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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社区发展与社会发展———兼评中国的社区理论研究
2014-12-13 21:38:56 来源: 作者: 【 】 浏览:41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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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社区发展与社会发展———兼评中国的社区理论研究

作者:雷晓明 来源: 中国社会学网 阅读:650 次 日期:2006-8-16

一、导论:个人自由与社会发展

毫无疑问,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在于人自身的发展;过去种种以工业化和各种主义为直接追求目标的“社会发展”已经被历史证明了其惨痛的非人性的后果。既然如此,在社会发展理论中,对人自身以及人们之间通过一定的方式结成的社会组织的分析理应占有重要地位。但社会发展理论基本上都不太重视对这些内容的分析。例如,在主要的社会发展理论———现代化理论中,社会发展的目标是实现现代化,而实现现代化的关键在于社会构成要素的性质由传统向现代转变,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实现社会价值观和社会规范的现代性转变。根据这一要求,社会发展政策就应该有助于实现这些关键性转变。但是,实现这些转变的关键在于个人的思想与行为的相应转变;没有这样一种转变,现代化理论所论述的现代社会结构的构成要素,如理性主义的价值观、追求业绩的工作态度、非等级制的普遍主义的社会关系、功能专门化的科层制组织、工业化与都市化、宪政民主政治制度等就不可能发展起来。虽然许多发展理论都强调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在现代性转变中的作用,但却是在社会集体的层面而不是在个人的层面考虑这一问题,似乎社会价值观和社会规范可以脱离个体而存在和变化。事实上,社会价值观主要是拥有共同历史和文化背景的无数个人所共同信奉的价值观,这意味着社会价值观是以个人价值观为基础。但是,个人价值观的转变受制于传统文化和价值观,由传统的长期积淀所形成的社会行为规范和习惯,以及个人自身的成长历史、接触范围以及教育水平等因素,因此,个人的价值观并非一个容易转变的因素。而在许多发展理论中,似乎我们一旦意识到了观念的重要性,就可以通过对价值观加以改造来建立发展的观念条件,于是,价值观改造工程就成了推动社会发展的必要手段。

但是,不管其目标是推动发展还是革命,那种试图对人心进行系统改造的所有企图都是不尊重个人自由选择权利的行为,都可能带来巨大的社会灾难。在改变社会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的社会、经济、政治和心理条件不具备以前,价值观的改造最多只能在意识的层面进行,而不能在潜意识的深层次进行,其结果往往是,传统价值观念披上了现代价值观或者革命意识形态的外衣,使人的心理和行为在传统与现代或者传统与革命的双重煎熬下扭曲变态,从而酿成各种社会灾难的人性根源。当然,如果具备了上述条件,就不需要实施这一改造工程;人的价值观自会在传统与现代的有机连接中自然变迁。

这样,我们就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任何社会发展都必须建立在尊重个人自由的基础之上,否则难以避免社会发展目的的异化。个人自由观念乃是近现代历史的产物,是一种公民自由,即在由必要的、正义的法律所确立的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之基础上,个人不受社会限制的那一部分权力;正如约翰·密尔所说:“关于集体意见对个人独立的合法干预,是有一个限度的;要找出这个限度并维持它不遭侵蚀,这对于获致人类事务的良好情况,正如同防御政治专制一样,是必不可少的”。这个限度为法律所规定,并通过体现这种法律精神的社会结构得到保障,因此,我们所要追问的是:既然个人自由只有在适宜的社会结构下才能得到保障和发展,那么,这一社会结构条件是什么呢?

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个人自由发展的制度基石

在现代史上,否定个人自由的价值,将社会发展政治化或者国家化曾经是屡见不鲜的现象。从社会结构的角度分析,产生这一现象的基本原因就在于:政治国家对于市民社会的侵蚀和控制导致社会结构的单一化,或者说,在于政治国家对于市民社会发育和成长的强力限制,政治价值观和政治规范在不同程度上替代了市民社会的价值观和交往行动准则。

根据黑格尔的分析,市民社会是在西方近现代国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的,与政治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它以利益追求、需求的满足,以及与这种追求和满足相联系的具有普遍性的道德伦理为核心。“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其实,作为差别的阶段,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地存在,它也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面前。”而依据更早的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所树立的知识传统,社会先于国家而存在,“当人们最初联合成为社会的时候,既然大多数人自由拥有属于共同体的全部权力,他们就可以随时运用全部权力来为社会制定法律,通过他们自己委派的官吏来执行那些法律,因此这种政府形式就是纯粹的民主政体”。社会与国家关系的两种思想反映了国家主义政治学说与自由主义政治学说的分野。

黑格尔有比较强烈的国家主义倾向,认为国家高于社会,原因在于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由追求自我利益和需求满足的具有特殊性的个人所组成的,而个人特殊性的独立发展将导致道德蜕化;市民社会中可能出现的匮乏和贫困也会带来混乱,而只有国家才能结束这种状态,也就是说国家是普遍道德的源泉和制止贫困的积极力量,“特殊性本身是没有节制的,没有尺度的,而这种无节制所采取的诸形式本身也是没有尺度的。……但是,另一方面,匮乏和贫困也是没有尺度的。这种混乱状态只有通过有权控制它的国家才能达到调节”。因此,黑格尔主张,在赋予个体以权利的同时,国家应该保持足够的力量,使个人的特殊利益与社会对个人的道德要求统一起来。与自由主义思想家不同的是,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不具有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内生功能,因此将社会整合,防止社会失范的功能赋予了政治国家。

但是,黑格尔首次将市民社会作为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来加以分析,却指明了个人自由发展的社会结构条件;在此之前,一般都将市民社会等同于政治社会。只有在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相对分离的社会状态下,个人自由才可能在不受国家干预的市民社会中得到保护和发展。个人在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市民社会中,在法律的保护下运用财产权来追求自己的利益,并将他人视为实现自身目的的工具,以契约的形式与其发生关系。在这里,个人必须面对各种机遇并作出自主选择,个人自由就将在这种自主选择中逐渐得到发展。因此,市民社会既是以合理化的利益追求、契约和法律为要素的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条件,而且从个人自由发展的社会条件来分析,无疑也是保障和发展个人自由的制度基石。

笔者认为,尽管市民社会是西方世界近现代历史发展的产物,但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对分离的结构主义角度来分析,非西方世界也存在出现市民社会的潜在可能,因而也可能会以自己的方式实现社会发展。历史地看,由于前现代国家的统治者往往缺乏对社会进行全能统治的条件和手段,而且传统社会的统治者往往拥有由神权观念和久远的统治历史所赋予的统治合法性,他们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对社会实行全能统治,因此,在政治社会之外必然还存在非政治社会,或称为民间社会;尽管传统的民间社会与规范意义上的近现代市民社会具有很不相同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经济活动方式、社会结合形式,但在与政治社会相对分离这一点上却是共同的,因此,几乎任何一个前现代国家都可能存在市民社会发展的社会结构基础。比如,中国传统社会由家族、宗族、以地方绅士为核心的地方自治及相应的行为规范等构成了民间社会,这种民间社会与传统的政治国家相对分离,使其有可能在现代化发展的背景下成为市民社会形成和发展的可资利用的社会结构资源。因此,我们可以合乎逻辑地推演,如果落后国家的社会发展是在开放状态下的自生自发的过程,那么,多数国家都可能以自己的方式实现传统的民间社会向具有不同特点的市民社会的转变,从而在现代化的背景下形成对于政治社会的制衡力量。

但是,20世纪最大的特点和不幸就在于,这是一个充斥着各种意识形态争战的世纪。工业化及其价值观在西方世界以一种自然历史的方式发展起来,但其世界性的扩展却撕裂了各种传统社会宁静的天空;在传统社会中原本并不存在的先进与落后、传统与现代的观念以一种强烈的二元对立的方式出现在人们,特别是社会精英的头脑中。急于实现现代化的心理在社会心理的表层结构或者社会意识的层面上出现和漫延。这种跨越自然发展的时间之窗的要求必然会引发对于社会控制的要求,而被认为阻碍了落后国家发展的殖民主义控制又引起了东西方之间的激烈冲突,使阶级、剥削、殖民主义、帝国主义等观念大行其道,奠定了20世纪不断冲突的意识形态基础,并进一步强化了落后国家的政治精英对于国内政治控制的需要,以应付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冲突,以及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为发展起来的国内阶级斗争。在这种情况下,自生自发的社会发展秩序既不具备国内条件也不具备国际条件,而被社会控制和社会工程所取代,而社会控制的主体往往是依靠革命而掌握政权的新的统治集团。与传统社会的统治者相比,新统治集团缺乏统治的“观念合法性”和“历史合法性”,因此往往拼命从其夺取政权所依靠的意识形态基础中建立新统治的合法性,并试图将从个人、家庭、组织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全盘意识形态化,纳入政治国家的控制范畴;传统的民间社会因此被病态般发展起来的政治社会所取代,使市民社会的发展丧失了社会结构资源。在这种单一的政治社会中,私人领域不复存在,个人自由必须服从集体意志,社会发展由于不再与个人自由相联系而逐渐与人的发展相异化。

三、社区发展:发育市民社会的一种可能途径

上述表明,市民社会不是一个空洞的意识形态概念,而是有着具体的实证性内容的概念:家庭、与家庭分离的经济组织、财产权、规范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和契约制度、与合理化的利益追求相关的行为规范,以及其它各种具有专门化功能的社会组织和职业群体,如各种行业组织、雇主联合会、工人联合会、各种公共服务机构等。市民社会的这些构成要素与市民社会本身及政治国家相比,无疑属于微观的范畴,它们是市民社会形成和发展的微观基础。因此,市民社会也是具体的实证性概念,它为近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和公共生活提供了一个自由而稳定有序的发展基地。依据涂尔干的分析,在社会的劳动分工中,各种社会功能必须协调一致,并形成一种比较固定的行为规范,才能避免社会失范,而这需要各种微观组织,如上述各种职业群体以其权威积极主动地涉足每一个道德规范的形成过程。因此,“要想治愈失范状态,就必须首先建立一个群体,然后建立一套我们现在所匮乏的规范体系”。

涂尔干进一步分析道:“无论是整个政治社会还是国家,显然都担负不起这一重任。这是因为,经济生活不仅是独特的,而且每时每日都在朝着这个方向发展,远远超出了上述权威的作用范围。只有在与职业活动关系紧密的群体作出有效规定的情况下,职业活动才会认识到自己的功能,了解到自己所具有的需要和每一次的变化状况。满足这些条件的独立群体是那些从事同一种工业生产,单独聚集和组织起来的人们所构成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人团体(corporation),即职业群体。”

涂尔干所分析的由职业群体构成的社会显然就是市民社会,而且这一社会具有社会规范的内生功能。如果应用他的思想来分析,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市民社会必须通过构成它的各种微观因素的形成和发展才能得到发展。同时,我们也就有必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非西方社会中,各种职业团体的发育程度很低,独立性不强,受到政治力量不同程度的控制,在它们之中一时难以内生性地发展出各种与政治规范无涉的职业规范和市民社会的道德谱系,因此,一旦政治社会缩小其控制范围,试图建立起市民社会,就可能出现严重的社会失范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可能通过一个微观路径有序过渡,促使市民社会比较顺利地形成和发展?

在中国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威权主义的政治控制下得到发展的,经济是与政治国家而不是与市民社会结合在一起,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并没有伴随着市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这确实带来了涂尔干所说的社会失范状态,突出表现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严重缺乏职业伦理,而威权主义控制下寻租行为的疯狂泛滥又大大加剧了这种失范状态的严重性。在中国的社会发展中,政治意识形态试图继续控制整个社会,而且不断出现各种侵犯公民权的事件,这些都表明,市民社会的缺失同时也是公民的自由意志和公民权不能得到有力保护的基本社会结构原因。

中国的社会发展已经走到了一个历史性关头,如何将市民社会从政治社会中成功地分离出来,建立一个社会力量与政治力量相互制衡的新的社会结构,将社会发展引向一个新的基础之上?这是一个对于当代中国具有重大意义的课题,其意义至少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借助于市民社会内生性的职业伦理和行为规范形成机制,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失范问题。

第二,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使市民社会的经济活动不再受政治权力的直接控制,个人的政治性追求和经济性追求将分化和专门化,而不再纠缠在一起。因此,市民社会是解决寻租问题的根本性制度安排之一。

第三,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有助于个人自由的发展。正如我们所信仰的那样,个人自由的发展是人的发展的根本所在,而自由主义意义上的人的发展又是我们讨论的主题———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我们说这是一种信仰,是因为在自由的领地上没有知识而只有信仰,任何试图运用规范理论来论证自由的努力都注定是不完满的。

第四,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立这一新的社会结构基础上,我们可以期待政治发展和社会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以自生自发的方式改变其落后于经济发展的状况,并为进一步的经济发展创造社会结构条件。其实,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立本身就表明,政治国家的边界已经开始缩小,因而社会发展已经开始出现了;进一步的期待将是,市民社会的发展将使其超越经济功能、职业伦理和行为规范的内生功能,对政治国家提出要求,赋予自身以政治地位,从而以一种自然发展的方式迫使政治国家改变其结构形式,也就是说,将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制衡原则运用于政治国家内部,在政治社会中创造出市民社会利益的代理机构,从而更强有力地保护市民社会的个人自由、独立性和利益。

既然市民社会的发展依赖于其微观构成要素的形成和发展,而中国目前缺乏这些构成要素自由生长的土壤,因此,就只能从这些构成要素发育所需要的微观制度安排入手来解决问题,以图在国家政治性的社会控制与依靠市民社会的职业伦理和行为规范来进行的社会整合之间找到一个有序的过渡机制。在当代中国学术界,已经有个别学者提出,将社区发展作为发展市民社会的手段来运用。

社区与市民社会相比,前者属于微观组织而后者属于宏观社会。但是,两者在结构上具有一定的同构性,即都具有人群、价值观结合纽带和交往方式这几个基本的要素,而在功能上则都具有经济功能、文化功能,以及以这些功能为基础的社会整合功能等。所不同的是,社区是一种具有地域性的社会组织,而市民社会作为政治社会的对立面,则不具有地域空间特征。但正是因为如此,才可能将社区作为市民社会的构成要素来发展,并期望通过无数社区的自发性发展来达到推动市民社会发展的目的。

四、社区理论及述评

目前,社区及社区发展研究在中国社会学界是一大热点,而其背景则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发展严重脱节,导致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缺乏具有自主性的社会结构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传统的政治性社会管理和控制方式正面临着极大的困难和挑战———社会失范、寻租泛滥、管理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因而学术界和政府提出了以社区管理来替代传统的政治社会管理的改革方向。中国目前社区发展的实际操作仍然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相应的研究活动事实上在较大程度上也是在“学术利益”驱动之下响应政府要求的结果。社区研究的这种状况也从学术层面反映了中国政治社会的现实。

1.关于社区理论

社区概念最早是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提出来的。滕尼斯将社区理解为建立在所谓“本质的意志”基础上的一种“自然社会”。这种社会建立在一致的自然情感和文化意识的基础上,成员之间具有排他性的紧密的社会联系。

滕尼斯所构想的社区概念实际上是一种生活共同体,包括地缘共同体、精神共同体和血缘共同体,或者它们之间的结合形式。对于个人来说,共同体具有本位意义,个体则处于从属地位,依靠共同体获得身份、地位和权力,也依靠共同体帮助其满足各种依靠自身无法满足的需要,如应付重大的灾害、疾病等带来的困难,通过参加共同体的文化和宗教活动来满足其精神需要,获得社会认同和归属感等。可见,不管是哪种形式的共同体,滕尼斯的社区概念都包含两个基本要素:在地域上相邻相近的人群,共同的、出自人之本性的自然情感和文化宗教,这种情感即是由滕尼斯所谓的“本质的意志”所决定的。这些社区的存在必须有一个基本的社会条件,即社会的流动性很弱,人的命运主要是由其出生所决定的种族、社会阶层和出生地所决定的。

分析的结果是令人失望的。按照上面的分析,前现代社会或者传统社会中的各种以地域为基础,而且拥有共同的前现代价值观的群体才是比较典型的社区,如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氏族共同体、宗法社会等,西方中世纪广泛存在的庄园制共同体、地方性宗教共同体等。这样的社区在以个人为本位,依靠契约、法律和社会规范来协调个人之间的关系,社会流动性越来越强的现代社会中已经越来越稀少。结合前面的分析,社区就必然具有一种双重性:与政治社会相对分离的特点使其可能成为发展现代社会结构的“发生性和结构性资源”,而其前现代价值内涵则使其在价值观上具有反现代特征。

正是由于传统社区概念的前现代性与社会发展的现代性之间的矛盾,导致社区理论的现代发展充满矛盾。根据1955年美国学者希莱里对已有的94个关于社区定义的比较研究,有关定义的表述基本上都包括地域、共同的纽带以及社会交往三方面的含义,因此认为这三者是构成社区必不可少的共同要素。但是,滕尼斯所论述的这三个要素在社会现代性的发展过程中似乎正趋于式微,如共同的纽带在滕尼斯的概念中主要是指建立在一致的自然情感和文化基础上的纽带,这一纽带是由人的“本质意志”所决定的;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的共同纽带主要是指在以个人为本位的利益追求中所形成的社会规范,它内生性地产生于人们的经济交往和社会交往中,,人们在相互的交往行动中逐渐认识到,个人对其利益的追求必须以尊重他人的利益追求为前提,否则,人们不可能构建和平的社会生活,已经构建起来的社会生活也将瓦解。这种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共同纽带是由人的“选择意志”所决定的。再如,在滕尼斯的社区概念中,社会交往主要以地域共同体为限,而在现代社会,社会交往的范围则随着人的社会流动性的增强而大大扩展了。因此,当我们试图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建构社区理论时,将无法回避这样的问题和矛盾:地域性也是建构现代社区概念时普遍遵循的原则之一,但是,社会的现代性发展正在摧毁这种地域性限制。同样,与市场经济的自由原则相适应,现代社会推崇的“选择意志”具有外向型特征,不利于形成和维护社区所需要的内向型价值观纽带。而如果我们放弃社区的地域性限制和建立在“本质的意志”基础上的价值观纽带,那么,社区与社会又有什么不同呢?

2.社区理论的价值:反现代性与社会整合功能

社区概念的发展包含如此深刻的矛盾,但对于社区问题的研究却还一直在继续。那么,为何学术界要将社区及其发展问题研究下去呢?这种学术研究中的矛盾可能反映了这样一种状况:社会的现代性发展一方面带来个人自由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人性的分裂;人类天性中对于自然亲情的需要被适应竞争而产生的利益关系所取代;这种竞争也使个人的压力日益增大,产生心理上的焦虑和不安。在天性的召唤下,在对现实不满的推动下,人类通过文化和集体潜意识保存下来的久远的历史记忆随时都在个人和民族的意识中复活,促使人类自我反思,从过去的生活历史中去重新发现被丢弃的意义和价值,作为对现代性价值的补充、纠正和完善。人类正是在这种将过去的生活历史与当下的生活状态联系起来的反思性努力中完善自我,并试图携带着这种努力在历史中重新发现的有意义的价值一同走向未来。当人们脱离过去和现实的连接,凭空去构造未来的生活形态时,这是一种没有历史的乌托邦;而当人们在过去与现实的连接中去思考人类生活时,他们就是在以一种自生自发的方式展开历史。个人在其中不是历史的创造者,而只是历史的参与者,但是,历史的自生自发却已经在无数人的参与中形成。滕尼斯将其论述的社区称作一种“理想类型”,大概也包含了从过去中寻求价值的意思。大而论之,人类之所以需要学术和思想,大概也与人类“反思性努力”的需要有关。

这种学术研究的矛盾也反映了现代社会试图在国家与个人之间架设沟通桥梁的需要。社会的现代性发展除了引起人性的分裂外,还引起了一种社会结构的变局:民族国家作为现代性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历史性地发展起来,过去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相融合的社会形式逐渐被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所取代,国家与个人之间从过去的紧密结合演变为二元分裂。尽管在国家与市民之间尚有市民社会这一中介,但自从政治革命将政治功能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之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也处于一种疏离的关系状态;后来宪政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这种疏离状态,但是,随着个人在现代世界中的无能为力感日益增强,个人对于公共事务日益冷漠、参与意识开始趋于下降,从而动摇了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石———政治参与,形成了政治社会的“合法性危机”。此外,随着市民社会中各种公共服务职能的日益专门化和市场化,以及政治国家公共服务职能的发展,个人对于市民社会的疏离感也开始发展起来。在这种情况下,社区作为一种具有“反现代性”的地域性和合作互助功能的微观社会组织,可能通过对现代性的反拨重新唤起人们的公共意识。换言之,市民社会本身具有一种无限的现代性发展趋势:个人日益独立和自由,人性则日趋分裂,个人、社会与国家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远,而社区具有由地域性和出自“本质意志”的自然亲情及文化纽带所赋予的反现代性特征,因此可能在整合个人与社会的分裂状态上发挥作用。

3.社区理论与当代中国的社会发展

当代中国的社会发展表现出两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市场化改革引发了对于社会结构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即要求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相分离。二是由于中国的政治社会在改革开放前长期统治着从个人、家庭、组织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市民社会几乎长期处于完全缺失的状态;尽管市场化的发展提出了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市民社会,形成新的社会结构的要求,但由于市民社会过于弱小,可能一时担负不起提供社会规范,防止社会失范的重任。

因此,在中国的社会发展中,社区发展应担负起双重任务,一是在中国社会的现代性发展过程中,以其反现代性的价值内涵担负起对现代性缺陷的反拨任务,从而起到社会整合的作用。由于中国目前尚处于社会现代性发展的初期,这一任务应不是社区发展最主要的任务。二是在中国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分离的历史进程中,利用社区与政治社会相对分离的特点来催生市民社会。在中国,由于目前的社会失范状态十分严重,社区发展的这一任务显得尤为急迫。

这两个方面的任务都要求社区理论不仅应具有建设意识,而且应具有批判精神,即对现代价值观和政治国家的双重批判意识,而在中国社会学界还非常缺少这种批判精神,社区研究大都流于为政府的社会管理和控制出谋划策,因此实际操作研究多,如社区服务、社区就业、绿色社区、社区发展中的党建问题等,而批判性的理论研究较少。当然,也有部分学者力图在学术政治化的环境中表达出自己的独立意志和批判精神。如有的学者认为,中国的社区发展在政府与“社会”的双向互动中,试图在政治国家许可的范围内力图表达自己的独立发展意志。还有部分学者对我国目前缺乏独立性的社区发展提出了批评,认为我国社区发展的方向应该是成为一种与政府的纵向式层级行政体系相对应的、相对独立于政府系统的横向组织系统,这样有利于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结构。

当然,还有部分学者由于认识到了社区的地域性特征,以及以血缘、共同的信仰和文化等为纽带的社会结合形式与社会发展的现代性之间的矛盾,而对社区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价值持否定态度,认为那种有相对明确的地域界限的、有凝聚力的邻里社区在以个体为本位的现代社会中已经变得无足轻重。这一观点当然与本文的观点———“理想型”社区由于对现代性的无限发展引起的人性分裂具有反拨功能而具有社会整合作用的观点相左。而在中国社区建设的实践中,社区则往往被作为政治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手段和工具,社区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必须服从政府的政治功利性意志;“社区建设”这一语词明确地反映了这一功利性。出自人的本质意志的社会结合形式是不能人为地“建设”的;它必是人们由于共同的需要而自发行为的产物,因此应该是与建立在层级式的权威制度基础上的政治社会相分离的。总之,在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理想型社区已经被一种政治功利主义所统治的“现实型社区”取代,社区发展失去了我们所希望的与发育市民社会的相关性,而成为政治社会的附庸。

4.以批判理性重建社区理论

笔者认为,为了使中国的社区发展能够承担起上述两个任务,就必须在批判理性的指引下,以滕尼斯的“理想社区”模型为基础,结合建构现代社会结构的需要来重建社区理论:一方面,从滕尼斯的理想社区模型的前现代性中去挖掘可对现代性价值的无限发展加以反拨的价值资源;另外一方面,从社区的自然性和自发性,以及与市民社会的同构性出发,挖掘有利于市民社会自然形成和发展的“发生性和结构性”资源;也就是说,如果现实的社区发展是自然性的,社区与政治社会相对独立的性质便会使社区发展有助于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

要实现上述目标,一方面必须破除中国学术研究中的“唯现实主义”和与政府相联系的“学术利益”的限制,实现真正的思想解放;另一方面,政府也必须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历史关头,认识到自主性的、自发性的社区发展对于形成现代社会结构的重要性而放弃对社区发展的政治控制,转而为社区的自然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条件。当然,这一认识本身具有“乌托邦”性质,因为它要求学术界中人放弃现实利益而回到“象牙塔”,并突破知识背景和知识结构的限制实现思想转换;要求与个人和经济组织同属“理性的利益主体”,而非“公共利益天然的监护人”的政府放弃其既得政治、经济及其它种种利益。本文因此并不对此存有奢望;提出这些的目的,仅在于希望从思想上“一点一滴”地影响社会,践行一个“无权者的权力”。

原文出处:社会科学研究20052

文章来源:http://www.sss.net.cn/ReadNews.asp?NewsID=2435&BigClassID=12&SmallClassID=34&SpecialID=0&belong=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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