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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赴香港学习城市社区建设
2014-12-12 15:15:22 来源: 作者: 【 】 浏览:46次 评论:0

2003年11月23日至30日,由我局牵头组织的部分区民政等局和街道22名干部,参加了此次赴香港学习城市社区建设与社会服务管理专题培训班。培训班在香港生产力促进局举办,通过在港紧张的理论学习和实地考察,获得圆满成功,每位学员均获得由香港生产力促进局颁发的《社区建设与管理培训班》证书。

在港培训期间,主要由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的教授分别作了《香港政府架构》、《香港的社会公共管理》、《香港理财原则及公共财政管理》、《香港社会福利机构与社会保障》、《香港社会保障制度》、《香港社区发展服务及社区工作政策》等讲座。并分别考察了香港社会(社区)服务联会、香港弱智人庇护工场、公益金组织、保良局、东华三院等机构和服务设施。通过培训和考察,我们对香港政府的架构及其主要职能以及与社区的关系、香港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体系、香港基层社会的管理模式、香港社会(社区)服务体系、民间非盈利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以及香港义工队伍的建设,有了初步的了解。尤其此次在港期间恰逢香港议会选举,给我们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

下面主要结合我市的社区建设工作谈几点粗浅的体会和认识。

一、对“社区”的再认识

过去我们往往把“社区”理解为街道、城区,甚至为南京市,对此,理论界一直没有统一的界定。通过近年来国内社区建设的实践探索,已基本形成共识:目前我国推进社区建设中所指的社区,就是城市依法建立的社区居委会辖地范围。通过此次赴香港培训学习,我们认为,香港既没有区政府,也没有街道和居委会,到哪里去找“社区”?用我们传统的行政区划的观点,能否认为香港没有社区?显然是错误的。香港的社区认定是指香港政府以下的若干个基层选区,每个基层选区地域范围就是一个社区。由此,我们认为,社区的最本质的核心是在于它的自治性,而决不能与政府行政属地、政府工作相混淆。

随着社区服务的发展,“社区”这一概念在实践中被越来越多的部门和群众接受。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社区”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有不同的“社区”管理运作模式,但社区的自治性、社会性、区域性、公众性和公益性等基本特征是共同的。社区工作的基本原则也是相近的,应当把握好这样几个原则:

1、社区组织民主选举原则。社区中任何组织成员都应通过民主的程序选举产生,而不能由上级行政部门和某个人任命或指定。

2、社区工作要坚持以民为本的原则。香港的基层社会组织,没有明确区域界线,在社区工作的各类群众组织,也没有一个为主的组织。但是香港社区中的服务非常完善,以民为本,居民有什么需求,都有相应的组织提供服务,如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问题青少年、单亲家庭、大陆移民等等,提供的各种服务应有尽有。香港人热衷义务工作(志愿者服务),参加义工的人数的比例是亚洲最高的城市。“唯民”还是“唯上”,也是社区工作的一个重要特征。香港社区是松散的,但是香港社区又是有序的,香港的社区工作是先进的。

二、社区建设必须与我国实际相结合

“社区”的理念是从西方翻译过来的,现在已经被广大群众所接受,但是中国的社区建设必须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

1、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城市基层管理面临的新问题。当前,我们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时期,经济体制的转轨,必然引起社会结构的转型。计划经济时代,我们的社会结构是“单位制”结构,或者叫“政府——单位”一元化结构。我们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是以单位为基本组织,以行政管理为主要手段,倒“金字塔”式的管理机构设置,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所有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成员,都被纳入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不能独立参与市场竞争,居委会也成为街道办事处的下级。几乎所有的人都由单位管理,没有单位的“纯居民”由居委会管理。这种纵向结构的行政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年代产生的,它适应计划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管理体制就有问题了,而且问题越来越突出。城市里出现了大量的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外来打工、经商人员,个体经营者,私营、合资、外商独资,无主管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等,按传统的管理模式,他们的行政关系,甚至户口都不在街道、居委会,街道、居委会可以不管。这样,管理体制中就出现了“盲点”、“死角”,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甚至给李洪志这种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

市场经济不仅要求政府与企业要分清职能,同样要求政府与社会也要分清职能。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后者在当前更为重要,因为我们的社会中介组织,非政府非盈利组织(NGO),社区等等,在计划经济时代基本上没有发育起来。加入WTO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正面临着一场深刻的变革,“小政府、大社会”是必然的趋势。所以,中办发(2000)23号文件指出:当前“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社区式管理模式”。

2、加强社区建设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2002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对扩大基层民主作了具体的要求:在农村要完善村民自治,在城市要加强社区民主建设。江泽民同志在5.31讲话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辨证统一。”推进社区建设,是加强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实行居民群众自治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在我国,推进社区建设,就是要实现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依法自治。23号文件指出:“社区居委会的根本性质是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是我国社区中的主体组织。在社区中,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居民自治制度,正是我国社区建设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不难看出,我国的社区建设是国际社区工作经验和我国社会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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