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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与物业公司:以“社区和谐”为重
2014-12-12 15:24:45 来源: 作者: 【 】 浏览:40次 评论:0

看到一则报道,共用一个办公楼的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因为“关系一直比较差”,物业公司想把居委会挤走,居然想出居委会干部上厕所要进行“时间”、“姓名”、“大便或小便”、“如厕时间”等项登记,还为此派出专人值守。当然,物业的理由是好计算所用的水费。但是,作为“公司”,总是要进行成本核算的 吧,派出专人值守,一个月怎么也得要好几百元。居委会干部就算全部跑肚拉稀,恐怕也用不了这么多水费。做这样的亏本生意,按说也太弱智了,不可能!由此推理,一定是“物”翁之意不在“厕”。

这在读者看来很搞笑的 一个小闹剧,可能在当事的 双方-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却是“严肃的 阶级斗争”事情闹到要拿“上厕所”来说事的地步,想必也非“一日之功”了。不过要真正解决问题,还是得“各打五十大板”,以充“一碗水端平”.

居委会与物业可能会产生矛盾,根子恐怕在制度安排。从目前中国的 法律法规体系来说,城市中的 居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这是《居委会组织法》所规定的;城市小区中的物业管理公司,是业主通过选聘、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请来从事物业管理的服务性企业,这是《物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的活动区域有重合之处,社会功能也有重叠的地方,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又都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力,于是,就有可能形成“一山二虎”的局面。遗憾的是,在一些地方,这样的局面如今已经形成。但话又说回来,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这两者中,又没有哪一方是能够“灭”了对方的。所以,现实一点,还是要和平共处,从长远计,凡事协商一致为好。

先说居委会:从社会行政管理的角度看,不要以为自己大小算是行政体系的神经末梢,有点儿“政府背景”,就瞧不起人来。居委会的存在,是要为社区居民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当然,小区中有了物业公司,就不必像老城区的居委会那样,要操持很多日常的便民利民服务。但是,作为企业的物业公司是按合同办事的,合同上规定的任务总是有限的。事先合同上没有约定的,可能就该居委会来忙乎了。至于行政事务,物业应该是办不了的,这也得通过居委会来办。要是居委会不为居民办事,在小区中就会没有地位了,老百姓也不会把可有可无得居委会当回事,管理也就谈不上了。所以,从日常生活服务来看,居委会应该自觉地拾遗补缺。至于与物业公用一个楼,水电费恐怕还是要交的。居委会的工作进经费市里也有明确规定。可以在上级部门的协调下,通过谈判也来个一纸约定。在任务分工和资金支出还有其他方面都有个合理的安排,各负其责,各付其费,想必也就没有必要为上厕所而“打架”了。

再说物业公司:从市场的角度来看,也不要以为大小也可以跻身于公司法人的行列,有点儿“资本”的背景就瞧不起人来。物业是小区居民请来的“大管家”,管什么呢?法规上写得很明白,“对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既然是企业,就应该摆正自己的地位,应该将小区居民当作“上帝”,好好服务。而不要挖空心思去争那么一点可怜的“权”。要不然,小区居民可以“请神”当然也可以“送神”,虽然后者要比前者难度大一点。

至于与居委会公用一个楼,也许是发展商当年的安排。因为法规上也有规定,新建小区必须为居委会预留办公场地。虽然发展商的安排可能不是最佳选择,但既然已经安排了,除非有其他场地可以置换,两家合用一个楼的现状还得维持下去。所以,凡事还是协商解决为妙。拿厕所来说事无论如何有点“脏”。

这个新闻事件发生至今已经一段时间,想必在有关部门但额干预下,现在问题已经解决。如果是这样,“板子”自然也就不打了。现在党中央正大力倡导“和谐社会”,从某种意义商说,这自然要从“和谐社区”做起---这个大方向可得看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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