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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菲 陈伟东:转型期城市社区治理研究:已有进路及可能的拓展
2014-12-13 21:41:50 来源: 作者: 【 】 浏览:48次 评论:0

社区纠纷主要发生在哪些领域,依据什么规则进行调解,谁来调解,解决的效果如何?对这些问题的描述和分析,可以让我们理解城市社区的秩序是如何形成或瓦解的;进一步,我们还可以通过纠纷调解这个侧面来阅读转型期的整个中国城市。目前学界对该课题已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产生了大量很好的成果,但是我们认为从整体上说,相关研究的进路多停留在宏观制度层面。针对此,我们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通过对纠纷在调解转型前后的比较研究,探讨城市社区治理的内在逻辑。

一、社会整合――社会秩序的建构与维系

当前我国正处在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转型时期。随着政治与经济、国家与社会的相对分离,维持原有社会秩序的社会整合机制发生了重大变革,并产生了社会控制的“真空”。社会整合是维系社会秩序的手段。它的基本功能就是调整和协调社会中不同因素的矛盾、冲突, 保持社会的秩序化和规范化, 其目的是防止社会结构的各个部分因缺乏亲和力而导致发展失控, 引起整个社会的混乱、无序。(科塞1988)因此,出于维系社会秩序的需要,对转型期社会整合模式的研究便成为当下学界的热点。此项研究总体上可以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领域。鉴于农村问题在我国的重要地位,对乡村治理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王铭铭1997;李书磊1999;王铭铭,王斯福1997;张厚安,徐勇,项继权2000;吴毅2002等)。围绕城市社区治理也形成了一个多学科进入的学术热点。(徐永祥2000;徐勇,陈伟东等2002;林尚立2003;边燕杰2002等)

在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的过程中,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虽然对社区治理模式有众多探讨,如沈阳模式、上海模式、江汉模式等,其中也涉及如何理顺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张民巍2004;王思斌2000)但都是以组织为研究单元,从组织结构、管理体制等制度层面,以社区自治为终极关怀进行的摸索(潘小娟2004)。不可否认,这种研究取向试图克服行为主义弊端的努力,但似乎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而且,社区转型研究中普遍存在“传统――现代”的线性思维,忽视了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曲折性、反复性和长期性。因为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内,传统与现代的社区治理模式是共存且积极互动的,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此外,上述研究多是截取某个历史时段展现社区治理的横切面,缺乏历史的维度。因此,在社会转型这一外延宽泛的时空背景下考察城市社区的权威格局以及秩序的整合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单位制――城市社区治理的序曲

在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后的相当一段时间, 国家对城市社会的整合基本上是通过单位体制实现的。因此,要研究当时的社区如何通过纠纷调解实现秩序,必然要对单位体制有全方位的理解。

中国社会所具有的“单位”现象,吸引了国内一些学者从社会学、政治学角度对之进行研究。将“单位”作为分析中国社会组织和制度的基本单元,始于华尔德(Anderw Walder) 对中国企业中的工作与权威的研究(华尔德. 1996) ,国内有关“单位”的研究,多以他的观点为基础(路风,1993;孙立平等,1998 ;李猛等,2000) 。现有的研究,呈现出两种视角及取向,一是宏观制度结构的研究视角,一是强调组织内关系和行动的新制度主义视角。

宏观制度结构的视角,是指将单位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结构的一个基本特征,通过单位透视单位体制下社区内的权力运作、秩序的建构和维系以及社会的资源分配、社会控制和社会整合的体制,单位构成了这种制度结构的“浓缩点”。(吴志攀2004;华伟2000;魏娜2003;张立荣、李莉2001 )这一研究视角,在一定意义上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对特定制度的强调相关联——强调单位在资源分配、控制和整合体系中的意义和作用。它们的主要关注点是:中国传统社会主义社会是如何运行、控制、整合、调控、统治或分化的? 是什么样的体制或制度,通过什么样的手段和机制,构造了社会的制度结构?

李猛等人的研究基本接受了组织研究中的新制度主义观点。他们认为,上述研究对于单位的内部机制和单位体制的各种制度安排的意外后果分析不够,忽视了普通行动者如何在单位这一特殊组织的各种约束条件下有策略地行动,从而产生制度和组织中独特的行动结构,反过来对制度和组织的各种权力关系和制度安排产生巨大影响。在他们看来,关注单位内的行动结构对整个社会的社会结构的影响,不仅仅是一种研究重点的转变,而是涉及到一个社会科学的基本问题(李猛等,2000) ,因而是研究视角的一个根本性转变。

三、社区建设――转型期社区治理的契机

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开始,以世纪末世界范围内出现的“第二次对社区发展”的关注为背景,“单位研究”开始与“社区建设”发生密切关联。“单位-社区研究”成为新的热点。迄今为止,已有一批关于单位和社区的研究成果问世。(杨晓民1999;李路路、李汉林2000;刘建军2000;曹锦清、陈中亚1997;李汉林、渠敬东2005;华伟2000等)。

从总体上看,“单位――社区”研究领域迄今的研究虽然已有一定的学术积累,但在笔者看来,却存在几个重要缺憾。

第一,在近年来的单位研究中,学术界一般都是将“单位制度”作为一种全国性的、普遍性的制度和体制纳入研究视野,而不是将其置于不同时间和空间背景下,探讨单位制内在的运作机制及其对社区治理的影响。

第二,近些年的一些研究成果开始将单位研究与社区研究联系起来,试图揭示当代中国城市社会转型发展。但是,人们似乎为“传统――现代”两分的思维所限,往往强调由单位体制下的“街居制”向“社区”转化的过程,而忽略了转型过程中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以及由此给基层社会治理秩序带来的影响。(田毅鹏、漆思2005

第三,将单位体制看作社会整合机制的一元,从宏观角度研究单位制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存在的合理性,在社会转型期显露出的不适应性以及今后何去何从,但很容易流于空泛。

第四,“单位――社区”研究的二元视角虽然试图克服以往“为研究单位而研究单位”的弊端,但又过于偏重在经济、产业结构中观察单位与国家的相互关系,而对社区体制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从而使对原本内涵丰富的社会整合模式的研究显得过于单薄。

四、民间纠纷调解――研究城市社区治理的新路径

关于民间纠纷调解,现有多学科的研究成果。(何兵2004;彭星东2000;强世功,2001)法学界在法制问题的框架内研究纠纷。常用的研究方法是对某个具体案件进行评析,然后从中引申出对宏观问题的论述,如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法律多元或纠纷解决方式多元,法律规避等问题。这种研究方法下不乏佳作,但很多研究者对具体案件的评析流于形式,对宏大问题的论述并没有建立在实证基础上,没有突破“前见”。就目前的研究现状而言,法律社会学在研究纠纷解决方面,有较多的研究成果。法律社会学的研究特点在于从社会整体观念出发,认识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作用,从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决社会问题。法律人类学主要是探讨从某一空间范围内的权力格局出发或从纠纷解决的某一特定场所出发,来抽象出普遍性的命题与结论。人类学对于纠纷解决研究的介入,通常是对于纠纷的事件进行详细的过程—事件分析,在具体的过程—事件中,对各种社会因素,包括场景、权力格局、文化条件、物质因素等展开人类学的分析。

鉴于农村地位的凸显,学术界的焦点都集中在村庄纠纷调解机制的研究上(董磊明2005;王彬、褚晓,2004;张庆国2004;郭星华、王平2004),成果颇丰:现代化对乡村社会传统权威的冲击,权威类型的转变,外部制度供给与地方性知识的关系,乡村纠纷调解中“国家”、“社会”各自扮演的角色。在农村纠纷调解的研究中,董磊明提出了一个新的研究思路——语境化理解基础上的比较研究,即回到村庄,语境化的理解个案村纠纷调解的实然状态及其决定性因素,对不同文化生态区的个案进行比较,并关注历史的维度。近年来,农村法制问题在社会学界、人类学界和法学界同时受到普遍关注,农村纠纷的产生和解决,农民在纠纷中的心理状态,民间力量、国家政权在纠纷解决中的作为,习惯、习俗、村规民约、法律和政策在纠纷解决中的应用,都是研究中的热点。(苏力19992004)关注村庄纠纷调解中如何在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建立一种共存共荣的良性互动模式,使国家法获得民众的认可,降低其施行的成本,使国家法最终战胜习惯法,在乡村社会纠纷的解决中取得主导地位。(高俊利2004;于现忠2005

城市与乡村的社会治理模式迥然不同,在纠纷的生成及解决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异。对城市社区纠纷调解的研究多集中于如何建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于慎鸿2005;刘岩2004;李胜蓝2005;史长青2003),发挥民间调解资源的优势,而缺少对不同类型社区的比较研究。而且大都强调公认的发展取向是政府主导的法治化,忽视了城市社区内部特别是处于由单位制向社区制转型过程中的社区内部存在的地方性知识的意义。在研究视角方面,宏观与中观居多,比如从政府如何有效提供公共服务、如何完善社区治理中的制度设置等方面着眼,要么以国家主导为价值取向,要么片面强调社区自治在解决纠纷、维护秩序上的重要性。总之,他们都只是从国家、市场、社会三者中的一维入手,而未将纠纷解决视为三种权力主体互动博弈的结果。

国家通过单位将城市基层社区置于严密的控制中,居民只知认同单位,而不认同社区,而且由于个人完全依附于单位,单位又完全依附于国家,因此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矛盾很少,主要集中于家庭内部矛盾以及婚姻纠纷。总之,脱离单位观察日常的社区治理是不可能也不可行的。单位制决定了人们的交往方式,影响社区内的人际关系,并使其延伸至工作场域。单位内部的环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工作环境,生产与生活的空间是高度重合的,权力网络和人际关系相互交织,这使得影响民间纠纷的因素异常复杂。

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大型社会来说意味着利益分化加剧,矛盾纠纷突增,如何重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调控体系成为中国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具体到单位社区中,国家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保险等领域的制度变迁给城市社区居民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冲击,不可避免地引发许多矛盾冲突,而这在单位包办一切时的社区内是不存在的,或者即使存在也是隐性的。而转型期城市社区的治理呈现出这样一种局面:一方面单位逐渐丧失了其一元化的至尊地位,其功能由多元化转向专业化;而另一方面“发育不良”的社区组织无力承接单位剥离的诸多社会职能,在社区治理中出现“管理真空”。虽然在市场化冲击下单位的松动使得社区的成长成为中国社会调控体系再造的便利选择,但是处于城市社区的转型不可能一蹴而就,国家、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要经历复杂甚至曲折反复的调整。具体到社区纠纷调解的微观层面,我们所要关注的是社区转型-纠纷调解-社区秩序维系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在这一双向互动过程中,国家、市场、社会三种权力主体之间绝不是静止僵化的,而是处于一种动态的博弈。

结语

鉴于以上对城市社区秩序研究视角的局限,本文将以社区治理中的民间纠纷调解为切入点,通过叙述单位型社区内纠纷的产生及其解决,考察国家、社会在社区发展的不同时期所表现出的关系格局,探索在社区转型过程中二者理想的功能边界与社区秩序维系之间的深层互动。

本文之所以主张采取纠纷调解这一微观的研究视角来透视我国城市社会的治理机制,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受到许多学术前辈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启发。费孝通先生在谈到社区研究的方法论意义时曾说:“以全盘社会结构的格式作为研究对象,这对象并不能够是概然性的,必须是具体的社区。”(费孝通1985)“从方法的角度看,微观的社会研究特别有助于摆脱既有的规范信念,如果研究只是局限于宏观或量的分析,很难免套用既有理论和信念”。(黄宗智2000)然而,即使是从微观层面研究社区,也存在许多不同的进路,其中,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角度研究社区的居多。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社区探讨强调在社区中展示地方性的文化-权力网络和超地方性的行政细胞网络的联接点,它一方面具有浓厚的人类学特色的地方性知识 []吉尔兹.1998,另一方面能够充分反映大社会的结构与变动,因此是很有潜力的研究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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