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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民主的前世今生
2014-12-13 21:40:40 来源: 作者: 【 】 浏览:43次 评论:0

    城乡群众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的基本形式。尽管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都是写入1982年宪法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而且村委会这一民主载体还是中国农民学习、借鉴城市居委会的产物,然而经过二十多年的洗练,与轰轰烈烈的乡村民主相比,城市社区民主却始终不温不火。联想到城市居民的文化素质、参政能力等等相对而言高于乡村农民,这番“农村包围城市”的民主格局似乎更令人感到尴尬和不解。

     在笔者看来,城市社区民主的滞后缘于两个主要原因:

     其一,城市居民的民主权利缺乏制度机制的切实保障。从历史的角度看,乡村更多地被视为开拓基层民主的试验地,而城市则需要谨慎从事,这种特定时代语境下的民主策略,形成了乡村先行、城市缓行的基层民主现状。以选举这一民主基点为例,多年以来,许多城市居委会选举只是走走过场的形式主义,或者由上级部门直接指定。城市居民不仅无法真正行使法定的选举权,甚至根本不知“社区管家”为何人。这就难怪,当“海选”等高级选举形态已成为村委会选举的常规风景时,前几年北京首次直选九道湾社区居委会居然还成了轰动一时的新闻,仔细一想,这还真是城市人的悲哀!

     其二,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没有与民主实践直接挂钩。民主,从来不是虚幻的口号和理想,而是追求幸福生活的现实道路。被一些人所讳言的利益,恰恰是撬动民主的杠杆。乡村民主之所以蓬勃发展,一个根本原因是村委会执掌着承包地分配、计育生育指标、公益事业建设等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公共权力,因而农民自然会珍惜手中的选票,期望通过民主公正的机制表达并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即使是日趋激烈的乡村选战中出现的贿选、宗族势力等黑幕,实际上也是利益博弈和冲突的表现,是民主成长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代价,并且最终也会被利益最大化的民主理性本能地予以消解。相比之下,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城市居民属于典型的“单位人”,其切身利益紧紧依附于所工作的单位,住房、医疗、福利待遇乃至生老病死都由“小社会化”的单位一手包揽,而与所居住的社区无关。在很大程度上,城市居委会更像是一条“政府之腿”,承担着协助政府维持治安、搞好卫生之类的琐碎事务,而不是代言、协调居民利益的民主自治组织。这就不难解释,为何许多城市居民对社区民主漠不关心,难以出现乡村社会那样的竞选场面。同样不难解释,为何城市居委会多由赋闲在家的退休老大妈、老大爷“当家”,无法产生乡村社会那样的“能人村官”。

     不过,随着以市场为导向的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住宅商品化、福利社会化等重大社会改革已全面铺开,城市居民从“单位人”向“社区人”转化的大势已不可逆转,其切身利益开始与社区日益生成休戚与共的关联,其权利意识、对居住环境的期望值等等也随之苏醒,在此前提下,多年滞后的城市基层民主终于面临勃兴的历史拐点。近年来,一些城市出现的居委会选举纠纷,已经打破了昔日死水一潭的平静。而许多商品房住宅小区出现的业主委员会等新型自治组织,以及风起云涌的小区维权斗争,更是显示了“小区民主”的旺盛生命力。

     现在的问题是,城市基层民主究竟如何抓住历史的机遇,并以最小的代价收获最丰硕的成果。笔者认为,社区民主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四个重要的关节点。

     第一、制度空间的重新架构和扩展。尽管城市居民的民主自治权利已被宪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所肯定,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宪法权利往往只是一种制度性赋权,而不是实质性赋权。从大量徒具形式的居委会选举中,就不难看到这种权利流失的悲剧。因此,执政者转变执政理念,使城市居民真正享有实际的民主自治权而不仅仅停留在纸面上,是推进社区民主的基本制度保障。令人欣慰的是,这种体制内的努力已经时有出现,比如,目前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不仅明确了小区自治的种种民主程序和组织框架,而且就广大城市居民所关心的小区维权问题,赋予了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起诉等重要权利。

     第二,找准社区民主的利益切入点。如果说,乡村社会的利益冲突大多集中于承包地分配等“内部性矛盾”,那么,城市社区的利益冲突则更为复杂和多元。一方面,社区居民不同的生活习性和利益诉求使得邻里冲突难以避免,一些城市小区发生的毒杀宠物事件,以及层出不穷的空调滴水纠纷、卡拉OK扰民纠纷、开办餐馆纠纷等等,就是这种“内部性矛盾”的典型例证。另一方面,围绕着社区绿化、车库、市政建设等等,社区利益冲突更多地表现为居民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甚至政府部门之间的“外部性矛盾”。而所有这些矛盾冲突,都必须通过民主、公平的利益协调机制及时消解,否则就会积重难返,甚至酿成恶性事件。同样令人欣慰的是,在武汉、重庆等地兴起的社区听证制度等等,不仅把握住了社区居民所关注的利益焦点,而且让我们看到了通过民主的方式“和平解决”社区利益冲突的曙光。

     第三,完善社区公共权力的运行机制。城市基层民主,不仅应当体现在社区选举环节,更应当贯穿于社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等全过程,为社区居民构筑起自始至终的利益表达、博弈平台。而且,对于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代行社区公共权力的民主载体,也需要配置相应的激励和监督机制,并在社区内形成议行分设、互相制衡的民主治理模式。理由就在于,一方面,社区民主的长效运行,需要优秀人才成为民众利益的代言者和协调者,并对其予以必要的精神和物质褒奖,不可能永远寄托于少数热心业主或退休老大妈、老大爷的道德激情和奉献精神。另一方面,当社区自治组织的权力资源日益强盛后,我们的确有必要警惕乡村社会普遍性的“村官专断腐败”现象在城市社区重演。

     第四,提升城市居民的民主意识和素养。民主,需要参与,也需要合作。在利益多元化的年代,我们已经看到了两种危险倾向:一是置身事外、旁观别人打天下、自己坐享胜利果实的“民主惰性”和“搭车心理”;二是漠视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只顾声张一己利益、拒绝协调和妥协的不合作姿态。因此,能否积极、真诚地投入民主,能否理性、有序地参与民主,考量着城市居民的民主智慧,也是社区民主得以健康成长的人文基础。

     在很大程度上,社区民主的培育和发扬,其意义并不仅仅在于构建城市的和谐秩序。更重要的是,如同乡村民主生成了一个世界上最大的“民主训练班”、进而彻底改变了中国农民的政治角色,城市居民经由社区民主的训练,其公民精神、民主理念和权利意识也势必发生质的飞跃。而这种扎根于城市基层的民主种子,也为更广阔、更高级的民主实验提供了可能性。比如,在一些民主基础较好、居民素质较高的大中城市,人大代表的直选能否由县区级扩大到市级,“一府两院”能否也由市民直选,或者建立起更为有效的民众监督、制约政府公共权力的机制,这些都是值得期待的改革构想。如果说,中国农村曾经为基层民主做出了破冰式的贡献,那么,在未来的岁月里,我们有理由期待中国城市能厚积薄发、后起直追,为民主前行带来更多的突破和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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