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访中,不少的居委会主任说,社区文化设施少,年轻的农民工及其子女没有地方活动,有的拿着篮球往墙上打,有的用脚往墙上踢,拿他们没有办法,带来环境管理和维护的难题。
第三、农民工享用社区文化设施的可靠性较低
农民工享用社区文化设施可靠性的高低,取决于制度安排,取决于农民工是否享受国民待遇,同等地分享社区文化设施。从制度安排看,在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以及社区文化设施短缺的条件下,农民工基本上被排除在分享社区文化设施之外。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社区对这些文化设施的开放“未作明确规定”基本上就是“不向或不主动向农民工开放”;从原始记录的统计中,我们发现农民工光顾社区图书室、参与社区文化活动等记录较少。
4、农民工社区文化参与的组织性
农民工社区文化参与的组织化程度的高低是与他们的参与多少和参与自主性强弱成正比例关系;如果他们的组织化程度高,那么他们参与的自主性就越强,参与率也就越高。92%社区居委会文体活动队伍“很少”或“没有”农民工参加只有6.84%社区居委会表示有“很多”农民工参加。目前,农民工社区文化参与率低以及参与自主性不强,正是与他们的组织化程度低密切相关。
尽管农民工在实际生活中很少参加社区的文体活动组织,但是,农民工多数还是有参与社区文体活动组织的意愿。在被问及是否“有必要成立农民工文体活动组织”时, 45.5%的农民工认为有必要成立,只有20%的认为没有必要成立。这间接地说明了农民工具有参加社区文体活动组织的较强烈的意愿
三、基本结论和对策建议
通过实证调查与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三个基本结论:
1、农民工社区文化参与的潜在性、低频率、非自主性问题的背后,是农民工在社会权力和社会资源分配中处于劣势地位,没有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他们在社区生活中,只是被控制的对象,而不是参与主体,没有分享城市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的资格。因此,解决农民工问题,必须坚持成本分摊和收益共享原则,不能让农民工只承担城市化的成本,而不能分享城市化的成果;问题的关键还是,城市化进程与农民工社区参与进程需要同步发展,需要在城市化进程中积极扩展农民工自主参与社区经济、政治、文化的权力、机会、能力;这是国家和城市社会必须支付的社会成本。
2、农民工社区文化参与的潜在性、低频率(包括参与文体活动的低频率和使用文化设施的低频率)、非自主性,其根源是城乡二元结构在城市内部的缩影,表现为本地居民与外地农民的隐性二元结构;本地居民与外地农民的隔离和排斥,是城市内部隐性二元结构在文化上的体现。因此,没有城乡二元结构的消解,也就不会有农民工社区文化参与的需求、权力、机会、能力的扩展;同样的,没有农民工社区文化参与的需求、权利、机会、能力的发展,也就不会有城市内部隐性二元结构的消解。
3、农民工社区文化参与的潜在性、低频率、非自主性,是多种因素造成的,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既有经济因素,也有政治社会因素;既受基础设施限制,也受制度规则限制,形成了多因素关系链。具体说来,农民工社区文化参与状况,是与农民工需求结构的低层次、交往方式的封闭性和排斥性、社区文化设施的短缺、社区制度的限制、自身组织化程度低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因此,我们寻找解决农民工文化生活需求问题的出路,不能仅仅从文化本身入手,不能仅仅就文化而谈文化,需要具备系统的思维方式,要从多因素关系链中,寻找扩展农民工社区文化参与的需求、权利、机会、能力的对策。
从系统的思维方式出发,我们就解决农民工社区文化参与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扩大农民工社区参与的权力、机会、能力
从长远和根本上来讲,农民工文化需求问题的解决,最终依赖于“城乡二元分化”体制的彻底破除和“城乡一体化”格局的真正形成。需要在统筹城乡发展思想主导下,推进城乡制度变迁,加快制度废除和制度供给的进程。所谓制度废除,就是要全面清理和废除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不合理的城乡二元分割的制度。所谓制度供给,就是要着眼于城乡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有针对性地出台一批系统的配套性的制度,消除城市内部隐性二元结构,赋予农民工同等的国民待遇,使农民工分享社区文化资源和文化参与机会。
2、提高农民工社区文化设施的可获得性和可靠性
政府需要将社区文化设施规划作为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的内容,改变社区文化设施短缺的问题。在城市文化设施规划和建设上:一方面,政府需要将盈利性设施和非盈利性设施分开,目前,城市中的文化设施和休闲场所许多是盈利性的,它们大多是以富有市民为对象而“量体裁衣”的,低收入市民和农民工是“无福消受”的;公共财政应该从盈利性的休闲场所退出,主要投资于非盈利性的社区文化设施。另一方面,城市社区文化设施规划要改变过去只考虑本地居民需求的做法,将农民工对文化设施的需求纳入规划内容,也需要根据农民工空间分布状况,有针对性地供给文化设施,提高农民工社区文化设施的可获得性;与此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还要督促社区组织和居民“敞开胸怀”,切实将农民工视为本社区居民平等对待,废除那些限制农民工享用社区文化设施的歧视性“土政策”,消除“制度壁垒”,提高农民工分享社区文化设施的可靠性。
3、提高农民工社区文化参与的组织化程度
近年来,农民工权益被侵害问题已经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农民工权益类组织(如广州、石家庄、沈阳、宁波等地的农民工工会,太原市的进城务工委员会、青岛市的“小陈热线”、番禺的“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等)在全国已呈普遍“开花”之势成立,但是,到目前为止,有关农民工社区文化参与问题却少有人关注,自然,农民工文化组织也少之又少。社区文化活动属于社区公共产品,社区居委会等社区法定组织只能提供惠及社区整体性的、共同性的公共产品,对于农民工个性化的公共产品需求无能力供给,需要农民工自己组织起来,走向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在社区农民工组织发育的初期阶段,政府需要克服 “社团恐惧症”,本着“鼓励但不放任、提倡但不强迫”的原则,从制度(层面上为社区农民工文化活动组织的发展提供空间;社区居委会要帮助农民工克服 “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小农习惯,积极组织、引导本社区的农民工自主成立或参加各类社区文化活动组织,将目前社区中已经存在的“隐性”的农民工文化组织(如打工者艺术团、打工妹之家)“显性化”,并在活动资金、场地等方面予以大力扶持,使其发展壮大,切实起到丰富农民工文化生活的作用。
4、改变农民工与本地居民的隔离和排斥
增进交往是消除隔离和社会排斥的一剂良药,文体活动是促进交往的一条途径。长期以来,社区开展的文化活动基本上是以市民为关照对象或参与主体的,这不能满足农民工的文化需求,也不能刺激农民工的参与热情。社区组织应该有意识地扩大文体活动内涵的包容性,选择一些适宜农民工参加的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社区文化活动,激发其参与热情和兴趣,改变农民工交往的封闭性,促进农民工与本地居民的交往,消除本地居民与农民工之间的隔离和排斥。
5、增强农民工对城市生活的适应性
农民工虽然生活在城市当中,但因为城乡文化间的差异,他们短时间内(有的甚至很长时间)无法适应城市的生活。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如宣传、文化、教育、劳动等部门)、社区组织和相关非营利机构应该以社区教育为载体,加强对农民工尤其是新近进城的农民工进行城市生活适应性的教育和培训。社区教育培训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要提高农民工技术(技能)水平,但更重的一方面是提高他们在最短时间内熟悉城市、融入城市、适应城市生活方式的理念和意识的能力。社区教育培训内容应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和需求而展开,形式要新颖多样。社区教育培训应该坚持无偿或低偿的原则。
6、改变农民工需求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