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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农民工的阶级属性与权益保障
2014-12-12 15:04:22 来源: 作者: 【 】 浏览:76次 评论:0

  【摘要】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规模的转移,城市农民工逐年增加。城市农民工是处于边缘状态的边缘人,由于国家政策的原因,城市农民工受到各种歧视,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但实质上城市农民工又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城市的发展又离不开他们,对他们多种歧视实在不应该。要彻底消除这些歧视,首先是国家要进行户籍、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创新,使城市农民工融入城市的社会生活;其次,全社会都要关注他们,尊重他们,消除各种不合理的歧视。

    【关键词】城市农民工 阶级属性    歧视   权益保障

    一、城市农民工的阶级属性

    1、城市农民工是处于边缘状态的“边缘人”。城市农民工是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打工的人,由于受现行政策制度的阻碍,这些人不能成为城市一员,所以称之为城市农民工。这个称谓,形象地刻划出进城打工者无奈而尴尬的社会地位。城市农民工长期受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就业制度等一系列限制,虽离开了土地,但又不能进入城市。他们已成为一个与农民和市民均不同质的群体,构成我国目前社会结构的第三元,他们既非传统意义上的城镇居民,亦非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居民。目前,许多城市的人事管理体制仍然沿用以往的做法:城里人有单位的,以其人事档案关系的归属决定其管理上的归属,于是人们成为“单位人”,由单位管理;农民没有“单位”,也没有人事档案关系,因此,他们的管理归属就取决于其户口所在地,其户口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就成为他们的管理者。现在的问题是,农民工进城以后,人与户口发生了分离,其户口所在地虽然管其户口,却管不到人了。因为天高地远,鞭长莫及,而农民工虽然身居城市,但因其不具有城市户口,因此也难以真正进入城市管理体系中来,于是农民工实际上是处于城乡两种管理体系的夹缝边缘,成为处于边缘状态的“边缘人”。

    2、城市农民工的阶级属性。虽然城市农民工是属边缘状态的“边缘人”,但就其阶级属性,实际上他们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属于工人阶级了,只不过是现行的城市政策把他们排除工人阶级之外,不承认吧了,成为“边缘人”。说他们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因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与城市工人有许多相似性:一是他们摆脱了依赖土地生存。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长年生活在城市,脱离了土地,有的只是在农忙季节短暂回去帮忙;有的宁可让土地抛荒,全家进城打工,维持生计。他们之所以要保留土地,是因为城市不接纳他们,城市社会保障把他们排除在外,土地是将来生活保障的象征。二是在城市的务工收入已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近年农产品价格下降,农业收入下降,农业比较效益低,部分剩余劳动力进城打工的收入甚至比家庭农业收入多得多,很多农民工外出务工收入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三是他们充当了城市工人的角色。城市农民工在有些方面起着城市劳动力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如基建工程、合资、独资企业中的重体力或手工劳动的从业人员大都是农民工,大量的农民工在城市设摊开店,从事修旧服务业、加工业、商业、饮食业等,为城市居民提供特色服务,填补城市需要而又空缺的行业,而且,城市中一些重要的脏、累、苦和危险的工作,多由农民工承担,他们起了产业工人的作用。四是和城市工人一样,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城市的发展也经离不开他们,他们推动了城市劳动制度的改善,打破了部分城镇待业人员“皇帝女儿不愁嫁”的观念,一改某些行业因劳动力不足而出现工资水平畸高的现象,从而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降低了成本,提高了产品竞争力,促进了企业的效益的提高,同时也加快了城市的第三产业的发展。他们从社会分工的最底层支持着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保证了城市生活的正常运转。 

    因此,城市农民工变成真正的工人阶级只是社会承认问题。假如国家政策不存在歧视,社会都来存认城市农民工是属于工人阶层的一部分,那么,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前景是一片光明。

    二、城市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城市农民工群体虽然庞大,但缺乏组织,是一个弱势群体。由于不能融入城市生活,他们在生活上和工作上受到多种歧视,应有权益得不到保障。

    1、户籍制度的歧视。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城市农民工所面临的劳动就业、技能培训、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差别与歧视的制度基础,也是改革过程中迄今为止变化最小和最为缓慢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是千年历史产物。但是,它更多的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为了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1958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措施,对农村人口流入城市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从80年代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户籍在限制城乡人口迁徙方面的功能日益削弱。它不仅放松了农民从事非农活动的控制,为农民跨地区转移创造了条件。虽然目前仍保持着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但城市内部副食品供给制度、住房制度、教育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方面改革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农业劳动力区域转移的障碍已在原有基础上得到显著的弱化。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农民纷纷离开乡村到城市打工,形成声势浩荡的“民工潮”。然而,这些流徙入城的民工到城市后却由于受到“名亡实存”的户籍制度等一系列行政壁垒的阻碍无法融入就业城市原有的社会经济组织内,不得不在体制外生存而形成一种漂泊不定的流动人口。这些流动人口一方面进城后没有正式身份,在婚嫁、幼托、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一系列困难;另处在生存过程中还要交名目繁多的暂住费、暂住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外地建筑企业管理费等不合理收费,增加了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成本。

    2、就业制度的歧视。就业制度的歧视包括劳动者在求职、就业、管理等方面遇到不平的待遇,如对城市农民工的总量控制,职业、工种限制,先城后乡控制,强制性收取管理费,用工调节费,等等。在很多地区的城市社会中普遍存在着两个劳动力市场:一个是收入高、劳动环境好、待遇好、福利优越的劳动力市场,可以叫做“首属劳动力市场”,这是属于城市人的;另一个是收入低、工作环境差、待遇差、福利低劣的劳动力市场,可以叫做“次属劳动力市场”,这是属于农民工的。户口决定了人的身份,把人分为城里人和乡下人。农民工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因而不能成为“正式工”,只能做临时工。二元的劳动力市场使得农民工无法取得与城市人同等的劳动力资格,城市人所从事的许多工作,农民工不是不能干,而是因为他们没有城市户口而不被允许干。因此,农民工只能进入次属劳动力市场,而次属劳动力市场上又由于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过剩而使劳动力供大于求。所以,农民工随时面临被解雇的命运,就业极不稳定。 

    3、社会保障的歧视。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城市农民工则不享受任何保险等遇,完全被排除社会保障之外。主要原因是现行国家政策对城市农民工的歧视。国家社会保障政策只考虑到职工,对城市职工进行了强制性社会保险,而没有把越来越多的对城市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城市农民工考虑进去。没有任何用工单位为城市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甚至就是保障人的生命健康的工伤保险,有的单位都不愿意办。一旦出险工伤事故,受到伤害的是城市农民工。如近几年一些受到工伤事故伤害而又办理工伤保险的城市农民工,他们的命运是悲惨的,有的人财两空,有的终生残疾,生活无保障。城市农民工在城市无论奉献了多少年,终归是农民,最终还是要回到原来的地方。不仅享受不到任何城市养老的政策,就是在为城市作贡献时,时时担心失业、疾病的威胁。是贫困是他们忍受这些不公的待遇。

    4、教育培训的歧视。不少农民是举家进城打工的,子女也一道进城的,但子女上学成了一大难题。城市农民工在社会底层地位,他们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受到良好的教育,将来有个好的前程;然而农民工子女不能就近上学,因为而城市现有的公共教育资源不能接纳和满足越来越多的农民子女求学的愿望。要进入私立学校,要支付高额的教育费用,即使能进入附近的城市公办学校也必须要交一笔不少的赞助费,这样一来,子女入学问题就成了城市农民工的一块心病。据农民工反映,即使夫妻都在城市打工,也无法支持小孩在城市上中学费用,因此,大多数在城里上完小学的农民孩子,在上初中时都被迫回到农村;有的城市部分农民工联合起来,因陋就简,搞起了希望小学,但城市主管部门,开始是不承认,后来发展到全面查封,理由是办学质量差。话说回来,质量差,孩子们也能学到一些知识,总比辍学好吧?

    在农民就业培训方面,也存在类似问题。城市职工一般都能享受到培训、再学的机会,就是下岗职工,政府也采取再就业培训措施,增强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但城市农民工与此无缘。他们本来文化素质低,更需要培训。没有用人单位愿意对城市农民工提供培训的机会,更没有哪个单位对农民工进行再就业培训。

    5、观念上的歧视。除了上述歧视外,还有重要的一项歧视就是观念上的歧视,做同样的工作,城里人和农村人差别是很大的,农村人得到的报酬比城里人低得多。以东北地区的长春市为例,包擦一户窗户的价格“城市工”干需要10元钱,而农民工干只需5元钱。观念上的歧视造成人格的不平等,城市农民工任何方面都低人一等,对他们生活造成很多问题。目前,农民工在城市社会生活中所受歧视可分两类:一类是公共歧视,即在公共场所遭受歧视,如在公交车上遭受司乘人员的歧视,在商店遭受店员的歧视,在其他公共场所遭受各类管理人员、执法人员的歧视、刁难。另一类是个体歧视,即农民工在其就业的单位或家庭里面,遭受雇主的歧视,并以扣留其身份证的手段强迫打工农民签所谓工资结清手续凭证。另外,不仅表现在报酬和态度上,有时候甚至出现用工家庭成员打骂、羞辱农民工的现象以及家庭男主人对年轻女性农民工(小保姆)的性骚扰和性侵害事件。 

    三、消除歧视在于制度创新和观念的改变

    从西方的发展经验看,更多的农民成为工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在中国更多的城市农民工成为名符其实的工人阶级是社会发展趋势。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政策制度进行创新,更新观念,消除对城市农民工的各种政策歧视,还他们国民待遇,让他们有迁徙和定居的自由。

    1、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政府应加大制度改革的力度,彻底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消除城乡居民户口差别,使农民工获得与城里人同样的居民地位,不再是城市里面的“二等公民”。前几年,公安部门因势利导地加快了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出现了大中城市蓝印户口,户籍管理制度有所松动,粮食部门也取消了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城市居民口粮供应计划指标,为人口的流动提供了支持。2001年,全国11个省区户籍制度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石家庄市已实行城乡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广西已实行以身份证制代替户籍制。这一制度的创新,目前还处于初始状态。目前农村人口获得永久性居住权的户口还比较困难。要继续加大户籍管理制的改革,给农民工在城市享受国民待遇,让农民有迁徙的自由。

    2、改革现有就业制度,构造城乡统一的就业市场。目前,我国就业市场的管理基本上是城乡劳动者由两套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分别管理。政府对城市劳动者就业实施正规的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下岗证、失业证等;对农村劳动力就业实行许可证、计划生育证、暂住证等。这种管理方式是农村劳动力在就业市场得不到公平待遇的根本原因。国家必须加快城市劳动力就业市场的改革,构造统一的就业市场。一是加快城市部门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提高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发育程度,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取消不合理的就业限制,对城乡劳动力实行统一的就业管理制度;二是发育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提供信息服务,增强市场透明度,降低供需双方的交易成本。 

    3、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进城民工中,有一部分若干年后会回原籍,承包地是其最后的生活保障。但也有一部分人、特别是一些年轻女性的转移具有不可逆性,不可能再回到农村。对这部分“沉淀”下来的转移人口,无视其今后的生活保障问题是不现实的。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制度。对那些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劳动力,如个体商贩等,主要以个人储蓄和参加商业保险的方式取得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障。对那些在正规部门就业、签定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就业单位应在支付工资报酬之外为这些流动性极高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统筹费。
 
    一个需要研究探索的问题是,用留在农村的土地、资产来解决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具体办法是,成立专门针对进城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由这种社会保障体系对进城农民在原社区所拥有的农地经营权、非农资产进行集中托管。托管者一方面将这部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集中起来,以招标的方式出租给规模经营者;另一面经营好集中起来的非农资产。托管者以所取得和租金收入、红利收入,支付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类似于目前发达国家的共同投资基金、养老基金等。这种结合的条件是成熟的:首先,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30年以后也没有必要再变的政策,使土地承包权具有物权的属性;其次,股份合作制等制度创新,为社区非农资产的分割和人格化提供了成功经验。实现这种结合,不仅为进城民工的社会保障提供了资金来源,而且可以解决土地规模经营和耕地撂荒问题。许多已有稳定的非农就业机会和非农收入来源的农户,之所以缺乏转包土地的积极性,宁可粗放经营甚至撂荒,主要是这部分已经非农化的农民不能进入城市部门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愿脱离与原社区的关系。这样,农业经营规模难以扩大、农业竞争力难以增强。实行土地集中托管后,就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4、把外来工对住房、学校等设施的需求纳入城市整体建设规划 。

    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把外来人口视同常住人口对待,考虑城市农民工的利益,特别是要把外来工对住房、学校等设施的需求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如果一个城市仅仅根据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口数来规划城市的发展,而将外来人口排除在规划之外,那么将来必定会出现基础设施严重不足的的局面。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转变观念,不能把外来人口视作包袱。城市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中最感困难的莫过于住房问题。一些地方针对外来人口租住私房条件差、房租贵、住地分散、管理难的实际,多方筹集资金兴建外来人口居住点。建设外来人口临时居住点,将为合法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口工作和生活创造一个良好环境,为加强外来人口有序管理探索一条新路。厦门、北京等地虽然目前只能为极少数外来人口提供合适住房,但这种做法是一个良好开端。 

    除住房外,外来人口面临的另一个“硬件”问题是子女上学难。城市流入地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以充分利用城市现有教育资源、降低外来人口进入体制内幼儿园、学校的门槛;同时鼓励社会都来关心城市农民工的子女上学问题,对外来人员兴办的农民工子女学校,政府应当扶持、公办学校对口支持,社会关心,共同办好这样的学校,制定符合外来人口经济实力的办学标准;而不是“堵”和“取消”的办法来对待外来人员兴办的学校。 

    5、城市人员要善待农民工,给农民工一个公平的环境。一是城市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要善待农民工。在依法、依规定对流人城市的农民工进行必要管理的同时,政府必须建立一套规范的管理程序、管理办法和管理机制。如在实践中可以实行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即当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劳动部门可动用欠薪保证金向农民支付工资。从制度上、法律上着手,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坚决清除限制歧视农民工的不合理政策、规定。对歧视、虐待农民工的雇主、用工单位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因企业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须支付给农民工补贴,企业不得向农民工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等不合理费用,不得扣押农民工身份证件。要加大对城市管理人员的教育、规范和监督,使他们既履行管理职能又善待农民工,要坚决预防、制止和惩处个别刁难、侮辱甚至伤害农民工的部门和个人。二是市民应重视和理解农民工,以温情善待农民工。作为城市居民应当重视农民工对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的贡献,给予他们更多的理解与温情;克服潜意识中瞧不起农民的思想,城里人、农民工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更何况城里人上溯三代其实也是农村人。总之,城市人员只有重视和善待农民工,城市居民和农民工才能和睦共处,城市社会生活才能健康稳定。

参考资料:
(1)何玉润,《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障碍及对策》,《西安石油学报》社科版,1999年03期。
(2)蔡 昉,《中国的二元经济与劳动力转移――理论分析与政策建议》,中国人民出版社,1998年。
(3)叶兴庆,《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安徽信息网,网址:www.in.gov.cn/
(4)王健 郝峰,《关注农民工进城问题  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国农业信息网,网址:www.agri.gov.cn/.。
(5)肖诚轩,《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人民日报》2003-02-12。
(6)《从城乡统筹看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日报》2003-02-13。

作者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131号(卫岗)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邮编:23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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