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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规划政务公开的探讨及武汉市的实践
2014-12-12 15:15:33 来源: 作者: 【 】 浏览:42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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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规划政务公开的探讨及武汉市的实践

作者:武汉市规划国土管理局 来源: 数字武汉——规划国土在线 阅读:785 次 日期:2005-7-31

一、关于城市规划政务公开目的、内涵和基本方式的认识
      政务公开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和完善的条件下,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而提出的一个重大课题。早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就明确提出了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1989年,李鹏同志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积极推行公开的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要增加政府活动的透明性,强化各种制约机制,使各种政府权力的行使都严格置于法规制度的规范约束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改革和完善决策体制。……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在此过程中,政务公开的概念不断深入,内涵不断充实,范围和途径不断拓展。
     
(一)城市规划政务公开的目的和意义
     
城市规划政务公开的目的是要让公众了解城市规划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及其过程,并通过多种方式让公民充分表达意见,使行政行为更加趋于公正、合理。
      1
.推行政务公开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三个代表中根本的一条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国宪法第2条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城市规划管理活动中推行政务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规划管理依据、规划管理活动的过程及其结果,参与到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具体规划项目的审批、行政处罚、规划复议等过程中来,发表意见、提出要求,这正是上述思想和制度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2
.推行政务公开是促进城市规划依法实施的有力保证。通过政务公开,将城市规划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审批程序、行政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置于阳光之下,将会促进城市规划立法的不断健全完善,进一步加强规划审批的依法管理、改善执法状况、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城市规划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
.推行政务公开是加入WTO、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我国加入WTO,给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WTO协议中有一项重要原则——透明度原则。根据这项原则,要求包括规划管理部门在内的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透明的法律规章和规则程序,在此基础上保证市场经济竞争的公平、公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城市建设的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4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现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从本质上讲,规划管理机关的权力是基于人民利益而由国家权力机关授予行使的权力,从根本上讲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权力,是受人民制约和监督的权力,但这种权力仍受制于其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也会产生权力异化的现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的行使受不同利益驱动,很容易造成腐败,不少城市建设中的规划败笔就是因规划权力行使活动的暗箱操作、长官意志造成的。建设本身的投入相当大,而建设一旦完成,要想改变往往是很难的事,将会造成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因此,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的监督、保证行使城市规划权力的主体廉政显得尤为重要。政务公开正是架在规划权力行使主体与权利监督主体之间的一座桥梁。通过推行政务公开,能把城市规划机关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更好地结合起来,把对执法活动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把被动监督变为主动监督,有效防止违法执法、随意执法、以言代法、滥用权力和吃拿卡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不廉政行为。

     
(二)城市规划政务公开的概念和基本内涵
      政务公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就是指除法律明令禁止以外,公开政府的行为及其结果。广义上,是我们的行政行为广泛听取广大民众意见的过程,即除公开行政机关的行为及其结果以外,提供一定的场合和形式使公民能够自由参与行政活动中,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本文亦取广义的理解。
     
就城市规划工作而言,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及其过程公开,即规划管理活动形式公开。包括:(1)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城市规划编制的公开,包含理由、依据、程序、方式等方面。(2)执法活动的公开,指在实施审批许可、监督检查的活动中,要让建设单位和个人了解,为其评价规划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供条件。(3)城市规划管理活动的程序公开。它是指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决策和执行的方式、步骤向社会公开。
     
二是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制定或决定的文件、资料、信息情报的公开,即规划管理活动内容和结果公开,它是基于保障公民了解权知情权的需要。
     
三是信息公开,要通过向公众开放的信息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将与社会、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的各类信息向公众提供查询。一般而言,政务信息公开包括结果公开、程序公开、预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其最终目的是实现政府和公众之间最大程度的信息对称。
     
(三)推行政务公开的基本方式和途径
      1、公告制度。将规划管理活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意见以及相应的规划进行公告,使管理相对人知晓行政活动的制度依据。
      2
、听证制度。是在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时,应当事先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较早出现于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目前我国仅对违法建设行政处罚作出了听证的规定,即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被处罚人有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其他情况的被处罚人有被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依据和内容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国外听政制度适用范围很广泛,不仅仅指行政处罚适用。听证也可分为非正式的听证和正式的听证。非正式的听证即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形式可多种多样,书面提交意见、公众质询、当面意见交换等。正式的听证即采取听证会的形式。比如,在英国,对地方规划的制定要求采取公众质询的方式。若规划部门的看法与公众提出的书面意见分歧较大,就要举行公众听证会。在德国的社区规划过程中,要求通过召开公民大会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
      3
、利害关系人通知制度。城市规划管理活动总存在着利害关系人,并且在现实活动中,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事后行政救济措施存在着滞后、不经济等明显的局限与不足,规划管理机关在作出某项行政决策之前预先通知利害关系人,使相对人有机会参与到行政活动之中,并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保障利害关系人的一定的民主权利。
      4
、行政行为附具理由。这一制度的核心是规划管理机关应当公开说明产生行政行为的具体原因。比如:建设单位提出报建申请,当不予受理时,应当说明理由。
      5
、执法公示制度。通过公开展示、公众媒体发布、公示牌、规划通知、手册与资料备查等多种形式将行政执法的依据、职责、程序、执法文书、工作标准、办事期限、办事结果、收费标准以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主动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执法投诉电话和举报箱,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6
、公众意见的处理制度。主要规定公众意见提出以后的解决途径。比如美国,公众意见可以向地方规划委员会、上诉委员会和立法机构提交并处理。在德国,公众意见由社区规划管理部门登录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提交建议和方案的市民,若达不成统一的意见则由社区代表机构裁决。

     
此外,政务公开还包括诸如执法人员身份公开等内容。

二、武汉市推行城市规划政务公开的主要做法

     
(一)建立窗口服务制
      窗口服务制相对于传统服务方式而言,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改变了原来各业务处室分别对外受理相关业务的做法。即申请单位只需将建设用地申请文件和必备资料递交给服务窗口后,即可按规定的时限来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在办理过程中,申请单位可以通过电话等手段,查询项目审批进展情况。
     
1996烟台经验在全国推广之后,不少城市特别是沿海城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社会服务承诺制基础上,总结经验,推行了窗口服务制。在学习北京、深圳等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我局从1998年初开始,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准备,于199961日,正式试行窗口服务制。
      1
、窗口服务制度的主要内容
     
1)一个窗口对外。实施6个统一,即报建统一由窗口进出,统一办事程序,统一办事流程时限,统一计算机操作,统一纳入办公自动化局域网,统一文明用语。申报项目的受理及档案接转全部在申报大厅进行。武汉是规划、国土合一管理体制,根据业务情况,我们在申报大厅设立了7个窗口。包括:总咨询窗口,规划选址和建筑方案窗口,土地征用、转用和矿产资源窗口,土地划拨、出让、转让、出租窗口,土地登记发证窗口,拆迁管理和竣工验收窗口,放线、验线和执法监察窗口。
     
2)公布审批时限和程序。在申报大厅内安放计算机触摸查询系统,公开执法主体及执法依据、工作流程、有关收费项目与标准、局系统电话号码、市规划国土管理局及分局管理范围详情、拆迁公告、项目审批进展情况、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武汉市文物保护信息、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信息及其他公共信息。同时,编印了介绍各种业务办理需提交的资料、办理步骤及收费标准的宣传单张,置于申报大厅内,免费供建设用地者取阅。
     
3)定期接访制度。确定和公布了各业务处室的固定接访时间,以便申报单位有针对性地来访和及时得到有关问题的解答。
     
4)岗位责任制和督办机制。明确各岗位特别是审批岗位的责任,并将审批时限具体分解到各审批环节,要求各审批事项必须按时限要求办理完毕。明确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业务办理情况实行全程跟踪督办。
     
5)查询投诉系统。建立电话语音查询系统,对于项目办理结果,建设单位可通过电话进行查询。
      2
、主要成效
     
一是促进了审批的标准化。通过窗口制,加强了审批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如窗口报建后有回单(立案表),一段办理完毕后都有书面结果,克服了过去口头答复的不规范性和随意性。对项目申报的条件、办理的流程、信息的填报都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办案依据明确、有章可循。
     
二是加快了信息传递。窗口报建登记后,信息可马上流转到相关处室,项目办理的每一阶段,都能在办公自动化系统得到实时的反映。报建、审批信息在计算机系统中的流转,加快了信息传递的速度,提高了信息服务的质量。实现了业务审批案卷的数字化和信息流转的网络化,实现了案卷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
     
三是完善了例会制度。实施窗口制前的业务例会,一般只有主办处室进入情况早,由于案卷流转不及时,协同处室往往对所讨论的项目心中无数。实施窗口制后的业务例会,不管是主办处室还是协办处室,都能做到事前准备,考虑问题充分。从而促进了处室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树立了我局对外办公的新形象。
     
四是方便了建设单位,增加了办事的透明度。为窗口报建的每个阶段都制定了规范化的申报表,建设方只须带齐备件、填写一张表格,即能完成申报工作。在报建大厅的触摸屏查询系统中可以查询我局机构设置、报建须知、工作流程、收费事项、项目进展、市局分局受理范围、规划国土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信息。通过语音查询系统,用户可在任何地方使用电话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办理完毕后,语音信箱可自动通知建设单位。
     
五是科技创新理念渐入人心。通过推行窗口制,局机关各处室和经办人员,看到了应用计算机等高新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所带来的新变化,尝到了科技创新的甜头。纷纷主动要求配置计算机和上网,自觉要求学习高新技术的人员逐步增多。
     
(二)执法公示制
      1、工作概况
     
我局推行执法公示制工作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99年至2001年,为起步阶段。1998年,武汉市政府下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执法公示制的通知》,1998年底,经省人大批准,《武汉市执法责任制条例》公布施行,其中将执法公示制度作为一项执法制度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了确定。为贯彻《武汉市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市政府的通知要求,我局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的推行执法公示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了专门的工作班子,局属各单位也按市局统一要求,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推行公示制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下发了专门的文件,着手推行执法公示制。在全局开展了以公开办事依据、程序、结果为主要内容的公示活动。第二阶段从2002年至今,为深化政务公开阶段。2002年年初,面对入世和全面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新形势,为进一步深化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工作,我局积极着手让公众参与规划管理与监督,大力推行重大规划项目批前听证、建设项目批后公示等新制度,并继续做好窗口制、网站等基础建设工作,有力地改善了经济发展软环境。通过推行执法公示制,我局的执法行为更加公开透明、执法程序更为规范,全局的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执法活动逐步纳入法制轨道。我局推行政务公开的做法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2
、基本方式

     
1)技术方面
     
展示牌及标牌公示。即结合窗口制,在报建大厅内以展示牌和标牌形式将执法主体、依据、程序、工作流程、有关收费的依据和标准、机构设置及位置图、局系统电话号码、举报电话、廉政建设制度等予以公示。
     
计算机触摸屏查询公示。可以公开查询市区分工的管理权限详情、拆迁公告、项目审批进展、法规信息、文物保护单位信息等公共信息。
     
网站查询。开通了武汉市首家以数字武汉命名的政府网站——“数字武汉规划国土在线国际互联网站,向社会提供报建须知、信息查询等服务。
     
用户手册和工作指南。编制了内容丰富详实用户手册及活页式的用户指南,免费提供建设单位和群众使用。(详细介绍见后)一册、一张在手,即知道报建项目每一步的条件、程序、时限、结果和下步要求,使每个审批环节的标准、条件制度化,整个报建过程一目了然。
     
2)制度建设方面
     
批前咨询、批前听证:在规划审批的前期,尝试公众参与编制城市规划。如南岸嘴、武汉国际会展中心等重大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通过登报、发放征询意见单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并把公众的意见融合到编制的规划方案中,使城市规划更具科学性、现实性、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使政务公开工作更加规范化,我局以此基础,建立了重大项目批前听证制度。要求在审定超高层建设项目、山体湖泊保护、城市重大景观、城市综合防灾体系有影响的项目以及对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有影响的项目时,应采取听证会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规划审批中期,我局对外公布并承诺了规划审批时限。
     
在规划审批后期,我局推行了建设项目批后公示。从去年41日起,将建设报建的审批结果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内容通过网站、公示牌等多种形式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目前,我局免费制作的执法公示牌已经在各建设项目现场正式悬挂。另外,还拓展与群众沟通的渠道,建立了行政执法投诉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处理群众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投诉,及时纠正不规范的行为。
     
(三)编制《武汉市规划国土管理依法行政手册》
     
为满足实施窗口制、执法公示制和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需要,我局组织编写了《武汉市规划国土管理依法行政手册》。这是一套系列丛书,包括《用户手册》、《分局手册》、《技术规程》和《法规选编》。
      2002
年已编辑出版了《用户手册》和《分局手册》。这两本手册内容较为翔实,结构较为完整,系统地介绍了当前我局和分局各项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申报要求、审批程序及时限、审批原则等方面,并将申报审批流程图表化,是用户全面了解规划国土管理的一部工具书,为建设和用地单位提供了办事指南。在编辑过程中,我们力求体例规范、表达清晰,便于阅读。编印出版后,2本手册分别向全市开发单位、重点企业、有关部门免费寄送1100余本,受到欢迎。
     
《用户手册》主要内容共分八章:
     
第一章为规划国土申报审批导引,是我们按照面向用户的原则,将全局审批事项进行了综合分类,形成申报审批导引,使用户对全书内容能够一目了然。
     
第二至第六章,分别介绍了城市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地质矿产资源管理、拆迁管理、执法监察管理等各项业务管理的法律依据、申报要求、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章介绍了全局各项行政事业收费的依据和标准。
     
第八章内容是信息公布与查询方面的情况。
     
此外,本手册中还收录了七个附录,包括职能和内设机构、一些依法行政和内部管理制度、划拨用地目录以及局系统机构名称、地址和电话等等。
     
(四)规划民主决策咨询制度 
      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工作体现出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建立和完善规划民主决策咨询制度,是保证和提高审批管理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我局主要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和强化局业务例会、局技委会、武汉市规委会专家委员会三个层次的决策管理机制。每周一定期召开由局相关处室、部门及各规划分局负责人参加的局业务例会,集中讨论一般性规划选址、建设要求等问题;每周三召开由局相关业务处室、规划院、交通院、咨询中心、土地中心等部门的技术负责人参加的局技委会,重点对重大规划、建筑、土地审批管理中的技术问题进行集中研究、民主决策。如技委会在2002年共召开会议34次,审议项目达165个,涉及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建筑方案、重点项目建设要求、土地管理政策研究等规划、土地审批管理的许多方面。对一些重点地区的敏感问题、特别重大的项目建设问题则提交武汉市规委会专家委员会研究论证,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如对在东湖风景区滨水地段内建设的一幢科教中心大楼,省市专家共同对其景观、交通、使用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充分论证,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对濒临城市主干道的市青少年宫音乐艺术中心建筑征集方案进行了仔细研究,明确了实施方案,并提出了下阶段进行深化的建议。三个层次的管理充分发扬了民主,即可有效避免业务审批过程中的偏差和失误,也能保证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
     
二是鼓励公众参与规划决策。重大建设问题通过各种方式集思广益,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广泛收集意见进行论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中,影响较大的包括武汉市展览馆的重建方案、南岸咀地区规划设计国际咨询创意竞赛方案公众展示等。
     
为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使广大市民了解该地区的规划建设情况,我局在南岸咀地区规划设计国际咨询创意竞赛在成功举办后,对其成果组织进行了历时1个月的公开展评。本次展评共接待了社会各界组织的包括市老领导、市人大、政协专门委员会、驻汉部队官兵、外籍专家学者、科研院所代表、各大专院校学生、中小学生参加的参观活动,接待多次新闻媒体采访活动,现场回答了观展市民的大量问题,接待参观者7万余人次,现场发放公众评议表近5万张,回收有效选票及评议表4.6万余张以及1000余份建议和100余份方案。武汉市民在参观过程中,还对方案展开了热烈讨论,普遍认同展评活动的必要性,达到了我市集宣传规划成果、激发市民关心并参与城市规划的热情以及集思广益与民主决策为一体的积极效应。
     
(五)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听证在我国推行的时间不长,《行政处罚法》第一次将听证概念引入我国,这项法律制度的确立,改变了传统行政法行政效率优先原则,代之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制原则,进而影响到我们执法观念的转变。听证的实质就是要给相对人讲话、辩理的机会。过去,由于缺乏程序上的制约,一方面容易助长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和任意性,另一方面也无法在行政处罚的事前进行必要的预防、控制和纠正。而实行听证制度,不仅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权,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而且通过公开举行听证,让当事人了解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违法,什么情况要承担法律责任、应该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以此起到积极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从而有利于减少行政争议,减少诉讼,改善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1
、我局听证工作概况基本情况

     
《行政处罚法》颁布以后,我局对听证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局分管领导亲自抓落实,局法制工作机构——政策法规处具体抓该项工作的实施。自《行政处罚法》颁布以来,我局依法办理行政处罚听证案件,市局共召开听证会10余起,通过听取当事人意见,改变了拟作出的处罚决定6起。由于认识到位,上下共同努力,我局听证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去年,武汉电视台、长江日报等多家媒体还对我局的听证活动进行了专门报道,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
、听证工作的内容
     
1)听证的范围:()吊销许可证;()对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违法建设或违法用地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用于经营性的违法建筑或违法用地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为。在作出以上处罚之前,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听证,其中罚款的额度是根据武汉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相应确定的。
     
2)听证的提出及受理: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受理。以挂号邮寄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或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法制机构对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法制机构认为当事人的听证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听证申请的二日内提出受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并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在听证举行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法制机构认为当事人的听证申请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听证申请的三日内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和办案单位。
     
3)听证人员:决定举行听证的,由法制机构报局分管负责人批准组织一至三人担任听证员,并指派一名听证员担任主持人,派一人担任书记员。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4)听证会的举行: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听证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法制机构决定不公开听证的;()当事人认为听证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申请不公开听证,经法制机构审查准许的情形除外。对公开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在听证三日以前公布案由、当事人姓名(名称)、听证时间和地点。
     
5)听证记录: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案件调查人、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案件调查人、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6)听证的结果: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规划管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确有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但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量罚不当的,提出纠正的建议;()确有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但调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的,建议责令办案单位补正有关程序;()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补充调查仍不能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7)听证费用:全部由规划行政机关承担。
?
      3
、具体实施办法

     
结合规划土地实际,拟定《武汉市规划土地听证制度暂行规定》、《听证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对听证的范围、组织机关、听证人员、参加人、告知、申请和受理、听证的举行、听证决定以及期间等程序的运作均作了明确规定;
     
通过案件调查,认为应当对当事人处以应当告知听证的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给予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市政府法制办提供的听证文书样式制定一整套规划土地行政处罚听证的文书,规范听证文书;

     
指定专人组织实施听证。并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保证听证工作的质量。市局先后派员参加政府举办的听证人员培训班,这些同志均取得了听证员资格。从机构和人员上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
     
在设施上全力提供保障。虽然每年的听证量不是很大,但为保证听证活动的顺利开展,我局配备了专门听证室,配置了专门的电脑和打印设备,订制了听证会必要的标牌。
     
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听证人员注意从四个方面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一是注意依法办事。听证工作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准司法活动,必须作到公正,其衡量的标准就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说听证是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检验器,因此,我局听证人员在办理听证案件中坚持不徇私情、不讲情面,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公正地审理案件。二是注意实事求是,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局坚持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坚决维持,对确实不当的,也坚决予以纠正。自实施听证以来,我局共变更了6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注意做好解释教育工作。听证中,我局听证人员非常注重法律宣传,进行正面引导。四是注意办案程序,杜绝程序上的不规范和违法。
     
(六)建立数字武汉规划国土在线互联网站 
      1
、基本情况

为推进规划国土电子政务和数字武汉建设,服务全市城市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武汉市规划国土局于2000年开始着手数字武汉规划国土在线国际互联网站建设工作,2001624日正式开通。网站开通后,即成为武汉市规划国土局的重要服务窗口和载体,为市民提供了参与城市规划的全新媒体,在推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批后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宣传法律法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
、网站内容设置
     
网站栏目设置既要保持政府网站的政策性、严肃性,又要保持知识性和趣味性。本网站共设计了15个栏目,内容如下:
     
机构简介:设有机关与职能、规划国土分局、二级单位、联系电话等子栏目,介绍我局及其下属单位的职能、业务和联系方式。
     
办事指南:设有申报须知、工作流程、收费事项、表格下载等子栏目,介绍我局窗口服务制申报要求、申报办法、各处室业务流程、收费事项等。
     
政策法规:设有规划管理、土地管理、拆迁安置、勘测管理、房产管理、相关法规、综合法规等子栏目,介绍有关的国家、省、市法律、政策文件。
     
规土动态:报道我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动态,展示规划国土资源行业风采,本栏目是我局《规划国土动态》的电子版。
     
行风新貌:公布新风杯服务竞赛内容,宣传我局现场服务信息。
     
规划聚焦:以文字和图片的形式向公众展现我局的规划设计、管理工作情况,展示亮点建设项目的规划竞赛成果,介绍热点建设地区资料。
     
规划论坛:发布领导、专家及学者关于城市规划建设的文章和评论,提供较高层次的观点介绍,为武汉城市规划提供一个高层次的论坛。
     
土地市场:设有土地供应、市场规则、房地产、地政地籍等子栏目,反映武汉市土地地价、整理、储备、供应、开发建设情况。
     
历史文物保护建筑:向公众介绍武汉市的保留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用图形图像形象地表示出历史文物建筑的位置和原貌。
     
数字武汉:介绍数字武汉建设动态,提供数字城市专家论坛,提供武汉市电子地图专题服务。
     
批后公示:对我局审批项目的主要办理结果进行公示,主要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内容。
     
新闻集锦:报道我局及相关部门新闻信息。
     
公告:发布武汉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公告。
     
市民之声:市民可以在网上对我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进行投诉,并查询投诉办理结果。
     
会员服务:对于一些特殊的规划国土资源信息则采用会员制的形式提供服务。
     
作为政府网站,数字武汉规划国土在线国际互联网站为.gov域名,布局与色彩上体现庄重、高雅,设计多个主页,交替使用。形式和和内容上体现权威、统一、朴实与活泼,与政府网站进行链接。
     
网站版面设计采用流行布局模式,以深篮色作为主题颜色,采取四块板结构构成主页面,体现科技是永恒之力、信息是蔚蓝之风的设计思想。网站可在不同浏览器、不同分辨率条件下可用,页面占用空间较小,网页下载速度较快。
      3
、网站运行管理
     
网站运行需要有专用服务器支持,可选择租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空间、租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服务器托管、服务器自管方式。目前武汉市规划国土局网站采用租用服务器空间的方式,已制作的网页和数据通过专用软件上传到租用的服务器空间上和数据库中,供用户访问。网站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功能。
     
网站内容的及时更新必须确保更新内容的准确性和可发布性,需要进行信息更新审查。网站内容更新一般实行每周一次,重要内容及时更新,每次更新建立文件说明,旧内容在本地进行备份,保证所有网站内容的可管理性。网站内容的上传由专人负责,确保上传内容正确。
     
(七)提供档案查询 
      1、基本情况
     
武汉市规划国土局十分注重档案的编研和利用,整合档案中的有关信息,建立了专业档案数据库,建立了档案的多级分层管理机制,制订了档案公开查询制度,为档案的统计、查询提供便利,促进了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
      2
、档案公开查询方式
     
武汉市规划国土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由局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管理。需要查询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持本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方可到信息中心档案室查询资料。下列资料信息对外公开查询: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检察机关、纪检机关在调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渎职等案件需要查询内部审批资料时,由局纪检监察室报局纪检组长审批(情况重大的,还应报经局长同意)。司法机关、律师根据案件需要,需查询一书五证以外的资料时,由局政策法规处审批(情况特殊的,还应报经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后查询。档案资料实行有偿利用,收费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武汉市规划国土局档案查询提供多种灵活方式,包括:
     
卡片式查询,即可利用分类卡片目录进行档案查询;
     
簿册式,即利用总目录、分类目录、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等进行查询;
     
计算机查询,利用建立的档案目录管理系统、档案资料图形查询系统、人事档案管理系统、财务档案管理系统、公文管理信息系统等进行查询。
      3
、具体实施手段
     
一是以观念创新为先导,更新档案工作意识。为保证工作目标得以落实,武汉市规划国土局每年召开一次档案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内容和任务。还注重采取措施加大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使档案管理人员档案意识得到增强,档案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二是以体制创新为基础,加快档案信息化步伐。2001年机构改革后,明确由局信息中心行使档案管理职能,使档案管理与信息化合而为一。信息中心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将其与信息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为建立科学管理模式提供了契机和平台。以信息化促档案工作发展,又以档案工作信息化为规划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服务,取得了明显效果。
     
三是以方法创新为支撑,将档案信息化工作日常化。在档案工作方法上,将档案工作与办公自动化建设结合起来,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将档案信息化工作日常化,把电子文件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纳入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中,随时产生,随时归档,加强了对电子档案的管理。同时把原有的纸质档案资料分期分批扫描数字化,实行业务档案的全文信息管理,提高了档案工作信息化水平,促进了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四是以科技创新为手段,提高档案工作水平。为满足规划国土资源管理中对图形档案的查询、统计和利用的需要,采用地理信息技术管理图形与属性,自行研发了档案资料图文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了档案利用的查档效率。同时,对现有档案资料进行了数字化整合和集成建库,研究和建立了各种专题信息系统,这些系统已广泛应用于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的日常管理之中,而且为市委、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了科学而准确的依据。
     
五是以制度建设为根本,保障档案工作信息化的顺利实施。依据省、市档案管理的法规文件,结合规划国土档案的特点,制定了《武汉市规划国土局档案管理规定》、《专业档案分类大纲试行规定》、《三合一制度》、《规划国土档案资料公开查询制度》等一系列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注重刚性管理,实行一票否决,有效地保证了档案信息化工作的开展。
     
(八)完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1、立法基本情况
     
武汉市的城市规划立法建设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城市规划工作日益受到重视、人民群众对规划管理要求不断提高而逐步发展完善的。1989年《城市规划法》颁布以后,经湖北省人大批准颁布了《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把城市规划视作城市建设的龙头,非常重视规划的法制建设,先后公布了《关于公布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武政〔199355号文)等十余件规章、规范性的文件。武汉市规划局也先后制定了《关于试放建筑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等多个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局又在着手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城乡个人建房的管理等问题开展进一步的研究和规范。
      2
、城市规划法规制订中的政务公开情况
     
一是配合市政府认真开展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废止了一批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
     
二是在立法过程中贯彻政务公开。例如《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两个技术性规定的制定中,因其在建筑及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的宏观控制和微观操作上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为保证条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局多次召开专家咨询会,邀请了数十名本市建筑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长期从事建筑设计和研究的专家、学者以及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代表,对《技术规定》中的建筑间距、建筑设计要求等规划管理中最常见、且与各方利益密切相关的核心问题进行了反复论证修改,并认真听取人大政协委员的建议、反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注意听取群众和建设单位的反映,先后修改70余稿。
     
三是在立法上的选项上倾听市民的呼声,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1999年市政府颁布的《武汉市保护自然山体湖泊办法》,就是在市民对武汉市的山体湖泊被随意填占意见颇大的背景下出台的。后省人大又批准通过了《武汉市湖泊保护办法》,把对湖泊的保护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四是在立法上从侧重对建设单位和个人的约束,转为既约束建设者又更注重对规划审批行为的规范。比如,在处罚方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违法建筑处罚标准的通知》,对违法建设处罚进行了细致规范,明确了标准,克服审批随意性大的问题。同时注意将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公示、说明,从而规范了自身的管理,增加了建设单位和个人对规划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五是积极着手完善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性规定,让建设单位了解审批的技术依据和评判标准,改变了过去建设单位对规划审批无所适从,认为随意性大的看法。

三、武汉市进一步推进城市规划政务公开的主要思路

     
下一步,我局仍将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进政务公开,近期主要思路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革规划决策体制,促进规划决策社会化
      武汉市将在目前工作基础上,以规划委员会的运作为中心,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规划决策体制,提高规划决策的社会化水平。根据历年工作实际情况看,武汉市规委会承担了一些重大规划及建筑项目有关问题的论证和研究,为我市重大城市建设问题提供了决策依据。为进一步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目前我市在筹建第四届规委会过程中,将重点突出规委会特别是规划决策专业委员会的社会性、代表性和先进性。下辖的四个专业委员会将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调整为城市发展战略专业委员会、城市设计及建筑景观专业委员会、交通专业委员会及市政专业委员会。除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作为专业委员会成员外,还增设社会各界代表等非公务员委员的名额。进一步明确规委会议事委员的责任,规划决策专业委员会将受理研究市规划局技委会申报的重大规划项目,再将明确审议意见提交规委会研究决策,形成正式审议结果。新的决策体制将使专家成为重大规划决策的主要力量,显著提高规划决策的社会化程度。
     
(二)改革规划编制方式,建立重大规划向国内外招标制度
     
建立完善的规划建筑设计招投标制度、全面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对我市城市建设具有十分深远、积极的意义。既有利于吸引和支持一批城市规划、交通等领域的海外高级专门人才来汉承担和开拓事业,进一步扩大我市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也有利于加强规划建筑设计竞争意识,规范设计创作市场,打破目前存在的设计市场垄断、服务和竞争意识不强等不合理的现状,更有利于引进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手段,提高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水平,促进城市建设向高标准、高水平发展。从近年来武汉举行的南岸咀地区景观概念设计方案、月湖文化艺术区规划方案等国际咨询招投标情况看,国内外设计机构所提供方案较以往委托所做方案更具先进性和超前性,达到了集思广益、开拓思路的目的,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将我市规划设计招投标工作制度化,使其操作程序与国际惯例接轨,实施过程更为规范、高效。目前,借鉴深圳、广州等城市的经验,市规划局起草了《武汉市重大城市规划设计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并根据近期城市建设重点提出了拟进行招标的推荐项目。计划通过2-3年的努力,逐步实现对重大规划和政府投资的建筑设计项目一律实行设计方案招投标制,并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操作。
     
(三)建立完善重大规划方案社会公示和批前听证制度
      重大规划主要指城市重要发展地区、重大项目规划,以及对城市重大景观、山体湖泊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城市综合防灾体系和对市民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划方案等。具体包括城市战略发展规划、重要地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等(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在总结和汲取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批前听证经验的基础上,武汉市正在制定工作方案,积极推动重大项目规划批前听证活动,真正将公众的参与意见将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拟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和做法,力争今年上半年制定出实施公示制度的计划和实施细则,并逐步推行。
     
(四)启动实施法定图则
      我市计划以2003年重点开发建设地区,特别是市土地中心整理储备供应的土地为起步区,制定和试行法定图则,实现在法定图则指导下的土地资产经营。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法定图则编制的技术规定和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全面推开打下基础。
     
(五)积极筹建规划报建联合审批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审批效率,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我局已向市政府建议建立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联合服务中心。该中心的主要目的是采取集中办公的形式为建设者、投资者提供从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方案审核、专项规划审查、相关法规的规范咨询和费用收取的一条龙服务,变分散多头审查集中并行审查,以公开的办事方式、透明的操作程序、规范的工作条例,为投资者建设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按照公开、简捷、方便、高效的原则,联合服务中心具有集中归口受理、综合协调、咨询投诉等3项基本功能。联合服务中心由与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审查相关联的各职能部门组成。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规划国土管理局具体统筹协调,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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