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进入旧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TOP

论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再社会化
2014-12-12 15:28:02 来源: 作者: 【 】 浏览:75次 评论:0

[摘要]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是城市化进程中必然的现象,但这不是简单的人口迁移,而是一个再社会化过程。然而,作为一个弱势群体,目前我国农民工的再社会化遇到了种种困难,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因此,为农民工的再社会化提供制度性与非制度性的安排,已成为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中心课题。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农业所释放出的过剩人口不断向城市转移,既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然的现象,也是转移到城市农民的再社会化、市民化的过程。但是中国农民在向城市化转移中的再社会化却遇到种种困难,日益成为中国城市化进程的障碍。因此推进进城农民工再社会化,已成为我国城市化的中心课题与主要任务。
    一、农民工:城市中弱势群体的现状
    由于工业化,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发展,我国耕地以每年约1000多万亩的速度锐减,使得本来就少的土地面临更加严重的超载,不断排挤出农村剩余劳动力。这样,在人多地少、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加经济效益差的“推力”和城乡差别继续扩大所产生的“拉力”作用下,在1984年以后,形成了一浪高过一浪的庞大的民工潮。据统计,我国目前流动民工总数在8000到——12000万人之间,而且估计每年还会有约100多万农村劳动力加入流动大军中。这群“离土不离乡”的城市农民工,已构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结构单元。而这些农民工要在新的环境中获得生存的能力,以适应环境变化,必须进行再社会化。
    所谓人的再社会化是指,个体舍弃过去接受的一套社会规范和价值标准,重新学习社会所要求的社会规范与行为方式的过程。农民工的再社会化包含两个过程:一是适应城市社会环境对农民工施加影响,整合新、旧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的过程;二是农民工主动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并主观能动地反作用于社会环境的过程。主要包含以几个方面:①社会生活技能社会化。通过再社会化,农民工可获得在城市中生存的基本的社会生活技能,以保证其有独立地生存在城市的经济基础。②社会规范社会化。农民工通过再社会化,学习和接受城市的社会规范,遵循新的行为准则和新的规则和方式,其行为才能符合所在社会的行为规范。③个性社会化。通过再社会化,农民工培养符合社会的健全的信仰、情操、兴趣、需要、动机、能力、气质与性格等个性,其整个精神面貌才能体现社会的发展方向。
    但是,始于1958年的中国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使得中国二元的社会经济结构固化和制度化,并成为一种社会屏蔽,将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屏蔽在分享城市的社会资源之外。这样农民工的流动作为一种既有的社会现象,还没有得到制度的确认,他们成为城市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被遗忘的角落。
    1、低微的职业地位。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加上绝大多数的农民工本身所受的教育程度低,他们往往要从事城市居民不愿接受的苦、脏、累、险且工资低的工作,如劳动密集的建筑业、服务密集的零售餐饮服务业及运输业。另一方面,由于大部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加之不断有新的农民工涌入城市,劳动力之间的竞争尤为激烈,致使农民工时刻面临着失业的危险,不得不经常更换工作,呈现出城市间、城乡间、职业间、单位间的高流动率,生活与工作都极不稳定。
    2、处在社会分层结构的底层。在中国现有的社会观念中,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是与其职业相联系的。农民工低微的职业地位,决定了他们在城市生活中处于极低的社会地位,被城市居民视为“乡下人”、“外来者”,受到歧视,还要随时随地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检查和非法盘剥。
    3、不充分的权益。现有的户籍制度,使得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工,无法与城市居民一起平等地享有住房、医疗、失业保险、义务教育、养老保障等方面的社会福利,甚至连最基本的劳动保障都难以满足。同时,由于受到户口的所限,在现有用工制度下,农民工只能是单位的临时工,因而其所付出的努力不能为日后的晋升累积机会,干得再好也永远只能是临时工。显然,这就剥夺了农民工参与社会公平竞争的机会。
    因而,作为城市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低微的职业地位和微薄的收入,几乎把农民工挡在了与时代发展相一致的文化科学技术基础知识的门外。同时,极低的社会地位和不充分的权益,使农民工几乎与城市的生活方式与社会交往相脱离,从而降低了其社会规范和个性再社会化的可能性。
    二、农民工再社会化滞后带来的负面影响
    由于如上所述的缘故,农民工的再社会化遇到了重重困难。而农民工的无法再社会化又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1、影响农民工社会关系及工作积极性。由于城市对农民工采取的这种“经济性接纳、社会性排斥”态度,低微的社会地位和职业地位致使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需要承担很大的心理压力和社会压力。与城市居民之间分明的界限,使他们无法融入城市社会,成为“城市边缘人”。在找不到融入城市生活的纽带时,他们只能转而依赖通过地缘和血缘关系形成各种的地缘组织和血缘组织,如北京的“浙江村”、“河南村”、“新疆村”等群落。而这种边缘化的社会组织,在限制农民工的社会生活空间范围的同时,也把他们排挤在城市生活和城市文化的边缘范围。这就使得这些较长时间生活在城市中已逐渐摒弃农村社会规范和价值标准但又无法在新的城市环境中形成新的思想感情和心理的农民工找不到归属感。其结果:一是农民工在与城市居民生活相对照过程中,容易造成心态不平衡,使得整个社会和社区的人际关系紧张;其二是容易使农民工有挫折感,抑制其工作的积极性。
    2、形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社会规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社会多数成员所接受和期望的道德准则、行为方式和文化习俗;二是社会控制个人行为的具有法律控制力的制度。农民工只有再社会化,接受城市的社会规范,其行为才能符合社会的行为规范,才能参与正常的社会生活,才能为社会所认可、接纳。而无法社会化的农民工,常常游离于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与约束力之外,极易造成其行为的失范,引致偷窃抢劫等越轨犯罪行为。尤其是由于农民工职业的高流动性,意味着其失业的可能性极高。而一旦失业又无法得到失业保障,那么,这些居无定所、生活无着落的农民工就成为了社会不安定的潜伏因素,对中国城市社会治安构成“隐患”。
    3、拖曳城市文明进步的后腿。只有当一个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以不同的方式来努力增加自己的文化知识水平、积极接受新的观念的时候,整个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才可能不断提高。但生活在城市中而又无法再社会化的农民工,由于其旧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对其主观能动性和行为的影响,其往往因短期利益驱使或经济上的一时困难,不愿或没有机会接受新知识、新技术,从而影响整个城市社会的文明进步。
    4、制约城市化进程。城市化进程必然会带来产业结构的升级,从而要求从业人员通过再教育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整体素质,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个人素质提高的需要。但收入微薄的农民工常常不得不为生计而奔波,根本无经济能力也无精力参加社会的再教育学习过程,以提高社会生活技能。那么,这些无法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民工将可能逐渐失去就业机会,对于这些在城市找不到工作而又不愿回到农村的农民工,将是城市的一大包袱,并成为城市化发展的制约因素。
    可见,农民工在城市难以再社会化,旧的社会规范和价值标准已舍弃而新的又未能加快形成,从而形成了社会意识心态的真空地带,将导致农民工文化观念、心理素质、法制规范的不适应,并直接影响到城市社会治安秩序和中国的城市化的进程。因而,只有农民工再社会化后形成新的社会规范和价值标准,从心理上、意识上成为城市市民的一员,把农民工从原始的地缘组织和血缘组织转移到正式的社会组织结构中,整个社会才是一个协调统一的社会,经济的发展才会有后劲,城市化的进程才能达到最终目标。
    三、对策构建为农民工再社会化的政策平台
    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要解决农民工再社会化面临的诸多问题,最终的落脚点应该是:为农民工提供制度性与非制度性条件,让农民工在城市中成功地再社会化。农民工的再社会化主要要通过社会教化和个体内化两个途径来进行。再社会化虽然是个意识层次上的扬弃过程,但其成功与否,是建立在政治、经济基础之上的。首先,必须赋予农民工拥有与城市居民平等、充分的权益:其二,必须培养他们具有生活在城市的经济能力。因此,本人认为,解决目前农民工的再社会化问题的核心是提高农民工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基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为农民工再社会化铺平道路。
    1、分阶段、分区域地逐渐消除户籍制度
    目前我国现行的城乡隔绝的户籍管理制度,是一种极不合理的制度,“先赋因素”而确定人们地位的制度,由于户籍的限制,农民工本人获得正式教育晋升的机会仍较少,其子女由于是“黑人”,也无法享受公费教育,要在城市入学,往往要掏出远远高于一般城市学生的教育费用,无形之中,农民工的子女获得教育的机会就比城市人子女的比例低。这样,农民工的子女作为城市新一代的农民工,由于其文凭、技术低于同一代的城市人而又继续处于就业的劣势地位。因此,农民工要再社会化,与城市居民处于平等的地位,必须消除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否则,由户籍制度带来的社会不公平、机会不平等,将具有“传导性”,使新一代的农民工仍处于社会的低层,这无疑将对城市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带来困难。当然,户籍制度的取消、放开,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首先,由于受经济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限制,城市的容纳能力是有限的。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涌入城市,大部分的城市己无法提供更多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一些大城市还因人口饱和而患“大城市病”。因此,本人认为户籍制度的取消、放开,应分阶段、分区域逐步推进。分阶段,就是先对急需人才和有条件进行投资或购买住房的农民工准许转户口。目前很多城市都在实行这种政策。随着城市的进一步发展,户口政策可随之相应放开。分区域,就是在某些城市实行转户口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工向这些城市转移,比如大城市周边的卫星城镇、县级市等。
    2、积极发展卫星城镇
    为解决农村日益增加的过剩人口和剩余劳动力,各地区曾纷纷兴建乡镇企业,但大部分乡镇企业最终因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差而以失败告终。理论与实践已证明,乡镇企业不具有聚集效益和规模经济效益优势。20世纪80年代早期,我国学者认为,小城镇可以吸纳大量农村富余人员,避免农村过剩人口盲目流入大城市。在城市化进程中,很多城市得到了充分发展,一些大城市为了缓解城市的超负荷功能,把若干城市功能、城市产业重心往外转移,形成了与周边卫星城镇共同发展的局面,从而分流了大部分的农民工。应该说,目前中国一些发展势头良好的卫星城镇,确实起到吸纳大量的农民工,解决农民工的就业压力,加速二元经济结构转换为一元化的作用。积极发展卫星城镇,不但可加快城市化进程,还可以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再社会化机会。为此,卫星城镇应与中心城市发展形成良性的分工协作与战略联盟关系,通过接受当地大中城市产业的辐射和外资的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吸引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同时,由于卫星城镇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吸纳能力较强,也能提供有利于农民工再社会化的有利条件。浙江省义乌市在城市化进程中,建立了新型的户籍管理制度,通过本地人口城市化,通过制定投资移民、人才移民和劳务移民等优惠政策,使外来人口本地化,通过鼓励城镇企业使用农民工,有效解决了农民工进城定居、置业的制度性障碍,并吸纳了30余万农民工,从而使城市化水平从1980年的7%提高到2001年的50%以上。
    3、为农民工提供合适的住房
    应该说城市农民工是城市相对贫困中的特殊群体。而城市房价、租价的相对过高,使大多数农民工既买不起住房,甚至也租不起住房,只好几个人合租一间小房间,其居住条件、卫生条件得不到基本保障。同时,流动就业也带来了居住地的流动性。显然,这使农民工没有安全感、归宿感,还可能增加犯罪率。本人认为,各城市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农民工的实际需要,在城乡结合部开辟一定的地带,搭建若干适合农民工需要的简易住房,让农民工有个相对稳定的住所。西方国家一些城市,在城市化进程中,也都曾出现了“贫民窟”问题,如纽约等城市,而这些“贫民窟”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和用地规模的扩张,自然慢慢地为城市楼房所取代。而浙江省义乌市,在城市卫星镇建立了山区移民安居小区,使来自深山、高山地区的农民工能安定地生活、工作在城市里,这是解决农民工进城后居住问题的有效途径。
    4、完善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制度
    农民工的收入水平本来就极其低微,大多没有更多的积蓄和积累。一旦失业,又享受不到城市居民所能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可能就无法保证,必然会引发诸多的社会问题。对此,有学者认为:在大城市里可建立“公共劳动”形式的流动人口的“最低生存保障”体制,使那些失业的农民工能够通过“公共劳动”找到饭吃,这样至少可以通过减少犯罪率,使陷入困境的外来民工能够暂时找到合法的活路。但这种方法所能解决的农民工人数毕竟有限,解决问题的力度与范围很有限。而且,应该说,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性权益的同时,还能增进社会成员的生活信心,使他们体会到人的价值和尊严,满足其基本的精神需求。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但可以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还可以让养老意识比较强的农民工对未来有信心。有关法规已明确规定:无论是公有还是私有用人单位,都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雇员(包括农民工)支付一定的保障金、保险金。但据统计,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比例不到30%。因此,绝大多数的农民工享受不到社会再分配的福利,没有安全感,也就谈不上归属感,这无疑增加了农民工再社会化的心理障碍。而且很大一部分的农民工甚至连劳动保护也得不到保障。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且劳动条件差,一旦出了工伤事故,农民工只能自己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因此,要完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扩大农民工的受保面,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培育与完善农民工劳务市场
    由于劳务市场发展滞后,缺乏公开的市场竞争,大多数农民工的就业信息是通过血缘和地缘的原始方式获得,这使得农民工难以发现和挖掘潜在的就业机会,不能根据自身的人力资本状况选择合适的职业,从而导致农民工的低就业率和就业的盲目性。因此,应积极培育与完善农民工劳务市场,为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为此,应规范中介组织结构,在保证农民工不受中介组织机构商业欺骗的同时,中介组织机构还应为农民工提供真实、及时的就业信息。另外,各城市在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培训的同时,也应该为农民工提供培训、再教育机会,通过提高农民工素质改变其就业境况甚至职业地位。
    当然,农民工的再社会化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它不但受到社会制度性因素的制约,还受到经济、法律、社会等因素的影响。但农民工再社会化的成功,受益的不仅仅是农民工本人,还有整个社会,因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农民工能更快、更好地社会化提供制度保障。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Tags: 责任编辑:admin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 
上一篇农民工在流动中面临的社会制度问题 下一篇陆学艺:农民工问题要从根本上治理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验 证 码:
表  情: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