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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评官的由来
2014-12-12 15:25:13 来源: 作者: 【 】 浏览:31次 评论:0

    20世纪80年代,随着“单位制”的解体,大批的城市居民从单位中游离到社会上来,由此就需要城市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培育社区,通过社区建设将自主而分散的社区成员再组织起来,整合和动员社会资源,重新构造城市管理的微观社会基础,变传统的“单位制”主导的社会为“社区制”主导的社会。“民评官”正是在社区建设发展的基础上,作为社区建设的一个配套机制发展而来的。

20世纪80年代是后期,天津、武汉等城市街道和居民委员会开始从事一些社会服务性工作。这一工作被称之为社区服务。1986年,国家民政部首先倡导在城市基层开展以民政对象为服务主体的社区服务。1987年9月,民政部在武汉召开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座谈会,提出社区服务的方向。社区的概念第一次进入中国政府管理过程。1991年5月31日,当时的民政部长崔乃夫提出基层组织建设应着重抓好社区建设。自此,社区服务进一步扩展为社区建设,其目的是以社区为基础解决社会发展问题。

与此同时,随着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工作的开展,原有的单一性城市行政化管理体制与之不相适应。如上海的“两个200万和两个100万”问题,即每年有200万外来民工进入上海市,每年有100万居民动迁,100万人次的人员下岗,老龄人口已达到200万。这些问题都平面化地流向社区。面对这些问题的冲击,仅靠居民委员会是不可能解决的,而区政府双忙于城市开发与经济发展,无法顾及;街道管理任务明显加重,难度加大,责权利不统一的矛盾加剧。因此,上海市于1995年5月开始在10个区的10个街道进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个落实”的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其基本内容是向街道放权,强化街道功能和进行社区共建,建立街道—社区行政系统。其主要特点是:(1)面向街道、权力下放;(2)以块为主,条块协调;(3)街道主导,居委会支持。这种城市管理体制是将社区定位于街道这一行政系统,同时加强居委会建设,使之成为社区行政系统不可缺少的一个支持因素或子系统。这一管理体制无疑探索出了优化市、区、街政府管理体系的新路子,但从培育社区自治与优化政府管理相结合来看,还存在着四个明显的缺陷:(1)街道主导与居委会支持模式同居委会自治性质不对称;(2)街道办事处行政功能加强与居委会自治功能弱化形成矛盾;(3)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干预与居民惩治的张力,将使街道社区行政系统推动存在的基础;(4)政府一元化管理与居民多元化需求之间出现矛盾。`

1999年,为了探讨并逐步完善城市社区建设思路,研究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民政部制定了《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工作方案》,提出在强化社区功能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区力量,合理配置社区资源,大力发展社区事业,逐步完成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由行政化管理体制向法制保障下的社区自治体制的转变,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居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建设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文明社区。这一方案第一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提出了社区自治的概念,并强调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要由行政化管理体制向法制保障下的社区自治体制转变。至此,全国逐步建立了26个社区建设实验区。其中,沈阳模式是比较有影响的。

1999年,沈阳根据现在城市居民一般居住楼房的情况,突破了《居组法》规定在100户至700户设立居委会的限制,以小于街道大于居委会为标准,将原有的2753个居委会重新划分为1277个社区,建立社区管理委员会,其领导人由社区成员选举产生,社区公共事务由社区依法自我管理,初步实现了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由行政化管理体制向社区自治体制的转变。但沈阳当时并没有明确界定政府和社区的关系。而武汉正是从这个方面下手,进行改革创新。

武汉市江汉区是全国26个实验区中最后一个列为实验区的城区,在积极学习和借鉴沈阳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迎新的拓展,提出了独具特色的目标模式:坚持社区自治方向,以社区为平台,通过制度迎新,在每一个社区范围内,建立一种行政调控机制与社区自治机制结合、行政功能与自治功能互补、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整合、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互动的社区治理模式,其核心是将优化政府管理体制与培育社区居民惩治直接结合起来,探索政府依法行政与社区依法自治相结合的运作机制。根据这一目标模式的要求,江汉区选择了立足自治,上下联动,配套改革,整体推进的制度迎新之路。体制创新的重点放在理顺政府与社区的关系上创造了“政府与社区共生”的关系模式。即制度架构的出发点在于:区街政府部门与社区组织的关系,双方不仅在治理对象上是适度的分离关系,而且在治理主体上也适度的分离关系,或者说社区组织不再是政府管理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而是政府管理系统与社区自治系统之间的并存关系。其主要内涵包括:(1)明确界定区街政府部门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2)明确划分区街政府部门与社区居委会各自的职责范围;(3)明确规定社区依法行使自治权;(4)“条条部门”承担的行政事务,必须做到“五个到社区”即工作人员配置到社区、工作任务落实到社区、服务承诺到社区、考评监督到社区、工作经费划拨到社区;(5)权随责走、费随事转;(6)功能互补;(7)严格考核,即严格社区评议区、街政府部门的规则和程序;(8)社区与街道双重松绑。

民评官正是政府与社区共生关系模式中一个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一个制度是否完善,就在于其是否有一个配套的监督机制。制度内部要均衡,要的互补性,没有监督的制度是不管用的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就是根据上述第7条与第4条中“考评到社区”而制定的,它对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和社区关系的进一步理顺、明晰社区自治的功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主评议制度包括四个层次:(1)街道评议区政府职能部门,只有评议才能杜绝区职能部门向街道下派任务;(2)社区自治组织和居民评议街道办事处,只有评议才能明确街道与社区的关系,避免出现社区行政化的反复;(3)居民评议民警和社区专干,只有对他们进行评议,才能考查“条条部门”是否做到“五个到社区”,民警和专干是否真正做到为居民服务;(4)社区居民对社区自治组织评议,只有评议才能让社区自治组织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社区居民服务,而避免出现社区组织自治。这次的民评官实际上是第二和第三个层次的结合,第一个可以称为官评官、第四层次应当称为民评民。这次民主评议活动,仅仅开展第二和第三个层次,因为,首先,政府职能部门要开展“行风评议”内容与民主评议基本相同,这里没有再次评议的必要;其次,今年下半年刚刚进行居委会换届选举,上一届居委会在选举之前已经评议完毕,新一届居委会工作不满半年,也没有评议的必要。

民主评议活动已经开展了二次,这是第三次。在第一次评议时,仅仅由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成员代表大会、协商议事委员会对街道办事处进行了评议,并且评议结果也没有付出实施。第二次针对第一次的不足,做了5个方面的修改:(1)时间提前。将社区民主评议放在政府部门管理考核之前,评议结果可以直接作为政府部门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2)扩大评议主体范围。除第一次参加人员之外,社区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参加评议,另外低保户、残疾人和热心居民也推选代表参加评议。(3)增加面对面咨询和评议程序。受评组织和个人在述职后,参评代表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或建议,让受评组织或个人回答,以扩大交流、沟通信息、增进共识、发现问题。(4)提高标准。(5)修订评议内容,使评议更趋合理。这次评议在程序上更加完善,制定了严格的评议程序,包括参评小组和参评代表的产生都制定了严格的程序,以确保评议的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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