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社区建设实行“资源共享”的规定;为做好本区直属单位资源面向社区开放、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是指本区政府划定的164个社区,所称区直属单位是指区委、区政府直接管辖的机关、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区直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直属单位资源是指下列资源(以下简称社区资源):
(一)区直单位所拥有的文化、体育活动资源;包括俱乐部、礼堂、体育场馆等设施。
(二)区直单位所拥有的生活、福利资源,包括食堂、浴室、医院、托幼园所等设施。
(三)区直单位所拥有的其它一切可供社区利用的资源(按国家规定禁止对外开放的资源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由沈河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条 社区资源应向社区开放、服务;区直单位无正当
理由,不得拒绝。
第六条 区直单位对社区开放资源,为居民提供消费性服务的优惠收费。
第七条社区在利用区直单位资源开展大型公益性活动时,区直单位应予免费,社区活动需用水、电等设施时,利用资源单位应交纳所耗成本费用;区直单位也可视其情况减免费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