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已全面启动,全市5万多名城镇低保对象将全部被纳入惠民医疗保险范围。
低保对象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140元的标准筹集,由省财政、地方财政和民政部门共同补助,个人不缴费。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地方财政部门每人每年补助30元,地方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每人每年补助10元。
低保对象医疗保险以保障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为主。支付费用起付线标准为:惠民医院100元,本市其它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500元。城镇低保人员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自负。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之和一年最高限额为2万元,超出部分、符合规定的应纳入医疗救助。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属医疗保险政策内的基本费用,在本市惠民医院住院的,住院费按60%报销,在本市其他医疗机构的住院费按50%报销,在市外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按40%报销。
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执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甲类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特殊疾病,紧急抢救用药可放宽至乙类药品目录。低保对象纳入医疗保险后,由惠民医院或其它定点医院“惠民窗口”定点提供优质、廉价、便捷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