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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公共事务分类管理的意见
2014-12-12 12:08:19 来源: 作者: 【 】 浏览:78次 评论:0

为深化“社区建设883行动计划”,改革社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及运作机制,推进社区居民自治,促进社区长效管理,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现结合我区社区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就我区社区公共事务分类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公共事务分类原则

社区公共事务分类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分工、权责对等、民主自治的原则。以满足社区居民需求为社区建设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合理界定政府部门、社区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功能范围,从根本上防止政府赋予社区居委会过多职能,调整社区和各相关部门的权责关系,增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能力,为构建社区长效管理机制及创建和谐社区、和谐江汉服务。

二、社区公共事务分类与管理机制

结合当前社区工作实际,对社区公共事务按职能进行分类,并依照不同的分类采用不同的管理机制,构建起分类科学、权责对等、处理有序的社区公共事务管理机制。

1、社区行政执法和管理事务

分类依据:有特定的执法主体和法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社区事务。如社区内建筑物规划、社区环境管理、市容监察、计划生育与人口管理、治安与消防管理、医疗卫生管理、社会保障管理、教育管理、基础设施管理、执法、监督等活动。

管理机制:此类事务由相应的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及其所下派、委派的工作人员独立承担;在总结前期改革经验以及分析尚存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社区专干管理制度和工作方式,逐步建立社区社会工作者队伍;结合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管理和运作机制的改革,探索社区社会工作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路子;社区居委会只协助反馈社情民意,并对政府部门和社区专干的工作进行监督,但不承担具体事务,政府部门不与社区居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

2、社区公共服务事务

分类依据:由各类公营事业部门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如公共教育、医疗保健、邮政投递、通讯网络、公共交通、有线电视、供电供水供气等服务与收费活动。

管理机制:此类事务由公营事业部门独立承担,社区可在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公营事业单位企业化、产品商品化、运作机制市场化,增强公营事业单位的内在造血功能,走上以服务养服务、以事业养事业的发展道路;社区居委会有权向公营事业部门反映居民的意愿和要求,并对其服务活动开展经常性监督,对于公营事业部门不负责任和违规的行为,社区居委会有权代表居民向政府部门反映,要求政府部门干预和依法处理;公营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区居委会转嫁负担。

3、商品房小区物业管理事务

分类依据:由商品房住宅小区的物业提供的管理和服务。如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小区共用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小区内绿化和卫生清洁,小区活动设施管理、维修和养护,小区内部安全保卫,与物权有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竣工验收等档案资料的保管与维护,等等。

管理机制:此类事务由物业管理部门独立承担。可在社区居委会的协助下成立业主委员会,依法通过招投标,自主选择物业管理部门,并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对于服务质量差的物业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解聘。社区居委会不直接干预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自治活动。对于业主与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纠纷,社区积极进行调解,防止出现群体性突发事件。

4、非商品房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

分类依据:商品房住宅小区以外的其他住宅区的管理和服务。如单位福利房住宅区和老城区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特别是老城区旧居住社区,主要是由低收入人群构成,房屋产权具有多样性(私房、公房、单位福利房等混合),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承担更多的功能。

管理机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建立行之有效的运作机制;对于单位福利住宅区,应结合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逐步走向社区化和社会化管理方式;对于老城区旧居住社区,主要是由低收入人群为主,房屋产权具有模糊性和多样性,居民难以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物业管理和服务,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方式和招投标方式,鼓励公营事业部门、街道房管部门、其他社会服务组织等,来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社区居委会有权代表居民向政府部门和具体的服务部门提出要求,并对政府部门和具体服务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

5、社区居民互助事务

分类依据:主要由居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来提供的服务。如邻里交往与精神互助、邻里关照与生活互助、邻里生产互助、邻里资金互助等活动。

管理机制:此类事务主要通过组织和管理好社区中介组织,通过中介组织完成。政府通过创立良好的制度、政策、体制环境和必要财政支持,鼓励居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组织,但不直接干预或介入其内部日常活动;社区居委会组织和动员居民,建立各种体现邻里互助和守望相助精神的互助组织,包括精神互助组织(腰鼓队、戏剧爱好者协会、聊天小组、健身队等)、生活互助组织(邻里关照、群防群治、防火防盗、居家养老等)、生产互助组织(下岗职工合作社、外来农民工互助社等)、资金互助组织(社区扶贫基金会、社区公益建设基金会)等,社区居委会通过监督规范社区中介组织的行为,提高社区中介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增强居民自治能力。

6、社区组织事务

分类依据:由社区居委会完成的社区事务。从社区自治的功能来看,它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向政府部门、公营事业部门、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居民需求和意见的事务;二是培育居民中介组织,动员居民开展邻里互助活动,增强居民自治能力;三是开展民间调解活动,和谐邻里关系;四是代表居民或组织居民对政府管理、公营事业部门、其他社会组织的管理或服务进行监督;五是组织开展社区民主活动,依法制定《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通过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等开展民主决策活动,通过居务公开和居民论坛等形式开展民主管理活动,通过社区民主评议等方式开展民主监督活动。

管理机制:由社区组织在党的领导下和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民主自治活动;政府主要是从事宏观管理,提供良好的制度、政策、体制环境和财政支持,依法指导社区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不干预社区组织事务;社区居委会在党的领导下和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居民,进一步完善“四个民主”的运作程序和运作机制,完善居民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运作程序,建立和健全居民论坛、居务公开、社区民主评议等制度和机制,提高社区组织事务的运作质量,满足居民民主需求,增强社区居民自治能力。

7、社区临时性、突发性事务

分类依据:由不可抗力或其它重大事由发生的具有临时性、突发性、不确定性的社区事务。按原有的分类不能确定或者经过一定途径由有关部门指派的重大事务。

管理机制:建立临时性、突发性事务进社区的准入制。临时性和突发性事务必须进入社区的,一律实行准入制,由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审核、归口管理;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与社区居委会协商,就具体事宜特别是“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达成书面协议。对于专业性很强的事务,诸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等,通过招投标方式,由相关专业机构承担,或政府部门面向社会招聘人员并通过培训后承担具体事务,社区居委会可协助提供一些基本信息。对于社区居委会协助的事务,政府部门必须切实做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对于未按规定下拨经费的或者未经审核和协商而强行下达的事务,社区居委会可拒绝承担。

三、社区公共事务分类管理保障措施

社区公共事务分类管理是巩固“883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是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充分体现了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各责任单位要建立相应的机构,严格考核。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棘手问题亲自解决,关键时刻亲自指挥,重大问题亲自研究。为实施社区公共事务分类管理创造条件,必须落实相关的保障措施。

1、建立严格的监督保障机制

一是实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社区制度。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定期深入社区了解民意,建立和健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定点联系社区的制度、接待日制度、提案制度、向社区居民的报告工作制度等,通过代表信箱、代表联系卡、社区居民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民意。

二是完善“民评官”制度。总结“民评官”活动的经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运作程序,确保每年一次的“民评官”活动的制度化和经常化,杜绝随意性。

三是建立和健全社区公共事务定期调查和情况通报制度。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定期(每季度一次)通过发放无记名调查表等方式,掌握社区事务分类管理的实际运作状况以及居民满意状况,定期公布调查结果,作为各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是建立和健全信访和举报制度。对于未按照本办法开展管理和服务的组织和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可向区相关部门进行信访举报。有关部门在15日内给予答复。

2、建立严格的考核保障机制

将社区公共事务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全区目标管理,各单位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年终按目标管理的要求统一进行考核。将领导干部在探索、构建、实施社区公共事务分类管理工作中的表现和实绩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社区公共事务分类管理工作的政令畅通,对政令不畅,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3、建立科学的投入保障机制

严格费随事转的原则,对于由社区承担的各项预算事务,必须落实经费。对于重大公共事务,区财政列专项预算,加大对社区公共事务分类管理工作的投入力度。进一步明确老城区型、混合型、城郊结合型社区内道路、管网、绿化等公用设施的维护费用由区财政承担;新建小区维护费用由开发商和物业管理机构承担;单位型社区维护费用由单位承担。各部门也要加大社区公共事务分类管理投入力度。鼓励社区内各单位、居民以捐赠、共建等形式分担社区公共事务分类管理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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