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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非营利组织在社区福利供给中的作用
2014-12-12 15:04:15 来源: 作者: 【 】 浏览:91次 评论:0

目前,经济发达国家推行的福利政策大致可以概括为三大模式,如表1所示。
    表1 福利政策与福利供给主体比较
                 功能政策取向       供给主体       财源       分配原则           以政府运作              政府直接向福利国家政策     为主体的公       政府      个人分配福利           益组织福利多元       志愿者/非营      政府      政府·志愿者·非营主义政策       利组织                利组织(中介的构造)新自由主      (政府给志愿者      私有      市场(个人通过市场义政策        /非营利组织以     财源      购买营利组织或者非            政策和财源)             营利组织提供的福利)

  日本的非营利福利组织概括起来,大致可以划为如同表2所归纳的4种类型。
    表2 日本福利非营利组织类型
项目     政府助     社会福利     社团组织      居民       手型       协会型      经营型      互助型具有法人    有        有        有       有或性格                               没有各半民间/    半官方      半官方       民间       民间非政府性营利不    不分配      不分配      部分分配     不分配进行分配自我      部分       部分       完全       完全决策权    决策权      决策权      决策权      决策权自发性    几乎没有     部分有      完全的      完全的                         自发性      自发性共益性    以社会      以社会      以会员     社会·会员      公益为目的    公益为目的    公益为目的     公益兼顾

    表3 非营利组织提供的福利服务
项目          半官方          民间          政府助手型     社会福利     居民互助型                     协会型为社区高龄者       11.5       2.0         51.3提供服务(%)             86.7有报酬职员(%)    (包括社会                  0           福利协会)志愿者(%)          0        0         37.3提供护理服务(小时/年间)     191031      17462        40799提供家政服务(小时/年间)     264869      39623        34874提供午餐服务(小时/年间)     340245      70827       117163

  上述4种福利非营利组织通过不同的形式和渠道支撑着提供福利服务的重任。目前,日本社会所提供的各项养老服务中,80%以上的服务都由上述各类型的非营利福利组织承担,它是养老福利服务中的主要力量。
  由于居民互助型组织具有成本小、亲情浓、能够满足居家养老老年人需求的优势,近年来发展速度非常快。
    表4 福利非营利组织发展状况
年度     政府助手型     社会福利协会型     居民互助型1999        23          108          911991        32          126          1071992        40          148          1471993        45          173          1751994        51          224          2641995        51          249          3461996        51          263          4351997        51          281          549

  1998年,日本政府为了进一步扶植发展非营利组织,于12月颁布了促进发展的《特定非营利法》,此法在第一条中明确表明,颁布“此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市民自由的、自发的展开各种非营利性活动”,2000年日本政府颁布《护理保险法》,并获得了顺利的实施,其中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为护理保险法的顺利实施提供了重要的福利供给体系。2002年,日本政府再次对《特定非营利法》进行修改,并于2003年5月开始实施修改后的新法。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简化非营利团体登记手续;扩大非营利组织活动领域,由过去的11领域扩展到17领域。加强社会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管理。根据2003年6月的最新统计,全国具有法人资格的福利非营利组织已经扩展到7027个团体,占据非营利组织总数的59%以上。这一类型的组织之所以会获得迅速的发展,一方面是居民民主意识和社会参与意识增强,寄希望于通过这种活动,获得参与社会活动并表达其自身利益的机会;另一方面是它真正解决了许多居民最迫切希望解决的福利服务问题,获得社会认同和有了社会基础;还有一个最重要因素是它有效运用了来自政府和社会的资源,具有持续发展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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