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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部管社会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2015-05-18 18:59:34 来源:民政部网站 作者: 【 】 浏览:11次 评论:0

民函〔2015〕166号

部管各社会组织:

为加强部管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民政部决定对部管社会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对民政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151家社会组织(43家社会团体、48家民办非企业单位、60家基金会)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并对民政部承担全部主管职责的49家社会组织(22家社会团体、19家民办非企业单位、8家基金会)进行重点抽查。

二、检查内容

(一)执行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情况。

1.部管社会组织中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数量,其中中央、民政部管理的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数量。兼职人员是否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是否存在超龄、超届任职问题,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牵头成立新的社会组织或兼任境外社会组织职务等;

2.经批准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退(离)休领导干部,是否存在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问题,是否以社会组织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是否存在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

3.兼职期间是否从社会组织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利益,是否领取补贴,对确需的工作经费是否存在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等问题;

4.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经费等,干部本人是否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组(党委);

5.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组织职务,是否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组部备案同意,兼职社会组织是否符合要求;

6.对退(离)休领导干部违规兼职问题的清理情况。

(二)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遵纪守法情况。

1.是否存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财产,通过关联方交易牟取私利,挥霍浪费社会组织资金或公共资源等问题;

2.是否存在设立“小金库”问题;

3.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情况;

4.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举办研讨会、论坛、展会、博览会活动情况;

5.是否存在向企事业单位派捐索贿、强拉赞助等问题;

6.是否存在强制企事业单位接受服务,并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7.是否设立分支机构,并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8.负责人变动情况是否按规定备案;

9.社会团体是否存在强制企事业单位入会并收取会费问题。

(三)在部管社会组织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1.是否存在公款吃喝问题;

2.是否存在公款国内、出国(境)旅游,以及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时间等问题;

3.是否存在配备使用公务用车问题;

4.是否存在领取津(补)贴或福利问题;

5.是否存在收送礼品礼金问题。

(四)十八大以来本社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被驻部纪检组、直属机关纪委查处有关违纪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

5月21日上午9点在民政部多功能厅召开动员会,151家部管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5月21日至27日)。

民政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151家社会组织全面开展自查,填写《部管社会组织自查表》(附件1)、《退(离)休领导干部在部管社会组织兼职情况登记表》(附件2),形成自查报告,并于5月28日前将表格和自查报告报驻部纪检组。

第三阶段:重点抽查(5月28日至6月15日)。

1.检查组组成:由中央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等单位组成8个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分组名单见附件3)。

2.检查方式: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个别谈话等方式。一是召开座谈会,听取社会组织负责人关于自查情况的汇报,了解有关情况;二是查阅资料,现场查阅社会组织会计账簿、制度规范、工作文件等;三是个别谈话,与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四是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信访举报。

对没有进行重点抽查的社会组织,通过召开座谈会了解自查情况,听取对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检查要求

(一)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及时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要求传达到社会组织每位工作人员并在其网站进行公告,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

(二)各社会组织要围绕检查内容全面开展自查,按时完成自查任务,根据自查情况形成报告,报告要对检查内容一一作出回应,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自查表和自查报告。

(三)重点抽查时间为5月28日至6月15日。在此期间,重点抽查的社会组织驻会负责人、民政部退(离)休干部兼职负责人、秘书长以及财务人员原则上要在会。除提供检查内容涉及的材料外,还要提供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名单和2013、2014年度财务账目。要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供检查组抽查。要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具体时间和人员另行告知。

举报电话:驻部纪检组58123386

举报邮箱:mzbwsjb@mca.gov.cn

联系人:徐晓辉58123377

袁杰58123376

电子邮箱:mzbjcj@126.com

附件:

1.部管社会组织自查表

2.退(离)休领导干部在部管社会组织兼职情况登记表

3.检查组分组名单

                                                                                                                       民政部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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