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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民主在中国的实践
2014-12-13 21:40:54 来源: 作者: 【 】 浏览:40次 评论:0

最近十多年来,中国社会的基层选举不仅影响到农村、城市的基层社会,而且影响到了乡镇政府和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并且对中国民主进程起了很大的作用。

农村选举制度的发展及其演变
        19802月,中国第一个村委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屏南公社合寨大队(现为宜州屏南乡合寨村委会)果作自然村诞生了。后来,广西地区相继产生了“村委会”、“村管会”、“议事会”、“治安领导小组”等一系列群众自治性组织。

农民的自我创造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获得了中央决策层的认同,并在1982年的宪法中确认了。19871124,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试行的方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该法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第三条明确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19886月,全国各地开始了长达10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阶段,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

1998年,除少数省份外,全国农村普遍进行了三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全国选举比较规范的村庄占60%左右,参选率一般在80%以上。在此基础上,199811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把“海选”原则、设立秘密划票间的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自治章程、村务公开制度等实践经验写入法律。

2002年,有关村委会选举的具体制度规定有了实质性进步。这主要体现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2002714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该通知首次比较详细、系统地阐述了村民的推选权、选举权、提名权、投票权和罢免权等五项实质性权利(权力)。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中特别强调:“村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规定的推选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委员,不能硬性规定或由组织指定、委派。”“要做到由村民直接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能用组织提名代替村民提名,保证村民的直接提名权。”“无故不组织或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要追究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防止变相地干扰、妨碍、阻挠村民选举方面无疑具有进步意义。

 

城市社区直选改革

 

农村基层民主的影响最先向城市扩散。198912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1998年夏天,山东青岛四方区出现了两个全体居民直接投票产生居委会的案例,至此,中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直选改革拉开帏幕。

2001年,广西的20多个社区进行了直接选举的试验,取得了成功。许多在经济改革中出现的和传统单位没有关系的“社会人”的参选,使得选举进行得比较激烈而且有竞争性,因此打破了城市社区居民直接选举改革的僵局,开辟出新的发展思路。在20033月~11月间,浙江海曙区的59个社区全部进行了直接选举,尤其是澄浪社区,进行了非常规范的选举程序的改革,百分之百的社区居民都进行了秘密划票,并且取消了农村选举中弊病产生的代票和流动票箱。候选人成立了智囊团,帮助他们参选和拉票,而且又进行了热烈的预选和造势活动。

1998年到2004年中国城市社区直接选举改革的事件经验来看,城市社区的直接选举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个能够适合中国实际的选举制度和规则。但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所规定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并没有兑现,而被操作成领导的控制。城市社区选举的独立发展还有相当艰难的道路要走。

基层人大选举制度改革

 

基层农村和城市选举改革以来,人大代表的选举改革仍然没有进行。1979年制定和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在1953年选举法的基础上作了重要改革,将直选从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扩大到县和自治县。

1980年前后,全国进行了文化大革命以后的第一次县级人大直选。在1980年北京区县人大代表的直选中,北京大学及一些高中出现了竞选活动。1982年修改的选举法,把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改为只能在选民小组会上由推荐人介绍候选人,并把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和人大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差额选举的原则,改为可以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通过预选实行等额选举。

但在农村和城市所出现的基层选举发展的影响下,基层人大代表选举改革也开始了。

20035月的深圳市区级人大代表中,涌现出十几位“独立候选人”。他们在参选活动中,首次贴出了竞选海报,并进行了一些竞选活动。结果有两名候选人成了区人大代表。

在深圳的影响下,同年年底在北京的区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中,也出现高校学生、维权业主、帮助维权的律师等20多名选民参选基层人大代表的事情。这些候选人组成了竞选团队,有比较多的竞选活动,最后有两名律师和业主当选为基层人大代表。

2003年各地候选人参加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过程中,湖北的几个农村地区都出现了基层群众参选人大代表的事情。

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的实践,出现了广泛要求修改选举法的呼声。20041027,全国人大通过了修改选举法的决定,其中两个地方的修改意义重大,一是将由各选区人民代表产生过程由原来的协商酝酿,改成“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另一个变化是,把候选人由推荐人介绍改成了“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选举民主存在的问题

 

在乡村政治结构关系复杂的背景下,村民选举中存在着以下严重问题:

第一,当选的村干部被乡镇组织或个人随意撤换。中办发14号通知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直接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以‘停职诫勉’‘离岗教育’等方式变相撤换村委会成员。”然而,这种现象广泛存在。

第二,乡镇政府在选举中操纵选举过程、控制选举结果。

第三,选举组织机构的行政中立。

村委会在换届选举时,要由县、乡镇一级政府机构领导成立选举组织机构。

村里也要组织选举委员会。但是,家族、乡镇、派系、宗教等都会干预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选举程序问题。虽然对农村选举程序有完整规定,但缺细节规定,委托投票、流动票箱和秘密划票方面容易出现漏洞。

另外,候选人的贿选问题、投票中重新点票问题、如何罢免问题等等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争议,但却没有有关的法律条文对此加以解决。

不过,无论中国的基层选举遇到了多么大的问题,它对中国产生的影响已经超过选举本身。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讲,农村选举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它的影响将要带来更大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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