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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2014-12-12 15:14:43 来源: 作者: 【 】 浏览:21次 评论:0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今年,我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将进行换届选举。为了进一步深化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城市基层基础管理,推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认真做好社区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2000〕23号)精神,现就我区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理顺社区内外关系,完善社区治理结构,促进社区民主自治,强化基层基础管理,以深化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为核心,以全面实行社区直接选举为突破口,加快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提升社区建设工作水平。二、深化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新的社区组织体系由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三个层面组成。(一)社区党组织。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居委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实施民主决策、民主评议、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由居民小组和社区成员单位推选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实施民主监督;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三)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社区成员组成,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依法享有自主权、协管权、监督权。按照“选聘分离”的原则,社区居委会下设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聘任,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从事社区工作的专职人员必须具备专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其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由政府规定并拨付。三、做好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一)换届选举工作的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整个换届选举工作要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2、坚持居民自治,依法保障居民群众民主权利。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规范选举程序。(二)组织机构1、区成立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由区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各街道设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其组成人员应包括街道党工委书记、主任和分管民政、妇女工作等部门的人员,以及本街道有名望和有社会影响的各界人士代表。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下设选举办公室,负责具体的选举工作。(三)选举方式所有社区都采取居民直接投票选举的方式。具体的选举办法见《宁波市海曙区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细则》。(四)候选人的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在下列人员中产生:1、在本社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2、驻社区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法人组织所选派的代表;3、户口不在本市老三区,但已在本社区居住半年以上,并已登记为选民的居民。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在尊重居民意愿的前提下体现代表性,尽可能让不同群体的代表进入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和在社区从事管理、服务的主要现职人员,一般应报名成为社区居委会主任或成员候选人。(五)时间安排社区居委会直选试点工作已取得一定经验,在此基础上,从6月份起在全区面上有序推开,整个换届选举工作在年底前基本完成。四、几点要求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和实行直接选举是动员社区成员更广泛、更直接地参与社区事务,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途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具体举措。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本次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完成。2、制定计划,周密部署。社区体制改革和直接选举是一项新的实践,涉及全区所有社区,范围广、工作量大、要求高,必须以科学的态度,积极、认真、稳妥地加以推进。各街道要进行认真调查摸底,把握各个社区的特点和情况,制定详细周密的工作计划,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组织工作。对于选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区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报告。3、宣传发动,广泛参与。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让每一个有选举权的居民了解并运用好自己的民主权利,进而积极主动地参与到选举过程中来,是搞好这次直接选举的关键环节。各街道社区要充分运用各种载体和形式,向居民讲清社区体制改革的内容,宣传实行直接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方法,广泛动员居民参加选举,确保选举成功。4、规范操作,依法选举。社区民主自治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要求就是选举制度的民主和选举程序的规范,直接选举本身就是居民自我参与、民主管理的最生动、最直接体现。各街道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规范的选举办法。在选举过程中,要规范程序,真正以民主的观念、用民主的手段、通过民主的程序让居民自己选择,保障居民运用自己的合法权力,推进社区民主自治。附件:宁波市海曙区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细则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附件:宁波市海曙区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权利,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0〕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7至13人组成,其成员的具体职数按300户左右一名设置。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居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布置。区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由区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在街道办事处设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由7至9人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包括街道党工委书记、主任和民政、妇女等部门的人员,以及本街道有名望和有社会影响的各界人士代表。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下设选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第六条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在选举中从事具体工作的义务社工队伍;(二)宣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指导各社区制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日程;(四)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五)受理有关选举工作中的申诉、举报和来信来访;(六) 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5至9人组成,人员经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或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名单应及时公布并报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其主要职责:(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社区选举工作方案、选举办法,并经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通过;(三)确定、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组织选民登记,审定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五)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六)负责选举的预选和选举辩论的组织工作以及投票站的设立;(七)组织并主持投票选举,负责投票时的登记、计票和监票工作;(八)公布选举结果;(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档案;(十)办理选举工作中其他事项。第三章选民登记第八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的年龄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居民年满十八周岁的计算以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日为准。具有选举权的居民应当于选举日的20日以前凭有效居住权证明在其现居住社区进行选民登记。居住在本社区半年以上,但户口不在本市老三区(海曙、江东、江北)内,本人要求登记的,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予以登记。驻社区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法人组织,可选派代表凭单位委托书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经医院诊断为精神病患者的居民,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在监所服刑羁押期间的居民不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第九条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张榜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5日以前依法作出处理。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应当在本社区已登记确认资格的选民中产生。由本人报名,并有社区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名支持的,就可以成为初步候选人。初步候选人在报名的时候需要说明自己所要参与竞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务,并在选举中作为该项职务的竞选人。所有初步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10日前公布。第十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第十二条 如果初步候选人的报名数等于或少于候选人名额,按实际报名数列入候选人。第十三条如果初步候选人的报名数多于候选人名额,应该进行预选。经过预选从初步候选人中选出正式候选人。预选的时间应该在投票日前7至10日天内进行,由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的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介绍初步候选人情况,初步候选人也可以发表竞选演讲。正式候选人的名单和简介应当在选举日7日前按得票多少张榜公布。第十四条候选人的主要条件是: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并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有能力、热心为居民服务,包括社区内享有一定威信及驻社区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法人组织的有关人员。第五章竞选活动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日前的7日内组织候选人的竞选活动。候选人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和选民见面。但投票日当天,候选人必须停止全部竞选活动。第十六条竞选活动采用依法公开、公平、文明的方式。在竞选辩论中严禁任何人身攻击和诽谤。候选人的合法竞选活动,免受任何干扰、威胁和恫吓。候选人本人或通过其支持者,使用贿赂、欺骗、作假、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事竞选活动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候选人资格,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六章投票选举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日前3日公布投票地点和投票时间。第十八条 监票人、总监票人、计票人和总计票人须经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投票日的前3日公布监票人、总监票人、计票人和总计票人的名单。(候选人的亲属或亲戚应违避)第十九条社区投票站的站点设立,应根据社区规模和居民分布状况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决定。每个投票站应有监票人和计票人各2人。第二十条 投票站的投票时间应根据各社区情况确定,超过时限,不再接受选民投票。第二十一条选票由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根据各社区情况统一印制。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第二十二条 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一人一票,严禁作假和有冒名顶替的行为。投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第二十三条选民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到投票站投票的,可以委托其它选民代为投票。被委托人须持委托人的选民证领取选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2人。第二十四条 投票站应设立秘密划票间,选民都应当在秘密划票间划票。设立的流动票箱主要用于行动不便无法到投票站的老弱病残选民进行投票。第二十五条选民因为是文盲或者因残疾等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候选人除外),也可以由投票站的工作人员帮助代写。代写人和受委托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愿。第二十六条在投票前,选举工作人员要负责公开清点票箱,票箱内不得有任何选票。投票后,选举工作人员也要负责公开清点票箱,票箱内不得留有选票。第二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投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公开计票并作出记录,同时由监、计票人签字后报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选举结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向居民公布。第二十八条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居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废票。第二十九条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居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第三十条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但达到7人(包括7人)以上的,不再另行选举;当选人数未达到7人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日后的3日内进行。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数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是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第三十一条投票选举结束以后,由区人民政府颁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当选证书。第七章 补选第三十二条 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提案应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当选3个月后,由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选民或者户代表的五分之一联名提出,并附书面意见交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须经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三十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6个月以上未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并没有说明理由的,可视作自动离职。第三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于辞职、引咎辞职、自动离职、被罢免、刑事犯罪、患病和离开本社区而形成缺位的可以进行补选。如果上述缺位发生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的上半期,必须进行补选。补选的方式是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如果上述缺位发生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的下半期,不再进行补选。所缺的主任、副主任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其他成员代理,直到本任期届满。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在选举期间由区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解释,在选举结束以后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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