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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北京市社区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
2014-12-12 12:06:27 来源: 作者: 【 】 浏览:42次 评论:0

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10号令
发布单位:被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1-4-9
实施日期:1991-5-1

 

   第一条  为促进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加强社区服务设施的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区、县、街道()和居委会兴办的以当地老年人、残疾人和优抚对象为主,并向本地区居民提供便民服务的社区服务中心、敬老院、伤残儿童寄托所等社会保障设施、文化娱乐活动服务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以下简称社区服务设施),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坚持社区服务社会办的原则, 实行国家、集体、个人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开展无偿或有偿服务,充分发挥社会效益。?

    
第四条  市、区、县民政局是本市社区服务设施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计划、财政、税务、工商、规划、房管、城市建设、文化、卫生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依法给予扶持。?

    
第五条  社区服务设施用房的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新建、改建居住区的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应当按照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进行规划和设计,由街道()、民政等部门筹资建设。?
    
现有居住区,应当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开展社区服务事业,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条件下,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可由街道()、民政等部门筹资建设社区服务设施用房 。?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社区服务设施用房配套建设定额指标,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等部门确定。?

    
第六条  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必须用于社区服务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
    
由民政部门收养或照管的孤寡老人进敬老院或死亡后,其原住房属于公有房屋的,由民政部门向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后,安排用于社区服务事业;其原住房属于孤寡老人本人私有房屋的,依照收养或照管时的约定,交由民政部门安排用于社区服务事业。?

    
第七条  兴办社区服务设施所需资金,由区、县、街道()、民政部门等筹集,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资助。鼓励社会捐资赞助兴办社区服务事业。?
    
民政部门进行有奖募捐筹集的资金和社区服务设施有偿服务收入、减免税款、社会赞助及有关部门资助的资金,应主要用于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第八条  区、县、街道()兴办集体所有制社区服务设施,须向市或 区、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社区服务设施,为自收自支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核发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社区服务设施证书。?
    
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务设施在资金、减免税等方面依法给予扶持。 ?
    
经批准的社区服务设施开展文化娱乐、医疗康复或其他经营性便民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文化、卫生、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九条  区、县、街道()兴办的社区服务中心,是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其名称统一为社区服务中心,并冠以所在区、县和街道()的名称。?

    
第十条  社区服务设施的工作人员,实行专职、兼职、义务服务相结合。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应有二至三名的专职管理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任。?

    
第十一条  社区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社区服务的使用性质。违者,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社区服务设施证书,由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的扶持待遇,并提请相应主管部门吊销其证照。?

    
第十二条  社区服务设施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1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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