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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区建设存在的问题和思考
2014-12-13 21:43:39 来源: 作者: 【 】 浏览:149次 评论:0

民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纽带,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愁,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发展模式转型、体制深层次转轨、政府职能转变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一些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职能逐步被剥离,致使一部分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以及大量的农村务工人员涌入城市,使现行城市社区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计生、优抚、救助、服务、流动人口管理、环境卫生等。但就当前社区建设的情况来看,由于体制、理念、政策等方面依然存在一些制约社区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影响社区建设的问题仍很突出,阻碍了社区建设的快速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社区管理体制不顺,职能不清,使组织实施社区建设的街道办事处职能作用被削弱。主要是原有条块分割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导致“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使作为社区建设主要组织实施者的街道办事处缺乏必要的综合协调权和组织实施权,对社区的管理不系统、不规范。有些社区的辖区与政府部门的执法区不一致,造成跨区执法现象,给社区管理带来不便;街道办事处经济压力过大,造成部分街道办事处把相当一部分精力投入到发展街道经济上,削弱了其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一些经济发展比较薄弱的地区,街道为了解决干部职工的吃饭问题,过分强调经济效益,因而一些违章建筑、马路市场以及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屡禁不止。

在这方面,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有许多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新加坡为加强社区组织管理,发挥基层社区组织作用,在政府部门专门设立职能管理机构,直接从政府部门中选派公务员到社区任职等,政府则通过对社区组织的物质支持和行为引导,来把握社区的活动方向。

虽然我们与新加坡在社区定位上存在差异,但可以借鉴他们的管理模式,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推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的城市管理体制,由市、区两级政府逐级放权给街道办事处,赋予街道办事处对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事务的综合管理权,实现“一个窗口对社区”的管理模式。

近年来,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先后实行了街道办事处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街道经费全部由财政拨款的办法。我们是否可以借鉴这些经验,结合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广。这样,一方面可以将街道办事处的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上来,另一方面,也能从根本上解决马路市场、占道经营及乱收费、乱罚款问题。同时,按照便于服务、便于开发社区资源的原则和地域、人口及居民的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科学合理地调整街道、居委会和政府职能部门执法区的设置,保证街道、居委会更好地履行职能,使社区建设尽快走上良性的发展轨道。

二是社区经费不足、设施不全,成为影响社区建设快速发展的瓶颈。由于社区经费投入少,导致社区服务设施不全,致使一些社区服务质量不高,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和一些城市的老城区社区居委会,因硬件基础设施薄弱,开展服务相对较差。

新加坡国家设有住宅发展局,负责实施政府建屋计划和统筹物业管理的职能。该局配有全日制的联络官员负责与各居委会的沟通,它为居委会提供办公场所和设施。它还通过一系列培训计划加强对社区、社团组织领导人的培训,用政府的要求来统一社区活动组织者的思想。早在1967年,该局就制定了“土地所有权法案”,其中规定,由开发商建设的公共组屋,每栋楼底层都不得安排住户,而是用于开设商店或娱乐室,供居民休息、娱乐和购物之用。

对此,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10部委就做好社区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明确意见。江苏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等10家单位也对做好社区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力争在3-5年时间内,使全省社区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计划规范》(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落实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问题是:政策有了,缺少一个强力的监督部门来监督实施,政策得不到落实。

我们是否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经验,通过立法来解决社区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问题。在经费投入上,国外社区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资助、基金会和私人捐款、以及收取的服务费用。在加拿大,政府拨款占60%左右,捐助占11%,服务收费占29%。我们政府是否也可以建立多渠道的社区资金投入机制,建立长效的社区投入自然增长机制。对社区企业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企业根据年产值按比例向社区缴纳建设经费。再就是实行转移支付,在社区企业每年上缴税收新增幅度内确定一定比例转移支付给社区,以弥补社区经费不足和开展公益事业的需要。

    三是社区服务单一,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不能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生活需求。社区服务是社区建设的基础,但由于有关社区服务业的优惠政策相对较少,已出台的有关规定又不能得到很好地落实,限制了社会各方面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使我国目前的社区服务业发展比较单一,多依靠政府投入,福利性、事业性服务项目占大多数,基本上属于政府行为,向社会化、产业化、实体化转变的步伐不快。

从国际社区发展经验和我国的实践来看,社区建设必须依托于比较完善的服务体系。英国政府曾经在一份白皮书中指出:“社区服务中心是正常环境下正常社区生活的一项基本福利设施”。它通常具有相对完善的设施条件,集社会福利、成人教育、职业培训、老年保健、儿童看护、娱乐休闲、信息交流等功能于一身,面向社区开展各种服务。同时,英国的社区服务中心又与政府机构、志愿组织和慈善机构一道,构成了完善的社区服务网络,通过为这些组织提供活动场所和设施,支持和协调更加广泛的社区服务。

政府与社区及非营利组织、企业建立密切合作、相互补充的伙伴关系,政府引导支持、社区和非营利组织主办、企业通过市场提供多样化服务,是国际上社区发展成熟的组织模式和重要经验。

从国际发展经验来看,我们应加快社区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完善的社区服务体系,实现社区服务功能由单一型向综合型、粗放型向集约型、被动应付型向主动创造型转变,由无偿性、互助性服务向作为第三产业社区服务业延伸发展,从而使社区服务真正成为拓展全面性社区建设的生产点和拉动力,成为安排就业的重要渠道。建立社区服务多元化投融资体制,推进社区服务业的社会化、产业化、实体化进程。将社区服务业作为一项产业推向市场,实行市场化运作,减轻政府负担。徐州市泉山区,近年来将公益性的老年服务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引入社会资金650多万,新建和改扩建老年服务设施18家,面积1万多平方米,基本满足了社会的需求。

四是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共住共建的良好氛围,社区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社区建设缺乏社区成员、社区居民、驻区单位的广泛参与,社区建设就不能说是成功的。社区建设是社区成员参与的过程,反映社区各阶层包括政府、社团组织、志愿组织、非营利企业、驻区的企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及公民个人,对社区事务的关心、支持和投入。而我省目前大部分社区居民、成员单位、社团等组织对社区的认可和参与程度不高。社区建设的主体是社区成员,社区成员的参与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是社区建设的生命力所在。由于忽视对社区成员在社区内容、意义等方面的宣传,社区建设工作中出现了“上热下冷”的局面。有些社区成员对社区建设这一与自身生活息息相关的工作知之甚少,缺乏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没有被激发、调动起来,使大量的社会资源没有得到很好地利用。

在新加坡,政府为了增强社区居民对社区认同感、归属感和凝聚力,政府着力培植与时代相符合、能为社会成员接受的共同价值观和政治认同感,倡导公正互助、宗教宽容、种族和谐等社会文化的宣传教育,以此提高社会的凝聚力,为和谐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软环境。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社会关怀、尊重个人;协商共识、避免冲突;种族和谐、宗教宽容是新加坡的共同价值观,得到了所有宗教和种族的认同,并把它提升为国家意识,增强来自不同文化背景人群对社区的凝聚力、文化认同感和归属感。

新加坡的经验告诉我们,推进社区建设,必须提高社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对社区事务的参与意识,增强社区凝聚力。目前,政府应加强对社区建设宣传,利用市民学校开展对市民的先进性文化教育和开展各种活动,来培植社区成员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调动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参与意识,将社区内所有的资源和力量都动员和组织起来,形成合力,共同建设社区。徐州市泉山区民乐社区,在资源共享、共住共建、形成合力,共同建设和谐社区工作中探索出了一条新路子,他们将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这三驾马车联合在一起,成立了“三位一体”的联合工作委员会,有力地推动了社区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社区综合服务功能的提高。目前,徐州市市长曹新平明确做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总结民乐社区的工作经验,并形成有关政策文件,在全市社区进行推广。

五是社区自治理念不清,居委会的职能被弱化,使社区居委会在建设和谐社区中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近年来,通过开展社区建设,社区居民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有了新的认识,居民自治的愿望不断增强。

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协助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但由于自治理念不清,目前仍有很多社区,包括政府各职能部门对社区自治的概念比较模糊,把社区居委会当作腿,把本该自己承担的工作压到社区,造成社区工作负担过重,使社区在管理上出现行政性较强、官方色彩较浓的现象,削弱了社区居委会在带领社区居民建设和谐社区中的凝聚力和协调力。

德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德国通过联邦和州立法的形式,保障社区的高度自治。在德国,社区是指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下最基层的地方政府组织,它是一级政府,又是居民高度自治的自我管理和服务机构,社区对政府安排的工作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加强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宣传,提高执行法律的自觉性,将“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贯穿于整个社区工作当中,在减轻社区工作的同时让社区得到相应的报酬,增加社区收入,使社区有足够的经费来保障自治。社区的高度自治,有利于提高社区管理效率;有利于居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有利于增强居民的民主意识,培养居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能力;有利于将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基层;有利于加快和谐社区建设。

社区是一个大家庭,它的立足宗旨和建设原则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丰富人的生活,满足人的需求,着力于提高社区生活的舒适度、亲和力、归属感,是良好的社会生活系统和良好的自然环境的统一,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和自然的和谐,是一个协调一致的良性循环。加快和谐社区建设,如何遵循这一原则并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居民自治,充分发挥居委会在建设和谐社区中的主导作用,着力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应是我们社区建设中值得认真思考和着力实践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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