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记者从民政部门获悉,辽宁省将对现行低保标准进行上调,平均调增幅度应在5%—10%之间,全省标准统一从10月1日起执行。
据省民政厅低保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我省共有低保对象150万人,按照2002年的规定,低保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月175元,其中沈阳市为205元。标准执行以来,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今年以来,粮、油等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给城市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为此,省政府决定对低保标准进行适当调增。
据介绍,此次城市居民低保标准调增幅度的主要依据是,现阶段维持城市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特别是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对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生活影响程度。根据调查测算,全省平均调增幅度应在5%—10%之间,而具体调增标准由各地按实际情况自行拟定。
目前,各地的普查测算工作正在进行当中。各区的市和县(市)民政部门将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依据普查测算结果,经过评估自行拟定合理的调增幅度,并报同级政府,得到批准后执行。
调整后的城市居民低保标准,全省统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对9月前的已保对象将从10月份开始按照新标准领取保障金,因调标而增加的低保对象将在12月底前纳入保障范围。
低保户将会在各地的调增标准得到上级批准当天开始,领取新标准的低保金,并将为其补齐2004年10月1日至获准期间的调增额。
另悉,各地低保标准确定后,将会对现有低保对象进行一次认证清理,需要增加救助额的及时予以审定。同时,本着“应保尽保”的原则,对低保边缘户进行一次大排查,新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已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解除,通过提高标准和实施分类救助提高低保对象的救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