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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心理和选举行为
2014-12-12 15:25:22 来源: 作者: 【 】 浏览:19次 评论:0

 

    《中国选举制度状况的报告》一书,是当今中国一群关心民主政治发展和制度设计的中青年学者三年潜心研究的结晶。它涉及了“选举”这一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为便于阅读,我们在转载时对内容进行了适当删节,并重新制作了标题。——编 

    选民在选举过程中的心理状况如何,不仅影响他们本身对选举的实际参与程度,同时也将影响整个选举的质量。选民选举心理的形成,取决于制度以及制度以外的诸多因素。当前,选民参选热情在降温,对选举日益趋冷,这已经成为一种心理态势。为此,本文着重分析了选民厌选心理的成因以及它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高参选率现象解析

    在我们国家,高参选率历来就是个令人骄傲的话题,每当一次全国性的选举结束以后。各种统计数表所显示的“参选率”数字会让西方国家惊叹,各种舆论也不约而同地把它作为选举成功的一条重要经验。显然,高参选率已成为我国选举高度民主的一种标志。

    把追求高参选率作为选举工作中一项具体要求,并明确地提出来,始于建国初期。着眼于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把参选率作为选举的一项重要目标,体现了第一代领导人的良苦用心:其一,由于我们的共和国刚刚诞生不久,绝大多数公民对普选这种新型的民主形式还比较陌生,因此,如何采取有效手段,把他们发动和组织起来,并尽快地完成从“权利的客体”到“权利的主体”这种政治角色的转换,理应成为当时选举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其二,与以往的政权相比,我们的人民民主政权有着广泛的民众基础,它是通过最民主的方式产生的,而这种“民主的方式”就意味着我们要从数量上保证绝大多数公民对选举的实际参与。

    其后不久,随着政局的跌宕起伏,普选一度中断。但从1979年开始,随着普选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逐步恢复,建国初期的做法又一直沿用至今。从我们掌握的材料看,最近20年,参选率从整体上看是不断攀升,居高不下,甚至在个别地方,统计数字已接近100%。数字所带来的这种表面繁荣,并没有让所有关注选举的人们盲目乐观。相反,有些学者始终对居高不下的参选率保持低调,甚至有的人已开始用一种怀疑的目光探寻高参选率形成的原因。

 

    高参选率形成的原因

    在一般情况下,参选率反映了一个国家民众对政治的实际参与程度,而民众对政治的参与总是受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影响,两者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成正比关系。但是,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又相对落后的国度中,如此之高的参选率是怎样形成的呢?笔者通过对几个地方的选举进行实地考察,得出了下面的结论:

    (1)举国动员

    与西方日渐松散的政权结构相比,我们国家政权结构的一大优势表现为它那无所不能的举国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政府对全体民众拥有一种强大的动员能力。而这种动员能力在选举的过程中得到了最好的展示。庞大的宣传攻势,严密的组织体系,在全国范围内营造了一种浓重的氛围,绝大多数人都被发动起来。从某种意义上说,把选举当作一场运动来发动。

    (2)委托投票

    1953年制定的第一部选举法,并没有委托投票的内容。1979年制定的第二部选举法增加了委托投票的内容,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选举委员会认可。

    1986年在对现行选举法进行修改时,又进一步增加了对委托投票人数的限制,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地在进行选举时,都制作了专门的委托书。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周延,再加上各个地方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从而使我们目前所统计出来的参选率“水分”很大。

    首先,由于对委托投票无节制的滥用,使委托投票数在总投票数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如果删去委托投票这一项,现有的参选率将会大大缩水。增加委托投票,从立法者本意看,是对特殊情况采取的一种变通处理办法。但为了单纯追求高参选率,毫不夸张地说,委托投票已成了一种主要的投票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参选率严重“失真”也就不足为怪了。

    其次,委托投票行为本身不够规范,有的选民一人就可以接受十几人甚至二十几人的委托,而有的选民则在事先没有接受委托的情况下,到了投票地点后,现场领取委托书,填写后投票。

    (3)流动票箱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直接选举中的投票方式可以有三种情况:在投票站、流动投票箱或选举大会的会场投票。其中流动票箱是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新增加的。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情况比较复杂,设立流动票箱,可以方便选民投票。特别是对于因老弱病残等不便到投票站或者参加选举大会亲自投票的,或者因选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选举委员会可以派工作人员带流动票箱到选民的住地,让他们投票,以保证他们行使选举权。

    但由于法律规定本身没有对流动票箱的使用程序作出严格的限定,从而使流动票箱成为在参选率难以令人满意时所采取的一种应急措施。从我所到的几个地方看,每逢投票快结束,而回收的选票依然难以达到上级的要求时,工作人员便会拎着流动投票箱,走街串巷,上门收票。问题也正是出在这里,由于缺少一套严格的程序限制,回收上来的选票很多是由工作人员代写的。

    (4)代写选票

    我曾到过一些地方的投票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发现代写选票的现象也比较普遍。甚至在个别地方曾出现这样的现象,少数工作人员通过代写选票来控制选举结果。

    (5)物质利益诱导

    在许多地方,尤其是农村,通过一定的利益来诱导选民参加选举,已成为提高参选率的一种重要的物质手段。根据我的了解,在这方面采取的做法,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发放误工补贴。各地的标准不一样,有的一二十元,有的三五十元,有的上百元;第二,给参加投票者发放农药、化肥、种子、小型农器具等农用品和其他的一些生活用品。第三,以参加投票来折抵工时。物质利益对提高参选率究竟有多大帮助,这很难作出精确的计算。但它却能给一些选民留下这样的印象:参选所能带给我们的不过是这样一些蝇头小利。

 

    追求高参选率的负面效应

    在正常情况下,参选率是对选民参政意识的一种检测,同时,也表达了选民对选举的一种认同程度。但是,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过分地追求高参选率,不仅使参选率本身严重“失真”,也为选举工作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

    (1)逆反效应,使选民对选举产生排斥感

    参加选举,原本是选民的一项权利,选民对此享有充分选择的余地。这也就是说,选民既可以行使选举权,也可以放弃选举权。但实际情况却是:有许多选民参加选举,完全是迫于某种压力,这种压力来自于舆论的铺天盖地,自上而下的组织发动,单位领导的行政命令。压力下的选民所能作出的惟一选择,就是被动地去参加选举。如此一来,不仅选举所能给人们带来的参与感与满足感荡然无存,久而久之,也使相当一部分选民对选举产生了一种排斥感,把选举完全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

    (2)选举权行使的低效化

    由于有相当一部分选民基于某种压力而被迫地参加选举,因而,他们在投票的过程中完全抱着一种应付的态度,甚至有的人以一种调侃的心态来参加选举。可以想见,在这种状态下,这部分人的选票已失去了它应有的效能。令人遗憾的是,这部分人并不算少,甚至在个别情况下,还可以左右选举结果。

    (3)增加了选举成本

    举行一次全国性的选举活动,必须要花一部分经费,这一点是完全正常的。但问题在于,由于我们为了追求高参选率,就不得不以巨额的经济支出为代价,从而加大了选举成本。

    (4)使选举由权利政治变成公益政治

    按照宪法规定,参加选举是公民的一项个人权利,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一条重要途径。但是,由于过分地追求参选率,使我们的选举不难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选举已不单是一项个人权利、它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项公益事业;响应政府号召,积极参加选举,是每一位选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政府动员选民参加选举,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强化政权的民主基础。如果这种判断成立的话,我个人认为,至少在现阶段,我们国家的选举还带有浓厚的公益政治的色彩;对选民而言,还带有明显的义务痕迹。

    以上对高参选率现象所作的分析与批评,并不是试图否定选举的组织者们在选举过程中所作的种种努力。我只是力求说明参选率高低与否并不影响我们对选举本身的评价。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水平和选民的政治文化素质,提高参选率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应该从改革现行的选举制度人手,增加选举的内在驱动力和吸引力,从而调动广大选民的参选积极性,使选举真正成为公民自愿主动参加的事,而不是成为一种负担和行政任务。选举的组织者应多从这些方面下功夫,而不是在怎么迫使老百姓投票提高参选率上下功夫。

 

    选民厌选心理的调查与分析

    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追求高参选率,使选举越来越朝着形式主义方向发展。形式主义所能带给我们的仅仅是一些表象,当揭开形式主义选举的面纱,看到的景象却让人感到忧虑和不安:一方面,参选率居高不下;另一方面,选民们的厌选情绪日渐浓重。厌选情绪导致了选举权行使的低效化,使选举对许多人来说成为一种负担。可以说,厌选是目前我国选举面临的一个最大难题。

    的确,对选举表现出的冷漠已成弥漫之势,而居高不下的参选率与选民心理趋冷更是形成了一种强烈的反差。我在东北农村作调查时,发现很多村民对选举并不感兴趣,对选举结果更是缺乏关注。对有关选举的宣传报道也不闻不问。三年一次的换届选举对他们来说不过是例行公事。这部分人即使被动员参加投票,也完全抱着随心所欲,应付了事的态度。例如,我在辽宁省庄河市某镇走访过20多位村民,其中还包括村干部。当问及愿意不愿意参加选举时,他们当中大多数人表示不愿意,当问到选举和他们有没有关系时,他们说没有关系,都是干部的事。不只是农村,厌选情绪在城市也日趋扩散,就连我们通常以为的精英群体,如知识分子、公务员、企业家等,也有这样的苗头。我在北京的一些高校和科研单位专门作过调查,他们当中一些人对待选举的冷漠态度让我吃惊。更让人吃惊的是,人大系统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也对选举感到厌烦。应该说,人大和选举的关系最为密切,选举理应成为人大工作者的节日。遗憾的是,3年一次的换届选举让许多从事人大选举工作的同志感到不胜其烦,因此,要求将县乡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的呼声十几年来一直不绝于耳。可以肯定地说,厌选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它是当前选举中面临的一个最大的难题。

 

    选民为什么厌选──对几种流行观点的质疑

    按照一般说法,选民的民主素质是和选民自身的文化素养、经济状况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成正比的。于是,每当谈及厌选现象时,一些学者总是抱怨中国经济文化落后,选民素质差,等等。此外,也有一些人把选民的厌选情绪归罪于我国目前的选举搞得太频繁。但是,通过调查,我们却发现这几种观点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第一,选民厌选是因为文化水平低吗?

    凭经验观察,选举作为一种政治行为,它与公民的受教育程度有很大关系。在对选民选举意识的问卷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选民在回答“您愿不愿意参加人大代表”的选举问题时,选民的受教育程度与选举积极性存在相关性。受教育程度越高,参加选举的态度更积极,受教育程度低的,对选举的态度要消极些。但这仅仅是一种选举的意向性态度。因为两者的相关性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实际上,社会上有许多人并不认为受教育程度与参选积极性成正比关系。

    对选民而言,选举就是选择一个能够替自由说话的人,这实际上是一件很简单的事,并不需要高深的专业知识。即便是选举中技术性、程序性比较强的内容,如挑选候选人、秘密划票、监督选举过程等等,只要稍加训练,也能操作得很好。由此可见,文化程度不是影响选民参选的障碍性因素。

    第二,选民厌选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吗?

    从问卷调查看,个人的经济状况与选举态度也并非人们想象的那样,经济越发达、生活水平越高越积极。很多情况下相反,高收入者反而对选举很冷漠。例如,选举积极性最高的是401—800元收入的较低收入者。愿意参选的高达80.5%,低收人者0—400元和中等及中等以上收入801—2500元的群体差距不大。收入在2501元以上的高收入者表示愿意的比例只有55.8%,而不愿意和无所谓态度的高达42.3%。

    一般说来,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肯定落后于城市,但在我们进行的关于选举态度的问卷调查中,农村愿意参加选举的比城市高出近9个百分点。这其实一点都不令人感到奇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广大农民在创造了—个又一个经济奇迹的同时,在民主的领域里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开拓了许多新的形式,如村民自治、财务公开、海选等。实行村民自治十几年来,广大农民的参政议政能力不断得到锻炼,他们不仅在实践中学会了选举,并且实实在在地享受着选举所带来的种种好处。

    第三,选民厌选是因为选举太频繁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从三个方面来回答:首先,乡镇人大3年任期真的太短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从政治学的角度分析,政府(包括议会)的任期不是任意设定的,而是有其规律可循。任期太长容易使官员懈怠,失去危机感,不利于民众监督;而太短又易使政策多变,缺乏连续性。一般说来,中央一级政权,任期以5年左右为宜,而地方政权任期,以3年左右为宜。从国外地方议会的任期看,有许多国家是3年左右。所以,我国乡镇人大任期3年,应该说不算短。并且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广大人民群众等到3年才有一次真正意义上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机会,可我们还要把这个周期给拉长,这实际上是一种倒退。其次,选民们真的认为选举太频繁吗?从表面上看,似乎选民们认为目前的选举太频繁。但经过调查,我们却发现绝大多数选民并不认为选举太频繁。在我们所作的这方面问卷调查中,有66.36%的选民认为现在选举的频率一般;而15.28%的选民则认为太少了;只有12.62%的选民认为太多了。实际上,真正认为选举太频繁的,不是选民,而是少数党政领导,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人大系统负责选举的人员。最后,选民们为什么对有的选举特别热心?在调查的过程中,我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一方面3年一次的换届选举让有些选民不胜其烦;另一方面频频举行的村委会选举却让他们乐此不疲。例如,我在吉林省农村调查时了解到,有的村1年之内两次罢免村官。还有的村不到20个月,村委会主任就三易其人。对于密度如此之大的选举,村民们表现出了空前的热情。

 

    导致选民厌选的真正原因

    厌选反映了选民的一种心态,而这种心态的形成取决多方面因素:选举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着疏漏,社会环境的影响,选民自身条件的制约等等。

    第一,选举与利益脱节。如果说代议过程是利益分配的过程,那么,选举过程则是利益委托的过程。选民总是试图通过选举来实现自身的利益,这是他们参加选举的真实目的。选举只有给人们带来利益,才能引起选民的兴趣,反之,选举对选民就不再具有吸引力。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公民是为了利益才参加选举的,而不是基于对政治感兴趣和对民主所作的善意的理解而参加选举的;同样,他们参选欲望的强弱取决于利益的大小,而不是取决于政治觉悟的高低和民主意识的强弱。虽然我们不能排除个别人基于政治理念和民主素养参加选举。但绝大多数选民绝对是为了利益才参加选举。尤其是对普通选民而言,利益在选举中的诱导作用更为突出。所谓“要让选民参加选举,首先必须让他们去感受选举所能带来的好处”,便是这个道理。在我们国家,目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选举和利益脱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选民和代表之间没有形成一种稳固的利益关系。虽然宪法和法律规定,代表是由选民选举产生,必须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要求,但“人民代表代表人民利益”仅仅是一句空洞的政治口号,并没有一套衔接细密的程序设计使之成为一种有效的利益保障机制。实际上代表在代议过程中的言论和表决,无须体现选民的意志和要求。其二,由于人民代表大会不是真正意义的决策机构,所以,他们无法主宰选民的利益。正是基于这两种原因,选民对选举淡漠也就不足为怪了。

    本人的这一观点,也得到了社会上许多人的支持。在一项关于个人利益与选举态度的相关性调查中,有47.7%的人认为“与个人利益关系密切的人参选最积极”,反对的只有20.7%。从广大农民对待村委会选举的态度上,我们也可以看出利益在选举中的作用。

    第二,选举制度设计得不尽合理,选民缺乏认同感。游戏有游戏规则,体育比赛有竞技规则,选举也有自己的一套规则和程序,这些规则和程序我们称之为选举制度。选举制度设计得是否科学、合理,将直接决定着它能否吸引选民。因为选民参加选举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要对选举制度认可。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虽然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从总体上趋于完善,但在某些环节上还存在着致命的“硬伤”,如,缺少竞争机制,“黑箱作业”现象严重,直选范围失之过窄,等等。正是在这些关键性的问题上,现行的选举制度没有得到选民们的充分认同,因而也就对他们失去了足够的吸引力。在一项对于现行选举制度是否满意的调查中,有21.8%的人表示对现行选举制度不太满意或很不满意。当我们就这一调查结果征求有关权威人士的意见时,得出的结果更令人无法乐观。据讲,实际上不满意的比率比上述结果要高出很多。这一点可以从选民对待选举改革的态度上找到依据。因为在我们所作的“您认为现行选举制度是否有必要改革”的问卷调查中。有近70%的人认为有必要。

    第三,选民对选举程序的民主性和公正性缺乏信心。从选举心理的角度来说,决定人们参与选举的主要动因是:第一,选举机构具有公信力;第二,选举程序民主、公正,人们对选举达到预期公正的结果有信心;第三,参与选举能给人们带来实际利益。由此可见,选举程序是否民主公正,将直接影响选民对待选举的态度。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选民们认为选举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领导旨意”加“黑箱作业”,二是“计划”色彩太浓,缺乏竞争性。正是由于这两个问题的存在,使许多选民对选举的民主性和公正性缺乏信心,从而也影响了他们参选的积极性。

 

    厌选心理的负面作用

    (1)导致选举权行使的低效化

    选举是选民的一项神圣权利,选民正是通过选举来实现对国家事务的管理。然而,由于有些选民对选举有厌烦情绪,因此,像投票这样原本非常庄重的行为,在他们看来也不过是一件很随意的事,从而导致选举权行使的低效化。选举权行使的低效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选民对选举抱着一种应付态度,投票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随心所欲;第二,游戏心理,以调侃的心态参加选举,甚至通过选举来进行恶作剧;第三,投票时随大流,别人怎么写,我就怎么写;第四,乐于接受别人的包办代替,很随意地就把自己的选票转让出去。

    (2)使选举失去其本来意义,纯粹成为一种负担

    在一些选民眼中,选举已不再是一项权利,而纯粹成为一种额外的负担,几年一次的换届选举,让他们感到不胜其烦。根据我从实践中了解到的情况,其实认为目前选举搞得太多、太频繁的人,不仅包括选民,也包括选举的组织者们。最近几年,要求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的呼声一直不断,并且理由之一就是3年搞一次选举,太麻烦了。这种论点也从侧面证明了我在前面所作的判断。

    (3)对选举结果缺乏关注,在选民和代表之间难以形成一种稳固的联系

    第一,对自己曾投过赞成票的候选人最终是否当选,印象不深刻。对于这个问题,课题组作过专门的调查。

    问卷调查题:“如果您投过赞成票,您是否记得您赞成的人当选没有?”

    在正常情况下,选民对自己投票赞成的人是否当选,印象应该是很深刻,但有28.2%的人回答“不记得了”,说明这部分人根本就不关心选举结果。

    第二,对当选代表的情况也缺乏了解。根据我们的调查结果,有23.4%的选民不记得他们赞成的候选人的大体情况。

    第三,没有在选民和代表之间形成一种稳固的联系。这主要体现在选民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工作情况缺少了解。根据问卷调查,多数选民知道他选出的代表在人大中的一些工作情况,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人(32.3%)不知道他(她)在做了些什么。

    选举的过程实际上是利益委托的过程。随着选举的结束,在选民和当选代表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主要体现在:代表在人代会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必须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定期向选民报告自己的工作情况;代表要接受选民的监督。如果选民连谁当选,当选以后又干了些什么这样一类基本的情况都缺少了解,那么他们也就无法和代表建立一种稳固、持久的联系,这不仅虚化了代表的“代表性”,也使选举的作用大打折扣。厌选是我国民主化进程中遇到的一个暂时性困难,我们必须以客观的态度对待它。如果一味地用数字加以掩盖,不仅于事无补,还会使问题变得更加严重。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们不应把厌选归于我国的经济文化落后,选民的素质差,而应该从选举制度中寻找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无疑是整治选民厌选情绪的一剂良方。

 

    选民愿意在什么地方投票——选区划分对选民心理的影响

    选区划分是选举中一道必不可少的程序设计,它和选民的选举心理有着很强的相关性。一般说来,选区设置在选民利益集中的地方,选民就会关注选举,参选的积极性也会相应地提高,反之,选民便会对选举失去兴趣,参选的积极性也要大打折扣。所以,选区划分对选民的心理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并以此影响最终的选举结果。就我们国家目前的情况而言,科学、合理地划分选区,使选民从关心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来关心选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他们的厌选情绪。

    我国的选区划分办法早在建国之初就已确定。按照第一部选举法的规定,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选举均按选民居住情况划分选区。《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通知》又补充规定,选区必须在进行人口调查和选民登记以前划定,结合人口与居住的自然条件划分,每一选区的人口数应与当  地每一代表所应代表的人口数大体适应,每一选区一般以直径不超过20华里为原则;一般的选区以能产生两三个或3个以上的代表为适当;人口稀散、地区辽阔之处,可以一个选区选出一个代表,特殊的还可以两个选区合选一个代表。

    按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选区划分程序大致是这样的:

    在农村,根据农村基本上以一个自然村或管理区(村民委员会)作为生产、生活的活动单位的特点,划分县一级(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  代表的选区,一般可以管理区(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划分。不足分配一个代表名额的,可以就近两个或者多个管理区(村民委员会)联合划为一个选区。选举乡一级(包括乡、民族乡、镇)代表的选区,一般可以自然村为单位划分。如果一个自然村不足分配一个代表名额的,可以就近两个或多个自然村联合划为—  个选区。一些边远山区,居住状况十分分散难以联合划选区的,在代表名额允许的前提下,尽可能单独划分选区。

    在城镇,根据人口比较集中、人户分离情况比较普遍和突出的特点。一般以生产、工作单位或者按行业、系统划分选区,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可以按居民委员会归属划分选区。人口数多,足以分配1—3名代表名额的,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选区;人口数少,不足以分配一个名额的,可以就近或按系统若干单位联合划为一个选区。

    属少数民族聚居的情况,按照本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有条件的最好单独划分选区,以保证依法选举产生该少数民族的代表。

    根据选举法的基本精神,我国在划分选区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举组织工作的进行。

    由于选举是选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与行使基本权利的基本形式,因此,选区的划分要充分考虑选民的实际情况,应从维护选民利益的角度出发确定选区的大小与具体范围。一方面要考虑人口居住状况,同时要考虑选民的分布、民族成分、历史传统等因素。因此,选区的划分,同时要考虑行政区域的划分、政权机关的设置、企事业单位的具体分布等情况。中国选举制度的民主性决定了选区划分的方法与原则不能考虑任何党派与特定团体的利益,更不允许利用选区划分追求与满足个人不正当的利益。

    二、便于选民了解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它体现了政治体制运行的程序正义。选举制度的基本价值是选民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选举人民代表与国家机关领导人,选民与候选人之间的相互了解是选举制度获得合法性的重要前提。由于中国选举制度下的人民代表实行非职业化,代表的活动不能脱离居住地区、生产单位、事业单位或工作单位,这些地区或单位是选民了解候选人的基本场所。合理地划分选区,有利于选民在自己工作或生活地区了解候选人,发挥其政治积极性。

    三、选区划分要充分考虑选民行使监督和罢免权。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民有权监督与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为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选民应在选区内及时了解代表是否模范地遵守宪法与法律,是否履行了其职权。合理的选区划分便于选民了解代表的活动,有效地发挥监督与罢免权。

    不同群体的选民因利益的实现方式不同,对选区划分方式的选择也会有所不同。通过我们的调查,了解到绝大多数的农村选民对现行的选区划分方式是认同的;而城市选民中的一部分则对现行的选区划分方式持异议。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以及我国目前的选举实践,城市选举一般是按生产和工作单位划分选区。但在一项题为“您更愿意在什么地方参加投票选举”的问卷调查中,有22.9%的选民表示愿意在居住地进行投票。这是为什么?课题组就这个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调查,得出了以下4个方面的结论:

    (一)比较方便;

    (二)比较了解情况;

    (三)主要社会关系、主要利益在此;

    (四)不受干涉。

    从以上结论我们不难看出,选民愿意在居住地投票,除纯程序性的因素外,主要是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和保证权利的行使不受干扰。

    第一,在居住地投票,有利于实现选民自身的利益。我们知道,一个城市居民的利益可以分解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和纯个人生活有关的利益,包括居住状况、周边环境、公共设施、治安、子女入托、就学、交通等等;第二部分,从工作中派生出的利益,包括提干、获得各种荣誉以及住房、工资、奖金等。从两种利益的实现方式看,第一部分利益所涉及到的—些问题,属于社区性事务,一般是由社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管辖。所以,城市选民在居住地投票,有利于实现这部分利益。而第二部分利益是由选民所在单位进行分配的,和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毫无关系。因此,在工作单位投票,使选举和选民的利益脱节。

    第二,在居住地投票,有利于选民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在工作单位投票有一个弊端,它容易使选举成为纯粹意义上的组织行为,选民个人的自由选择度大大降低。这实际上也是许多选民的顾虑所在。所以,在回答“愿意在居住地参加投票的原因”时,有10.71%的选民选择了“不受干扰”这一项。

 

    变“黑箱作业”为程序化运作——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提出方式的心理取向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选民心理有着很强的相关性。具体说,如果在选举过程中,选民10人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能够和组织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一样得到平等对待,选民的参选欲望自然就会强烈;相反,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为某一级组织所控制,选民10人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不过是陪衬,那么,选民便会对选举的民主性和公正性缺乏信心,参选的积极性也会受到影响。从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变“黑箱作业”为程序化运作,是选民们要求改革现行的代表候选人提名方式的主要心理取向,这既反映了他们对现行制度的综合评价,也表达了他们对改革现行制度中不合理因素的期待。

    以下我们试图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尽可能比较准确地描述选民们对我国选举过程中代表候选人提名机制的总体评价。

    一、选民对现行做法的认知程度

    问卷调查题:“您是否知道正式候选人是怎么确定的?”

    答案:20.1%的人明确表示不知道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方法;在选择知道的人当中,多数人认为是预选确定的。

    调查结果表明,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和目前的实际做法,实际上绝大多数人并不知道代表候选人是如何确定的。对于这一点,我们绝不应该简单地指责选民政治素质低。因为为了使调查结果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出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的调查对象不仅包括普通工人、农民,也包括党政机关干部、知识分子,甚至还有法律工作者。

    从1979年到现在,普选已经搞了十几次,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是如何确定的都不清楚呢?答案其实是很清楚的:因为选举法在代表候选人提名问题上采取了“模糊化”的处理方式,从而为“黑箱作业”预留了很大的活动空间,所以选民们不清楚也就不足为怪了。

    二、选民对现行做法的满意程度

    问卷调查题:“您对选举中确定正式候选人的办法是否满意?”

    答案:表示“很满意”的有19.9%,表示“比较满意”的有40.5%,表示“不太满意”和“很不满意”的有32%。

    如果把“满意度”调查的结果同前面的“认知度”调查的结果稍加对照,就会发现两者是矛盾的。绝大多数选民并不真正了解正式候选人是怎么确定的,但有60%多的选民对现行做法表示满意。这个矛盾其实不难解释。因为在关于“满意度”的问卷调查中,当问及满意的原因时,有70%的选民回答:“因为正式候选人是经民主选举产生的。”这个回答显然是对现行做法的一种善意误解。这说明,很多选民对现行做法表示满意,是基于他们对现行做法并未真正了解。

    在对不满意的原因作进一步调查时,一部分选民作出了以下回答:

    不了解正式候选人产生的方法,占  39%;

    组织领导干预太多,没体现民主,百姓参与少,占25%;

    选举是形式,不代表民意,不民主,占21%;

    因为是组织推荐预选,占15%。

    三、选民对现行做法的参与程度

    选民对现行做法的实际参与程度是由他们的心理状况所决定的。这个问题包含两个方面:

    第一,选民愿意联名推荐候选人吗?

    在我们所作的一项调查中,  61.3%的人回答没有参加过联名推荐候选人,主动参与过推荐候选人的占27%。

    这个调查结果并不能说明多数选民不愿意联名推荐候选人。因为选民愿不愿意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和他们是否实际参与过这项活动并非一回事。从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有相当多的选民愿意联名推荐候选人,但现行的做法并没有给他们提供必要的机会,或者虽然提供了机会,但他们的提名权不能得到善待,因而最终他们还是选择了放弃。

    下面就是部分选民放弃提名权的内心起因:

    没有机会,占31.58%;

    不知道有这回事,占14.45%;

    怀疑这种形式的效果,占12.84%;

    认为没有这种权利,占12.84%;

    候选人是上面安排的,我们推荐也没有什么用,占12.31%;

    没人找,没有人来组织,占11.24%;

    无所谓,不关心,占10.71%;

    相信组织,相信上面的安排,占9.10%;

    选举谁是个人自己的权利,别人无权干涉,占8.03%。

    第二,选民愿意被推荐为候选人吗?

    如果把业已进行了十几次的换届选举进行比较,从中可以发现,有相当一部分选民对这个问题呈现的是新奇──狂热──平淡──冷漠这样一种心理曲线。这也就是说,社会在不断进步,选举制度也在逐步完善,可是有些人当代表的欲望却在减弱。

    为了对这部分人的心理状况作一些深层的了解。课题组专门作了一项题为:“如果有选民或代表推荐您当候选人,您最大的担心是什么”的调查,其中有60%多的人回答是:选举中不能被平等对待。

    我们在调查时还发现,选民不愿意接受提名,除了担心在选举中不能被平等对待以外,还担心受到变相的打击报复。在不少地方,如果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就会有人“做工作”,千方百计地要代表撤回提名,或阻止其当选。一旦代表提名的候选人当选,有的指责这是“非组织活动”,个别的甚至要追查“责任”。有的虽然承认选举结果,但是,代表提名的候选人当选后很快就调动到一个闲职上,或者干脆免职。

    正是由于选民们的提名权不能得到公正地对待,使一部分选民产生了逆反心理,这种逆反心理表现在他们对组织提出的候选人有一种排斥感。通过问卷调查,我们了解到,选民对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满意程度较高,达50%多;对组织上提名的候选人较满意的仅占14.2%。

    根据前面的问卷调查结果,以及对一些地方选举工作的实地观摩,我们可以初步地了解到,在代表候选人提名过程中,选民厌选心理的形成。主要源于以下几种不利因素的存在:

    (一)提名方式的非程序化

    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应该说是除投票外选举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道环节,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们至今在这方面尚未形成一套完备的程序。按照选举法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由各该选区选民小组经过反复酝酿、讨论、协商,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加以确定。这一规定显然过于含混、模糊,根本无法操作。而各地根据这一规定制定出来的实施细则则更是形形色色、五花八门。正是由于我们采取了模糊化的处理方式,使许多选民难以了解正式的代表候选人是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确定的。前面的调查结果已经显示,有20.1%的人明确表示不知道,而表示知道的人当中,绝大多数的回答也是极不准确的。我们真的无法指责选民们的选举意识淡薄,事实上现行的法律并没有给他们提供一份明确的答案,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二)“黑箱作业”加“领导旨意”

    正是由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缺少一套完备的程序。从而给“黑箱作业”提供了充足的空间。首先,有许多领导干部,他们的代表身份己被事先“内定”,这些人往往是通过“戴帽下达”的方式,被分配到各选区。保证这些人顺利当选,就是贯彻上级领导的意图。很显然,确定他们的正式代表候选人身份,不需要经过严格的民主程序。其次,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候选人,也完全在党的组织部门或统战部门直接干预或间接控制下进行。推荐谁,怎么推荐,完全由这些部门的领导内部掌握,所适用的规则也没有透明度。再次,当选民10人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和政党与人民团体推荐的候选人“撞车”时,一般都被采取非程序化手段“酝酿”下去,以维护组织提名的权威性。最后,按照立法本意,正式候选人的最终确定是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个“多数”被赋予了很大的弹性,结果往往是少数领导者的意见变成了多数选民的意志。

    (三)两种提名权的不平等

    按道理说,各政党、人民团体的提名权和选民10人联名的提名权应该是完全平等的,但事实绝非如此。第—,从可能性上看,前者推荐的候选人被列为正式候选人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后者;第二,从数量上看,由前者推荐的候选人所占比例远远高于后者。在许多地方,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权,实际上已完全被政党和人民团体所垄断,即使是有例外情况的出现,也不过是作为一种点缀,作为总结材料中的一条成功经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组织上推荐的候选人各方面的条件都不比选民推荐的候选人差,但最终却落选了,这反映选民的一种逆反心态。他们正是用这种方式来表达对选举过程中不平等现象的不满情绪。

    (四)预定各种比例关系

    现行的选举法对代表的构成比例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但在实际选举的过程中,各地一般都预先设定好各种比例关系,使各民族、各政党和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妇女、青年、爱国民主人士、归侨等方方面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然后,再按照预定的比例关系,把代表名额分配到每一个选区。由于每一个代表名额都有很明确的身份要求,所以,可供选民选择的范围很窄。原有的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程序也完全被省略。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选民所要做的一切就是给“钦定”的代表候选人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

 

    由“计划”到“竞争”——候选人介绍方式与选民心理

    候选人的宣传、介绍,是选举中的一个核心环节,也是选举的魅力所在。按照民主选举的本意,候选人应该在公平的基础上,以竞争的方式进行自我介绍。这样才会激发选民的参选热情,吸引他们去积极参加选举,从调查中发现,目前有相当多的选民对现行的候选人介绍方式不甚满意,希望了解候选人的意愿也不强烈。通过对他们心理状况的分析,可以发现,其主要原因在于现行做法缺少竞争,“计划”色彩太浓。因此,消除选民的厌选心理,必须改革现行的做法。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地在组织选举的过程中,主要通过如下程序介绍代表候选人:

    一、各政党、团体和选民提出代表候选人之后到正式确定代表候选人之前,要向选民详细地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二、在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之后到投票选举之前,要进一步安排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

    三、在选举日的前5天为介绍、宣传代表候选人的高潮期,主要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概况、参政议政能力和工作业绩,避免盲目投票;

    四、到了投票选举日,各种介绍和宣传活动一律停止,以免干扰投票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选择的自由。

    从具体介绍的方式看,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书面和口头介绍的方法。通常  采取书面印发候选人的简历或在公开场合口头介绍的方法。

    二、安排代表候选人在公开场合演讲的方法。即由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安排会场或采取其他形式,规定必要的时间,组织该选区的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代表候选人可以发表有一定时间限制的演讲,回答选民的提问等,进行现场思想交流,以增进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进一步熟悉和了解。

    三、由提名组织或选民代表在公开场合介绍的方法。即由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或在选民酝酿、讨论阶段,由提名组织或选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主要介绍其简历、业绩、参政议政能力,同时向选民广泛宣传人大代表的素质要求和应具有的代表性、广泛性和先进性。

    四、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宣传报道的方法。即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形式将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演讲等情况作公开报道、宣传,加大代表候选人的知名度,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有一个较为客观、全面、深入的了解。

    五、对外选区选民参选的介绍方法。即在本行政区域内,一个选区的选民如果需要到另一个选区参选,选举委员会应将该选民的基本情况和表现向所到选区的选民介绍清楚,并安排其与选民见面,使选民对其加深了解。

    课题组曾围绕“选民们是否希望了解候选人”这一问题,作过专门的调查。其中大多数人表示希望了解候选人。如果仅从数字上看,调查结果无疑是让人感到乐观的。但是,通过对选民心理状况的进一步调查与分析,就会发现,数字所反映出来的比值和选民在介绍候选人过程中所表露出的冷漠态度有很大出入。

    笔者曾在辽宁、河北、北京等地采访过一些选民,对象包括农民、普通市民、机关干部、公司职员、高校学生。他们普遍表示不愿意了解候选人,他们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甚至根本就不知道怎样去了解候选人。

    两种不同的调查方式,得出的结果却大相径庭。其实,这个矛盾并不难解释。选民们希望了解候选人,这表现了他们的一种意愿,一种行使权利的本能。但在实际选举的过程中,他们能否主动地去了解候选人,还主要取决于现行做法是否能够真正地让选民充分地了解候选人。所以,在采访调查中部分选民所表露出来的冷漠情绪,实际上表明他们对现行做法不满意或不太满意。

    为什么有相当多的选民不愿意了解候选人?  答案是:他们对现行的做法不满意。

    问卷调查题:“您对介绍候选人的办法是否满意?”

    答案:近75%的人表示“不满意”,  25.1%的人表示“满意”。

    由于现行的介绍候选人办法存在着一些不合理因素,多数选民表示对此不满意,这是一种正常的心理反应。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选民们的“不满意”主要是针对以下一些现象:

    一、缺少竞争机制

    选民们感到,现在的选举缺少竞争,  “计划性”太强,一切都在预料之中。介绍候选人也不过是走走形式,履行一下法律手续,此外没有其他任何意义。如果没有竞争,选举这种本该充满活力的民主形式将会日趋萎缩、低迷。现在有相当一部分选民对选举流露出浓重的冷漠情绪,这实际已表达了他们对现行的介绍候选人办法的不满。

    二、没有一套完善的程序

    选举法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根本无法操作。在实践中,如何介绍候选人,各地只能八仙过海,各显其能。因为我们和西方国家不同,我们对竞选一直持否定和批判态度,在介绍候选人的过程中,任何带有“竞选”因素的介绍方式通常不被提倡。因此,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需要通过立法来加以明确。

    三、两种候选人的不平等待遇

    组织提出的候选人与选民提出的候选人,两者的不平等不仅体现在“提名和确定”的过程中,也体现在“介绍”程序中。从了解到的情况看,在介绍候选人的过程中,各地一般都以介绍政党和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纯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为主,而选民联名推荐的候选人不过是作陪衬,有时甚至干脆被排除在见面活动之外。

    四、方式单一、规模小,选民难以和候选人见面

    虽然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选举实施细则中都对如何介绍候选人,以及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作了相应规定。但在选举的过程中,介绍候选人的方式单一,缺乏公开性,在多数情况下,人们只能通过选举委员会公布的简历来了解候选人的情况。调查表明,在投票前,仅有37.5%的人见过候选人,没有见过或仅是听说过的人的比例较高,接近60%。由于大多数选民在投票前难以和候选人见面,这就使得他们无法真正地了解候选人。

    据了解,各地在选举的过程中,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只限于个人的一般情况,而和代表身份有关的情况,如当选后如何反映选民的意见等,却不作介绍。

    由于有这么多的选民事先并不了解或不太了解候选人的情况,因此,对盲目投票的现象,我们也就很难加以控制。近些年,选举权行使低效化的趋势一直让人倍感头疼。选举的组织者们也想尽了一切办法,但情况并未见好转。而从许多选民的情况看,他们对选举并不抱太多的期望,投票对他们来讲,只不过是在机械地重复着每隔几年一次的公民“义务”。由此可见,如何介绍候选人,将直接影响选民的心理并进而影响选举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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