济体制的改革,广大百姓摆脱了无产者的身份,拥有了自己的财产,并且私有财产所有权受到了宪法的保护。这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也是政治法律制度的重大进步。在这一问题上最有说服力的标志就是,在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下,城市百姓拥有了所有权属于自己的住房。

    但是,在以物业管理为代表的对小区的管理中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表面上看,这种矛盾和问题集中表现为对物业收费和物业服务的不满;实质上,却反映出拥有了经济地位和财产权利的百姓对民主政治权利的要求。这个问题不解决,不仅影响着城市社会的和谐发展,也影响着城市社会的稳定。因此,研究这个问题不仅有着一定的理论意义,在实践上也更具有现实意义。

    纵观人类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之前的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形态下,由于社会中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一方在财富上、政治上、经济上处于绝对支配地位,处于被支配地位的另一方利益主体无法形成对他方的制约,所以“全部的人际关系转化为直接的人身依附关系,转化为一方对另一方的主宰与控制关系。” 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使社会财富不再集中于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集团,而是更多地向市民社会成员分配,最后导致经济与政治的分离。因此,商品经济体制下的生产和交换实际上是对商品生产者财产权及其所有权的一种确认,它使社会利益主体向多元化趋势演变,是交换产生了利益主体的平等、自由。马克思指出:“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

    从世界范围看,现代民主不仅早已在许多西方国家存在,而且已经发育得比较成熟。但对于中国百姓来说,“现代民主”这一概念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才慢慢有所熟悉和了解,其历史至今也不过10余年。“现代民主”意味着什么,有哪些内容,如何才能实施,等等,对于刚刚摆脱贫穷,首先是要实现温饱的中国百姓来说,实际上并不十分清楚。

    然而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逐渐复苏了个人的主体意识,突出了人在社会中的主体性地位,培养了人们的权利、平等、自由、法治观念,社会经济关系实现了民主化。在此基础上,社会主体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必然要求对权力实行限制,以防止对自己的利益随时造成的侵害。同时,也要求权力对社会主体实行平等对待,因此即有了政治关系的民主化。

    出于对自己房产权利及衍生的相关其他权利的关注,人们表现出了对社区物业管理这类公共事务的极大重视。这无疑在客观上提示,民主权利的实践应当从百姓最实际的需要出发,从最贴近百姓日常生活的内容入手。以物业管理、社区民主作为民主制度建设和实践的切入点,不仅是百姓最关心、最欢迎的内容,而且容易操作和在一定区域内取得经验或成功。

    对政府而言,则应看到社区物业管理与社区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通过有效的制度建设,保护、培育和发展民众的民主愿望萌芽,并通过一些手段和措施使民主实践容易实行和实现。只有这样,人们才会感到民主并非空洞的教条,距离生活并不遥远;只有这样,人们才能逐渐在社会民主实践中由浅入深、形成经验,培育起民主的文化,奠定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

    二、社区物业管理的本质是民主管理

    社区现在已成为建设民主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细胞。随着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城市的快速发展,社区早已摆脱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模式,它的功能日益增多和增强。然而,现在的社区应该具备哪些职能,它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应当如何确定等相关问题却缺少明确的定位,这无疑给社区发挥它应有的功能带来很多阻碍,也使整个社会的政治进步会感到吃力。

    在现时的社区管理中,有许多新的课题需要解决。例如,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三者之间的法律地位应当如何确定,这不仅涉及到每一位房产所有者、每一位小区居民的利益,也关涉到社区建设中的社区体制机制改革。从某种意义上,它也许将成为民主制度建设的最基本内容。

    目前,北京城区除了个别街道社区居委会的产生采用直接选举的方式外,社区生活中与民主事务最密切相关的一项内容就是物业管理。物业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由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只是执行机构,因此许多重要决议需要业主大会通过才具有法律效力。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就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但是,现实中由于业主的工作和个人生活的安排,业主大会的召集十分困难,往往达不到有效人数,造成决议最终无法形成。在北京的3000多个住宅小区中,目前还有超过85%的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

    究其原因,主要有两项:第一,现行的相关规定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时,参加业主大会并投票的业主要达到法定比例。由于这个要求在实践中难度很大,造成操作困难。第二,现行《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缺失。业主委员会在社区物业管理中本应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是,由于其法律地位在现行《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得到确定,在处理社区中各类事务方面,业主委员会常会感到无力,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因此,物业公司与业主在建立业主委员会方面的热情也显得很不充足,没有足够多的业主参加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大会,投票不能达到法定数额。

    由于物业管理的法律规范缺乏对物业管理与社区民主建设之内在联系的认识,缺乏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相互关系的思考,缺乏在这一事物上对民众民主政治权利要求的预见,因此,使这一法律规范在立法目的上一开始就有失完整。社区管理内容广泛,物业管理是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传统的社区管理与今天的物业管理在职能上如何协调或如何划分或如何重新定位,在重视社区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今天应当认真考虑。社区物业管理是培养民众民主意识和民主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由于现行法律规范未能满足这一社会需要,不仅使民众的民主权利、民主实践受到阻碍,而且在这一事物上积累了社会矛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三、建立社区民主的对策

    现代法治建立在现代民主之上。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其精神内涵和基本要求就是实行立法民主,即立法只有体现民情和顺应民意才具有合法性基础和正当性前提。人民是立法真正意义上的源动力,一切立法权属于人民而且源自人民。

    我国的立法实践一直在向这个方向努力,但由于主观和客观的诸多局限,这个目标实现得还仍然不很充分。社区物业管理与社区民主关联重大,但是,回顾《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过程,不难看到,作为一部与每一家一户乃至每一个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还不如“限养”、“禁放”这样的法律在立法过程中民主的充分。它既缺乏对群众实际生活和需要的调查了解,也未采取各种手段广泛征求广大民众的意见,更加缺乏对这一事物与民主建设关系的认识。在物业管理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也只是就物业收费价格举行了一下听证会、给出一个指导价而已。似乎问题的本质仅仅就是物业收费的价格本身。

    作为房产所有人或业主,他们实际上是规模庞大的利益集团。利益集团是任何建立在持有一个或更多共同看法基础上,向社会其他集团或组织提出要求的集团。它是具有共同利益的人为了寻求某种目标而结合在一起的,其共同目的是为了使自身的利益在公共政策中得到实现。利益集团是自愿性的组织,它并不以谋求取得政权作为自己的目标,这是它与政党最主要的区别。

    在我国,虽然利益集团这一概念从未被正式提出,更没有专门针对利益集团行为的法律规范,但利益集团却是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地客观地存在。由于缺少对它的正视,缺少对它所具有的功能进行认识和研究,更缺少对它活动的法律规范,因此,也就缺少对利益集团在社会生活中潜在能量了解和掌握。一些强势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的制定有着决定性的作用,造成对弱势群体的不公平。对这样一种社会现象缺乏规范、引导和管理,后果令人担忧。

    从社区这一层面看,人们为某一目的的大量共同活动实质上是利益集团的行为。然而由于缺少对利益集团及其行为的法律规范,使得这些行为杂乱无序,难以实现人们预期的结果,不仅耗损了人们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积极性,而且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谐社会已经形成了实际的阻碍。

    由于社区物业管理与社区中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因此,社会民主建设可以从社区民主、物业管理民主建设入手,将社区物业管理作为城市百姓民主权利演练的舞台。鉴于现行物业管理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十分有必要对其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尽早进行修订,使它在社区民主、社会民主建设中具备应有的职能。在对社区物业的管理中,了解每一位参加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候选人,投票选举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对社区物业管理中的相应内容在业主大会上投票表决;每一个具体环节都与业主的切身利益近距离相关,业主将会真实地感到手中一票的份量,积极参与社区的自治管理是进行民主权利实践的一条有效途径。

    作为权利主体,对社区事务发表意见、行使权利,将成为每一位参与者有益的民主尝试,这些体验将为整个社会的政治民主制度建设提供不可或缺的物质积累。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政府和人民都需要这样的民主经验的探索和积累,以满足今后将会日益加快的政治民主制度建设的需要。我们相信,政府对物业管理立法目的、宗旨与社区民主相关性的重新审视,对社区民主与民主社会建设之联系的深度考量,必将带来这一领域法律制度建设的崭新局面和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 周小明等:《法与市场经济》,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97页

     3. David Truman,:The Government ProcessN.Y., Knopf, 1971, p.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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