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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万红 :中国城市社区参与的新发展
2014-12-13 21:42:20 来源: 作者: 【 】 浏览:51次 评论:0

社区参与是指社区主体——社区组织、社区单位和居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组织或渠道,参与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影响社区公共权力运行,维护自身权益,增进社区福利的过程。就内容而言,社区参与包括参与社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但核心是社区政治参与。就具体结构而言,社区参与包括参与主体、参与客体和参与方式三个要素。参与主体即“谁参与”; 参与客体即“参与什么”; 参与方式即“怎样参与”。从参与主体看,参与者是社区大多数主体还是少数社区精英,是组织化参与还是个体化参与,标志着社区治理的民主程度和发展水平; 从参与客体看,无论主体参与的是社区的重大事务,还是无关紧要的小事,都直接影响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和参与效果; 从参与方式看,参与主体是制度化参与还是非制度化参与,是理性参与还是非理性参与,将直接影响到社区参与的效果和发展进程。

本文从社区参与的结构入手,重点研究社区参与主体是如何利用现有的参与途径参与社区公共生活,增进社区福利,维护自身利益的。

我国城市社区参与迅速发展的原因分析

马克思指出: “人们奋斗所争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 现代政治学理论也认为,分析政治参与的动因,最核心的是要把握公民利益实现与政府决策的关系。只有当公民感到他的参与收益大于成本,或者获得积极的效果,或者免于惩罚,他才会有参与的可能。同样,社区参与的动力主要来自体制改革后居民的利益选择。

从经济上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是社区参与获得巨大发展的经济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生活总是要以一定的经济生活为基础,经济状况制约着政治参与的发展。现代政治学者同样认为“社会、经济发展促进政治参与的扩大,造就参与基础的多样化,并导致自动参与代替动员参与。”[2]肇始于1984年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两个后果: 一是引起了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变化,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 二是社会分配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形成了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伴随着这两种变化,还出现了一个更深层次的社会变革——社会调控方式的变化。所有制结构和分配方式的变化使城市居民获得资源的渠道多样化,居民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对单位的高度依赖关系逐渐消失,而演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具体体现为居民自主权的扩大、个性的张扬和个体利益独立性的增强,正是这种对个人利益的关心和追求成为社区参与的原动力。

从政治上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奠定了社区参与的政治基础。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提出了一系列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方针政策,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正是在这些方针政策的指导和保障下,我国人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得到极大提高,在实践中创造了通过社区自治参与社区公共事务这种民主形式。政治发展所取得的成果为社区参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从文化上看,我国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快速发展为居民参与提供了文化基础。改革开放后,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为指导的、以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等“四有”新人为目标的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广泛传播了先进文化,涤荡了腐朽、落后文化,提高了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增强了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技巧和能力,使社区参与有了现实的可能性。

社区参与的新发展

在计划经济时期,城市居民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管理是通过单位制度和街道、居委会制度实现的。单位制度是居民参与的主要制度,街道、居委会制度只是单位制度的补充,其边缘性特征十分明显,起着“拾单位之遗,补单位之缺” [3]的作用。尽管存在社区,但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区,有学者称之为“亚社区” [4]。随着单位制度功能的弱化及其解体,构建新型的社区参与制度成为当前的主要任务,社区建设正是应对这一变化而进行的社会调控体制改革。通过明确政府和社区的定位,完善社区的组织结构,形成以居民自治章程为核心的一系列社区制度,初步建立起了“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的新型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新型社会调控体制的建立,推进了城市社区参与的发展,并使社区参与表现出一些新特点。

一、从参与的主体看,变化呈多元性

第一、社区参与的主体地位由法定主体转为事实主体。所谓法定主体是指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团体和公民在社区参与过程中的主体身份和资格。所谓事实主体是指主体在法定权利基础上,主动实施了社区参与行为的团体和公民。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使社区组织和居民真正在事实上获得了各项权利和自由,其在社区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事实主体地位才真正得以体现出来。

第二、社区参与逐步由动员性参与转向自主性参与。在“全能政府”治理模式下,社区参与受到来自政府的强烈干预,并带有大规模动员的特点,居民参与更多的是由一种盲目的、朴素的政治热情来左右。而社会控制模式从“直接控制类型”向“主体控制类型”的转变,社区的自治性质和自治地位得以确认和体现,社区参与有了更为广阔的自主空间,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明显高涨,对社区事务的参与更多的是联系自身利益和价值取向,注重通过社区参与来保护和扩大自身的权益,增加社区的福利,抵制来自各个方面对社区和自身利益侵害的行为。

第三、社区参与从原子化状态向组织化状态发展的趋势明显增强。所谓原子化状态是指社区参与更多的是以个体化形式出现。所谓组织化状态是指社区参与以有组织的形式出现。在组织化状态下,主体权益表达的效果明显增强,对社区公共权力运行的影响明显增大。社区参与的组织化,一方面表现为社区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在与基层政府打交道的过程中,独立性和自主性明显增强。另一方面表现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组织渠道增多,除了居委会、居民大会等仍然是居民参与的主要组织形式外,还出现了一些新因素: 其一是一些社区增设了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参与对社区重大事务的协商与监督; 其二是伴随住房商品化而出现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成为社区生活中的又一新生力量,有学者将其与居委会一起称为现代社区生活中的“三架马车” [5]; 其三是随着社会利益分化和重组而产生的各类社区性协会、社区联谊共同体、社区文化团体等成为影响社区生活的第三种力量。社区参与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也标志着社区参与正向着更高水平方向发展。

二、从参与的客体看,实现了对社区生活的全面参与。社区参与的全面化首先表现在对社区政治生活的影响明显增强。一是社区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对基层政府不合理行为的抑制作用增强,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社区自身的合法利益;二是从“四个民主”到“四个自我”为核心的社区政治生活民主化、制度化进程在不断加快。其次表现为参与主体对社区经济、社区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全面参与。社区参与的全面化实现了社区生活的多元化,使社区生活呈现出了丰富多彩的形式。

三、从参与的方式看,呈现出了多样化特征。社区居民自治的实质是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手段,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状态下的社区生活有序化,社区自治的实现过程,也就是从“四个民主”到“四个自我”的实践过程。当前社区参与多样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民主选举方式的多样化。当前,社区民主选举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参加所在选区的选举,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二是参加所在社区组织的选举,参与社区公共事务。选举方式的多样化主要表现在社区组织选举这个层面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组法》)的规定,社区组织选举可以采用户代表选举、居民代表选举或全体选民直接选举三种方式进行。三种选举方式进行比较: 就参与选民的数量而言,直接选举多于户代表选举,户代表选举多于居民代表选举; 就选举结果的权威性而言,一般是直接选举优于户代表选举,户代表选举优于居民代表选举。随着直接选举方式的引入,选举程序和技术也不断走向完善和成熟: 第一、在候选人的确定上,引入了差额选举的原则,这给选民以更大的选择自主权; 第二、在选举程序上引入了预选和竞选制度,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更加全面; 第三、在选举流程上,引入了秘密原则。这种原则主要表现在不记名投票和秘密划票间的设立,使选民意愿表达得更充分更自由; 第四、在整个选举过程中坚持公开原则,确保选民的知情权,使整个选举都置于选民的监督之下。程序的完善和技术的成熟为居民充分表达意愿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增强了选举结果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合法性。

其二,民主决策真实而具体。民主决策是居民行使自治权的核心内容,是居民对关系其自身

利益的重大公共事项做出的决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阶层分化和社区公共需求多元化趋势的出现和政府掌控资源的减少,政府供给的公共产品难以满足社区的需求,“当政府难以有效及时提供社会成员所需要的公共产品时,社会成员自我组织满足自身特定的需要,显然可以弥补政府行为的不足。”[6] 社区决策逐步成为解决社区问题的主要方式: 社区重大事务的决策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做出,一般性的决策通常由居委会做出,而居委会是由居民选举产生,对居民负责,受居民监督的居民自治组织,因此,居委会的决策本身也是居民广泛参与的结果。此外,为了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人们还探索出了一些新的决策形式,最典型的就是居民听政会。听政会制度是上海市卢湾区在社区建设中创造的。它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或居委会在社区实施的项目以及开展的涉及群众性、社会性的重大工作,在决策之前,由居委会组织部分社区成员召开会议,听取广大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以便为政府部门或社区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居民通过参加听政会,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参与政府或社区的重大决策。[7]

其三是民主管理方式的多样化。按照《居组法》的要求,居委会是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在实践中,还创造出了多种民主管理形式,其中以居民小组自治、居民论坛、社区协调会等最为突出。

居民小组自治。它是在社区中内生出来的一种小范围的自治组织形式,最为典型的是武汉市江汉区常二社区门栋自治和宁波市海曙区的楼群自治。同一栋楼的居民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轮流负责诸如全楼水电费的收取、楼道卫生的打扫、楼栋安全等日常事务,也开展诸如楼群形象设计、“户主会”、设立墙门基金等活动。各栋楼在自愿的基础上,还开展诸如邻里互助运动,邻里联谊会和讲文明、树新风等一系列活动。楼栋自治的发展,满足了居民的多种需求,有效地解决了楼栋内部的许多公共问题。[8]

居民论坛是居民面对面地讨论解决社区公共问题的一种直接民主形式,全国很多地方都进行了尝试。较为成功的是武汉市江汉区武汉关社区的居民论坛。居民对社区内发生的问题有什么意见,向居委会反映,居委会根据居民的反映,选择事关大多数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作为论坛的主题,事先通知居民,在居委会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论坛,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意见,并将意见交给居民委员会。居委会能够直接解决的,由居委会负责解决; 不能解决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由政府有关部门来协助解决,居委会负责将处理结果及时地向居民进行反馈。居民通过居民论坛对社区公共事务的有效参与,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协调会。这是上海市卢湾区在社区建设过程中创造的。为了有效解决社区公共事务、社区纠纷以及其他社区事项,由社区治安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关会议,邀请相关当事人共同参加,必要时由民警、街道办事处司法助理员、社区党支部书记参加,共同协商,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协调结果,由治安委员或居委会负责监督实施。[9]

其四,民主监督方式的多样化。长期以来,社区民主监督方式主要有信访、公众舆论、居务公开等。在实践中,还创造出了诸如人民联络员制度和民主评议会等形式,进一步强化了社区监督的力度。

人民联络员制度,是沈阳市沈和区在社区建设过程中创造的。就是每个社区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或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推荐产生一名人民联络员,区人大赋予他监督权、建议权、咨询权、列席会议权等四项基本权利,负责对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各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区人大还规定,对人民联络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质问,相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解决与答复。社区人民联络员可以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电话、书信、来访等形式与区人大代表、所在地的代表组、区人大常委会保持联系,也可以直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重大问题或重要意见,可以通过人大代表以书面建议或议案方式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 区人大常委会在研究解决有关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之前,必须征求社区人民联络员的意见和建议。[10]

评议会是社区组织和居民对社区干部、街道办事处人员和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评价的一种活动,以上海市卢湾区和武汉市江汉区最为典型。武汉市江汉区在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在配套改革的基础上,建立了三个层面的考核监督机制: 一是居民代表对社区组织和社区干部的考评机制; 二是社区组织、居民代表对政府派驻社区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科室职能转变情况的考评监督机制; 三是社区组织、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考评监督机制。评议活动由政府主持,被考评对象先述职,再由参与评议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提问,被考评对象当场解答,代表评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评议的对象做出合理评价,张榜公布考评结果。社区干部的考评结果作为其年度考核依据,对那些居民不满意者,提交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是国家公务员的,考评结果作为其年度考核的依据,对那些居民意见较大的,实行调离培训,末位调整直至辞退。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科室的评议结果作为对其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11]

 

注释:

[1] 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版,第82

[2] []塞缪乐·P·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69

[3] 雷洁琼: 《转型中的城市基层社区组织——北京基层社区组织与社区发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5

[4] 徐永祥: 《社区发展论》,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69

[5] 李友梅: 《基层社区组织的实际生活方式——对上海康健社区实地调查的初步认识》,《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4

[6]   : 《治理转型与竞争——合作主义》,《开放时代》,2001年第7期,第2633

[7][9]引自《关于建立评议会、协调会、听政会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民政》,2001年第11期,第27

[8][10]  勇,陈伟东等: 《中国城市社区自治》,武汉出版社2002版,第351358页,第419431

[11]   勇,陈伟东等: 《中国城市社区自治》,武汉出版社2002版,第408418页;《关于建立评议会、协调会、听政会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民政》,2001年第11期,第27

作者联系方式:卜万红bwhong@126.com

□ 责任编辑: 徐振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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