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盈利性业主自治式物业管理模式,就是由业主自己作为股东,成立非盈利性的物业管理公司,聘用专业人员或专项服务公司,为社区提供各项物业服务。
全体业主自然成为公司的股东,每一个业主都可以通过影响董事会成员或直接竞选进入董事会的方式,使自己的管理思想得到直接的体现。因为只有业主自己才是对自身意愿和社区品质的最终解释者和决定者。业主不仅对自己的房屋拥有所有权,还要对房屋以及房屋所在社区的管理拥有决定权。
这种做法可以在制度上根本解决目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许多问题。
1.业主既是物业的主人,也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股东,这种利益上的一致性,可以使物业公司在维护社区整体利益时具有“天然”的责任感,在工作中可以更加理解和体现业主的意愿,可以完全避免由于利益冲突而带来的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对立与矛盾,可以避免由于物业公司的不负责任,所造成的社区公共财产的损失,和对社区整体价值的损害。
2.公司的非盈利性质可以使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保证全部用于物业服务,既可以降低费用,也可以提高服务的品质和内容,使业主得到性价比最优异的服务。
3.这种服务还可以无形中加深业主的自律意识,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区秩序,在现有的物业管理模式下,一些不交纳物业费,不遵守业主公约的业主,总是认为这是他(她)个人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与其他人无关。而在这种新的管理模式下,不遵守业主公约,不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就是对全体业主,对你的邻居们一种挑衅。这种道德压力可以有效缓解个别业主的非理性行为。
4.非盈利性业主自治式物业管理模式是在欧美许多发达国家的社区中采用的很多的一种物业管理模式,有现成的可借鉴的经验和管理方式。也符合国家目前对于社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