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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与管理的意见(皖民管字[2003]6号)
2014-12-12 12:07:02 来源: 作者: 【 】 浏览:44次 评论:0

 

为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加强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社区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制定社区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工作意见:

一、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指导思想和原则

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适应城市化和社区平台建设需要,积极探索,开拓创新,重在培育,逐步规范,充分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引导促进社区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

    按照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方针,社区民间组织的培育与管理工作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民办、公助的原则。社区民间组织应由社区成员利用民间资源自主、自愿举办,政府予以引导扶持。要通过社区党建、民间组织党建工作,加强党对社区民间组织的领导;社区民间组织要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和社区管理机构的指导。

    (二)以社区成员需求为前提,以服务社区、完善自治为目标的原则。适应社区成员多方面的需要,着眼于发挥功能,产生效益,有效地强化和分解社区功能和任务,加快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步伐。优化现有社区民间组织的结构,提高素质,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服务社区,实现自治。

    (三)依法登记,分类管理的原则。将社区民间组织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依法登记管理。建立科学的社区民间组织日常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根据社区民间组织的性质、规模、功能、业务领域、成员与服务对象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坚决取缔未经登记或备案、擅自开展活动的社区民间组织。

二、加强培育指导,加快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

    (-)深入调研,制定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规划。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已有资源和潜在资源的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分析问题。结合当地社区建设的特点、形势与任务,制定社区民间组织发展规划,提出总体目标,明确发展方向。

    (二)突出重点,加快培育发展为社区居民服务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分析社区建设情况和社区成员的需求,努力引导和促进社区民间组织发挥作用。重点扶持发展公益类社区民间组织,特别是为社区老年人、少年儿童、残疾人和下岗失业人员服务的社区民间组织,逐步使社区民间组织成为社区服务的主体力量。

    (三)建立机制,发挥社区民间组织在扩大基层民主中的积极作用。逐步形成社区民间组织有序参与社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运行机制,增强参与社区建设、管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促进社区民间组织为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现代化新型社区做出积极贡献。

    (四)广开门路,加快社区民间组织发展的社会化步伐。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开放内部资源和发挥专业优势。多形式兴办社区服务、教育、文化、法律、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等民间组织。

    (五)积极扶持,为社区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探索社区服务的投入方式,对一些基础好、作用突出的社区民间组织,政府可以通过奖励、补贴和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资助和扶持。要保护社区民间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非营利性社区民间组织的正当收费和正常经费来源;探索社区民间组织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为社区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三、实施登记管理,规范社区民间组织的行为

    (一)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对目前大量存在的社区便民服务网点要区分营利和非营利的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应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区服务中心可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其下设的服务网点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作为中心的下设机构备案。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同级有关部门为其业务主管单位。

    (二)社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社区社会团体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授权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暂不具备独立登记条件的,按下列两种方法登记管理:一是社区内的同类团体自愿成立联合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二是不便于联合或不愿联合的,由社区居委会确定并负责管理,社区居委会可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三)社区民间组织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区居委会,要以规范社区民间组织的章程和按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为重点,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保证社区民间组织活动的公益性、服务性和合法性。要加大对社区非法民间组织和社区民间组织违法活动的查处力度,保障基层社会稳定。

   四、对现有社区民间组织进行登记、备案的工作要求

    (一)全面调查。各地应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面调查,摸清社区民间组织的基本情况。(二)理顺关系。对现有社区民间组织进行分类,协调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整合意见,规范社区民间组织的章程,制定管理政策,明确业务主管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的管理职责。(三)登记或备案。符合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社区民间组织递交社区社会团体登记表或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章程及有关材料,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核准登记。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团体经社区居委会确定后,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未经登记、备案,擅自开展活动的社区民间组织,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依法取缔。

    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与管理工作,是民间组织管理领域的新拓展,也是深化社区建设的新探索。各地应加强领导和协调。从实际出发,进一步研究制定社区民间组织培育与管理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社区民间组织的运行机制,促进社区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

 

 

                      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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