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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社区选举 促进社区治理
2014-12-12 15:14:14 来源: 作者: 【 】 浏览:36次 评论:0


    7月26日,民政部等部门在南京举办了“全国社区居委会选举培训班”。这是民政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实施的“促进中国城市社区地方治理”合作项目的一部分。27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官员和400多名参加培训的社区工作干部,一起现场观摩了南京白下区南航社区居委会主任选举。据悉,目前已有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社区居委会直选改革试点。民政部官员表示,今年下半年中国还将有更多的省市进行社区选举改革。

  以前人们一般将居委会选举改革称为“基层选举”,而将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称为“社区选举”或“社区自治”。而目前城市居委会选举改革实践中,居委会选举开始被普遍称为“社区选举”。基层一词暗示着一个科层化系统的存在,反映出居委会作为政府行政控制系统末梢的传统职能和事实上的半官方性质,因此居委会的直选改革,其根本方向就是居委会从一个行政化的组织转变为一个真正“社区化”的组织。居委会选举从选举半官方的行政官员转变为选举社区领导者,从“基层”到“社区”,意味着从垂直化的行政控制发展到分散化的社区治理。

  这样看来,“社区”一词对于传统的居委会体制而言,还只是一个方向而非现实。在以往的居委会体制之下,社区并未真正形成。社区首先是一个基于对土地、因而也应对地方事务拥有平等权利的居民共同体,它必然是一个具有较明显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没有较明显共同利益的人群尽管居住在附近,也不一定能构成一个社区。居民的身份首先意味着一种财产权主体的私法上的身份,而非一种宪法上的与私人财产无关的公民身份,这是社区事务之所以能够排斥社区之外其他公民的根本原因。社区自治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共同的财产权和因此产生的社区利益,而非基于普遍的政治权利。

  而传统的居委会体制是一种人为的对于城市区划的行政性划分。在居民生活范围狭窄和不承认私有房屋产权的传统时代,这种划分也能制造出一种相牵连的社区利益。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拓展和城市生活领域的扩大,尤其是个人房屋产权的确立,这种行政性条块分割之下的居委会片区,越来越缺乏基于对不动产的财产权利而形成的社区共同利益和公共事务。这是为什么一些城市居委会选举无法像农村村委会选举一样吸引居民参加的根本原因。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存在和生活范围的相对狭窄正是乡村社区化的重要原因。

  就目前来看,现代城市社区的居民在共同财产权利的基础上经过合法选举产生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已经发展成一种真正的社区组织,与传统的居委会截然区分开来。在数百上千亩地的范围内,全体居民基于共同的土地产权而开始形成一个真正的利益共同体,构成了中国城市社区发展的主流。这种格局之下的居委会体制改革,因此必须重视一个基于私法权利的业主委员会的存在;不仅如此,居委会体制要想在已经变化了的小区利益格局之上重建合法性,将来还可以尝试在定位与功能上与业主委员会走向融合。居委会体制所亟需的改革,因此不是通过选举得到强化,而应该是其边界和权能向着真正的社区化组织转化。

  应该欢迎居委会的直选改革,但必须避免一种状况,那就是,在居委会选举改革如火如荼的同时,城市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却步履艰难。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居委会在经历体制改革之后,不过从半官方的行政化组织摇身变成依然行政化的所谓社区组织,阻碍社区治理的发展。否则居委会直选改革的意义就很有限,就仅仅是行政控制目标之下的人事改革,即通过有限度改变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之间的关系,通过选举制度改革重新获得居民的程序化的政治认同,以克服目前基层行政控制的弱化和居委会体制的困境。只有把推动社区利益共同体的形成、推动社区治理、推动社区领导者的产生作为目的,居委会选举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区选举,才能与“促进中国城市社区地方治理”的初衷相符。

  进一步说,这种模式的居委会选举值得期待之处还在于,因为城市地区良好的经济文化基础,城市社区地方治理将更容易得到发展;这种发展将与乡村自治的发展一道,成为中国走向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一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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