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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永续发展立法当先——访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冯之浚
2014-12-12 15:16:05 来源: 作者: 【 】 浏览:38次 评论:0

和谐模式

  记者: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约型社会,是党和国家新近提出的宏观构想,也是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努力方向。按您在最近的著述中提出循环经济不仅是一种经济发展模式,而且是一种经济增长方式,更是人类安身立命的生存方式的观点,它实际上也体现了文化模式的演变,您认为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其深刻内涵?

  冯之浚: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研究,一直以来就是人类安身立命的重要命题。人类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崇拜自然阶段、征服自然阶段和协调自然阶段。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由于生产力极其低下,原始人群在生产中软弱乏力,因而对自然是一种恐惧和依赖的状况,处在崇拜自然的阶段。16世纪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出现,人类进入了大规模征服自然的阶段。人类依靠科学技术的力量,不断发展生产力,使人类社会发生了深刻而迅速的变化。同时,环境污染、生态失衡、能源短缺、城市臃肿、交通紊乱、人口膨胀和粮食不足等一系列问题,也日益严重地困扰着人类。环境破坏和生态失衡已经成为21世纪人类面临的严重危机之一。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应引起高度重视,为有效遏制此类现象的继续蔓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落实科学发展观,限制能源、资源的过度消耗,如不从根本上转变经济增长模式,资源将难以支撑,环境将难以承受,国家竞争力将难以持续,国家的安全也将难以保证。

  眼界原从经历来,地球至今存在了46亿年,生命诞生于30亿年前,人类出现了约200万年,产业革命不到300年,人类还太年轻,经历还太浅,因此,人类对待自然的态度,既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过于张扬,要转变人类的生存方式,善待自然,以求得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永续发展。

  中国传统天人调谐思想就是解决人与自然和人与社会矛盾的重要价值标尺和深厚的理论资源。天人调谐思想作为一种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模式,一方面强调天、地、人相统一,另一方面强调人的特殊性,将人与自然的关系定位在一种积极的调谐关系上,不主张片面征服自然。惟有如此,才能达到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的人与自然和谐为目标的境界。宋代学者张载有著名的横渠四句”———“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这四句话充分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仁者气象天地情怀。今天我们要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需要继承和发扬中国古哲先贤所倡导,近代以来被否定、被抛弃的天人调谐思想,并使之成为全人类共享的精神财富,通过全人类的共同努力,最终使人类永久性摆脱能源危机、生态危机、发展危机、生存危机,摆脱为争夺资源、财富、地位而形成的政治危机、社会危机、心理危机,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讲,循环经济也就成为人类安身立命的一种生存方式。

  记者:既然循环经济是经济发展模式逐步演变的结果,它也是一种合乎理性的必然选择,您能简单描述一下这个演变的过程吗?

  冯之浚:基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解和认识,近代以来,人类社会在发展经济的过程经历了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传统经济模式。它是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经济模式,不考虑环境因素,是一种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单向线性开放式经济过程。第二种是生产过程末端治理模式。它开始注意环境问题,但其具体做法是先污染,后治理”,强调在生产过程的末端采取措施治理污染。结果,治理的技术难度很大,治理成本畸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很难达到预期目的。第三种是循环经济模式。它要求遵循生态学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使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产品再生资源过程中,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其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采用全过程处理模式,是一个资源的闭环反馈式循环过程,实现从排除废物净化废物再到利用废物的过程,达到最佳生产,最适消费,最少废弃

  优点所在

  记者:目前,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采用的几乎都是你刚才所说的生产过程末端治理模式,它对资源与环境带来的不良影响已经引起人们的忧虑。那么,与之相比,您认为循环经济模式有哪些优点呢?

  冯之浚:相对于末端治理模式而言,循环经济是一种全过程治理模式,是一次深刻的范式革命。它与末端治理模式有着本质的区别,不是对旧范式进行细枝末节的修改、补充和调整,而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升华和改造,决不能将末端治理简单地套用到循环经济上来。之所以称这种替代为范式革命,是因为通过比较两种范式,我们会发现首先在观念上确实发生了质的变革。

  第一,重新认识自然资本的作用。循环经济范式强调,任何一种经济都需要四种类型的资本来维持运转:人力资本、金融资本、加工资本和自然资本。在末端治理范式中,是用前三种资本来开发自然资本,自然资本始终处于被动的、从属的地位。而循环经济范式中将自然资本列为最重要的资本形式,认为自然资本是人类社会最大的资本储备,提高资源生产率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要发挥自然资本的作用,一是通过向自然资本投资来恢复和扩大自然资本存量;二是运用生态学模式重新设计工业;三是开展服务和流通经济,改变原来的生产和消费方式。

  第二,生态阈值问题受到广泛关注。认为生态阈值的客观存在是循环经济范式的基本前提之一。环境的净化能力和承载力是有限的,一旦社会经济发展超越了生态阈值,就可能发生波及整个人类的灾难性后果,并且这个后果是不可逆的。循环经济范式强调在生态阈值的范围内,合理利用自然资本,从原来的仅对人力生产率的重视转向在根本上提高资源生产率,使财富翻一番,资源使用减少一半,达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目的。

  第三,对人类生存方式和生态伦理的认识发生改变。生态伦理从人类中心主义转向生命中心伦理生态中心伦理。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认为,人类是世界存在最高目标,其他物种的价值只有在人类使用它们的时候才表现出来。生命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认为,所有生命,特别是动物,都有价值,判别善恶是以是否伤害生命为标准的。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认为,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对局部或个体的破坏就是对整体的伤害,不能够为了局部的利益伤害整体。循环经济范式扬弃和整合现代各种生态伦理,认为人类不是自然的征服者和主宰者,而是自然的一部分,既要维护人类的利益,又要维护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

  第四,从浅生态论向深生态论的转变。末端治理模式是基于一种浅生态论,它关注环境问题,但只是就环境论环境,过分地依赖技术,认为技术万能。而循环经济模式是一种深生态论,它不仅强调技术进步,而是将制度、体制、管理、文化等因素通盘考虑,注重观念创新和生产、消费方式的变革。它防微杜渐,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防止破坏环境因素的出现。所以,循环经济模式是积极、和谐的,是可持续的稳定发展。

  记者:对循环经济本质的认识,是我们做出选择的思想前提。如果不能科学、全面地把握这些变化的内在规律,就难免在复杂的现实中走偏。那么,您认为发展循环经济必须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它们在实践过程中又应当如何体现呢?

  冯之浚:在现实操作中,循环经济遵循的基本指导原则包括减量化原则、再使用原则、再循环原则。减量化原则要求用较少原料和能源特别是控制使用有害于环境的资源来达到既定的生产目的或消费目的,从而在经济活动的源头就注意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在生产中减量化原则常常表现为要求产品体积小型化和产品重量轻型化。再使用原则要求制造的产品和包装容器能够以初始的形式被多次使用和反复使用,而不是用过一次就丢弃。因此,再使用原则要求生产者应该将产品及其包装当作一种日常生活器具来设计,以达到再三使用的目的。再使用原则还要求制造商应尽量延长产品的使用期,而不是非常快地由于更新换代而淘汰原产品。再循环原则要求生产出来的产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重新变成可以利用的资源而不是不可恢复的垃圾。按照循环经济的思想,生产者的责任应该包括解决废弃产品的处理问题,即生产出一件产品只能算是完成了一半任务,关键的任务是要提供产品的使用功能耗尽后如何处理的设计。

  发展循环经济的主体包括企业、产业园区、城市与区域及全社会这样四个层次,这些层次是由小到大依次递进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平台。

  亟待立法

  记者:如此说来,走循环经济发展之路,的确是我们应当追求的共同理想。而且这也正在逐渐形成社会各界的共识,并有望成为中国的一项国策。但是,要真正使其得以推进,当务之急是要加快循环经济的立法工作。据我所知,国家在这个方面已经有所考虑,现在进展如何?您作为这项任务的负责人,我想请您简要谈谈这项立法工作的必要性。

  冯之浚:要推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快循环经济的立法研究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应该是一部以战略的高度、全局的眼光制定的带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国家已经提出加快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工作,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也已经成立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并负责有关部门的协调。

  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是十分必要的。第一,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客观要求。循环经济立法应该以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作为指导思想。我国人均资源量很低,而且我国单位能耗、物耗大,我国GDP占全世界GDP的份数为4%%,能耗与物耗却占全球30%%,比平均水平高4-5倍。国内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已难以支撑高污染、高消耗、低效益生产方式的粗放型增长。立足于现实国情,以法律的形式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对于促进资源永续利用,扩大就业,突破绿色壁垒,保障国家经济安全都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我国循环经济的实践呼吁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近年来,循环经济的实践活动不断向前推进,许多地区、行业在不同层次上都有所发展,正在建设循环型企业、生态工业园区、循环型城市和循环型区域等。但是,这些实践活动和政策制度还缺乏法律依据。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的立法机构也多次提出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建议。对于这些呼吁和建议,我们应该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予以重视和吸纳。

  第三,我国具有一定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基础。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许多地方也在这一方面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现在的任务是,如何将它们统一纳入循环经济法律框架内综合考虑。发展循环经济是一场经济、环保和社会的重大变革,迫切需要权威的法律手段作为支撑、保障和引导。在这一过程中,必须要注意到循环经济模式与末端治理模式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差别,二者体现在立法方式和立法理念上也会有所区别。

  第四,从国际经验看,专门制定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经济和社会的法律,对于推动和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对于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对于从根本上保证可持续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成功的。

  记者: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它的意义是极其重大和深远的。我们很想了解一下这部《循环经济促进法》大体会包括哪些内容。

  冯之浚:《循环经济促进法》应该包括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济激励手段和措施、激发公众参与的手段和措施、政府和有关主体的义务和责任等。法律框架的设计主要包括:

  1.循环经济的发展规划。要将发展循环经济确立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目标之一,进行全面周到的规划。将其与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后,纳入中央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运用财政预算等手段予以支持。

  2.全社会绿色消费鼓励制度。规定消费者应为回收利用其消费过的物资承担一定的义务,促使公众通过树立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实行资源的综合利用,从而把危害环境的废物减少到最低限度。

  3.产品回收利用制度。明确规范对产品的回收利用、奖励及相关责任制度。企业在设计、生产产品的过程中,应把产品的再商品化率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到企业经济考核指标中来。

  4.循环经济发展激励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完善循环经济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实行资源回收奖励制度;鼓励废旧物资回收和再生利用的产业发展;调整相关的税收、信贷、财政等政策。

  5.相关的中介组织服务制度。通过一些具有媒介性质的组织机构,将有回收产品和包装废物意愿的企业联成网络,并发布废品回收信息,使个人、企业、政府联结为一体。

  6.公众参与制度。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内容、渠道、方式,鼓励和支持公众的创造精神,逐步建立起公众参与、公众受益、公众监督下的生态文明。

  7.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各项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除了制定和实施有关的规划外,还要明确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其他职责,以各负其责,把促进和保障循环经济发展的任务落到实处。

  8.要求重点污染企业必须实施循环经济。要制定强制实施循环经济的企业名录,将一些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重点企业列入名录之中,要求其必须实施循环经济,并制定有关的处罚、奖励措施。

  9.循环经济的科技支撑和示范制度。鼓励依靠科技进步采用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的无害或低害的新工艺、新技术,鼓励产业界的积极创新和开发。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加大相关的科技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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