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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谐经由社区和谐
2014-12-13 21:34:49 来源: 作者: 【 】 浏览:37次 评论:0

“社会发展经由社区发展”是联合国提出的一个著名的议题。现在我们套用这个说法,提出一个新的命题:“社会和谐经由社区和谐”。其涵义是:社会和谐的概念是泛指的,而社区和谐的概念则把“和谐”落实到一个特定的地域范围内的特定人群,所以后者比前者更具可操作性。如果中国社会中的每一个社区都越来越和谐了,那么整个中国社会也就越来越和谐了。

提出这个命题是有所指的,现在城市中很多新建小区中,事实上存在着太多的不和谐因素。这些负面的影响因素是由于一个人群和三个社会组织之间不能和谐相处甚至相互关系恶化到失范、失序、失控而造成的。

一个人群是指社区居民,这是构成社区的最主要的基本因素。现在我们在工作中谈论社区,总把它看成是一个地域概念,或者是一个行政区域,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居民才是社区的主人,社区的一切事务都应该围绕着这个中心转。

三个组织是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从这三者的地位是由两个法律确定的,规范居委会行为的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9011实施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范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行为的是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391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

于是,在社区中,就出现了三个手中掌握着相当权力的社会组织。设立这些社会组织的本意,都应该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但是,在现实中,却往往不是这样。在媒体上报道最多的是业委会与物业之间的矛盾,激烈的已经到大打出手的地步;居委会与业委会之间的矛盾见报的较少,因为其主要表现为居委会利用权力阻止或干扰业委会的成立;居委会直接与物业发生矛盾的更少,只有当这两个组织被安排在一个楼里办公时才会发生直接的冲突。这些发生在社区中的“不和谐”直接扰乱和干扰了整个社会的和谐进程,而且目前基本上还见不到矛盾缓解的前景。最终,倒霉的是社区居民,本来是他们赋予这些社区组织一定的权力以使他们为自己服务,现在这些组织因为“分权不匀”而打起来了,为社区居民服务的主旨自然也被抛开到一边。

在这三个社会组织中,最接近居民的应该是业委会,因为他们一般是用近乎“海选”的方式选出来的,但他们因为常常无权也无钱,最有可能被边缘化;而居委会有上级行政机关作靠山,手中有权;物业则从往往直接从开发商那里接管了“管理权”,手中有钱。在这三角游戏中,业委会的边缘化往往使他们走极端的路子,这又常使矛盾激化。

从三个组织的法律地位来说,《居委会组织法》是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而《物业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常委会通过的《条例》,前者高于后者。《物业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业委会要与居委会“相互协作”、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接受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但是,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很使人怀疑。尤其是这三个组织在行政体系中分属两个部委——民政部门和建设部门管理,部门壁垒更加使这些基层组织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存在着障碍。

因此,当前对城市小区中的具有一定的管理权力的三个社会组织必须在司法上或行政上有一个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权威规定,也就是对这三者在社区中有个明确的职责分工。一般认为,居委会的职责是以自治管理的方式向社区居民提供行政管理服务,更偏向于政治权利;业委会的是自治的方式来维护社区居民的资产拥有权,更偏向于物质利益。但是,一个对居民的物质利益不闻不问的社会组织,恐怕也很难进行行政管理;同样,一个自闭于政治环境之外社会组织,恐怕也很难进行权益维护,所以居委会和业委会一定要在共创和谐社区的前提下携手,才能完成自己的社会职责。如果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调整好了,物业的问题也就好解决了。因为物业其实与小区的关系是比较远的,是一种建立在市场交易之上的合同关系,按市场规律去办就行了。

但是,要指出的是,在处理三者关系中,政府的不作为也是使小区矛盾激化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发生问题时,政府一定要积极介入。不要把这看成是自己职责之外的“经济纠纷”,而是政府份内必须解决的社会矛盾,这些时间久拖无解便有可能上升为政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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