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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全能主义与中国社会的自组织状况
2014-12-12 15:32:39 来源: 作者: 【 】 浏览:172次 评论:0

      一、“后全能主义”与“自组织”问题

  全能主义(totalism)这一概念,是政治学家邹谠先生于二十世纪80年代初期最先使用的——英文字典里并没有这个词。它主要是被用来形容中国和其他具有相似情形的国家-社会关系。作为对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1]概念意识形态色彩的批判,“全能主义”意指“政治权力可以侵入社会的各个领域和个人生活的诸多方面,在原则上它不受法律、思想、道德(包括宗教)的限制。在实际上(有别于原则上)国家侵入社会领域和个人生活的程度或多或少,控制的程度或强或弱。” [2]也即意味着,国家可以任意进入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各个层面。应该说,这一概念对当代中国独特的政治-社会结构具有相当的概括力和解释力。

  此概念提出后不久,中国大陆学界就予以了积极回应。“全能主义”的概念和相关解释也在政治学者中形成了一定的共识。作为此响应的一部分,就是“后全能主义”概念的提出和相关论证。这其中又以萧功秦先生为著名。当然,“后全能主义”并非完全脱离了全能主义的政治遗产,相反,它更多的是体现“后期(latter)全能主义”而不是“全能主义之后(post)”[3]的特征。

  萧功秦先生曾将这个社会的特点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存在着有限的多元化;二,意识形态领域仍然保持社会主义的基本符号体系,作为一党组织整合与党内凝聚的基础,但其意识形态的符号内涵已经不再具有原来平均共产主义的目标意识;三,继承了全能体制下执政党的国家动员力的传统资源,作为实现本国现代化的权威杠杆,从而在理论上仍然具有较强的进行体制变革的动员能力,以及抗非常事件与危机的动员能力,但与此同时,也承袭了全能体制下社会监督机制不足的问题。”

  萧先生最后总结道:“要言之,当代中国非政治领域的有限多元化与私域自由空间的扩大,意识形态的世俗化,以及一党体制为基础的社会动员能力与命令机制的存在,这三个特点构成中国大陆社会转型时期政治体制的最重要特征。”[4] 这一特征实际上就是萧先生所论的中国“后全能主义”的政治特征。

  笔者对这一状况的总结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一,经济领域的适当放松,以市场化为主导发挥私人交易领域的自主性,从而使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分界开始出现[5]。二,非政治化或者对政治影响不大的社会领域,政府已作出了相当放权,一般是不闻不问的。三,党政系统依靠其严密的科层化而拥有着迅捷的贯彻效能,并在此基础上维持着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和监控潜力。四,法治目标下的权力惯性。在以“建立法治国家”为诉求的现代国家建设的同时,权力因为监督不力而存在着干预社会领域的倾向和能力。

  这一系列的特征,是讨论当前我国社会自组织状况的基本背景。

  然后,需大致解释一下何为“自组织”[6]。“自组织”这一概念是近年中国学界反思传统的“自治”(autonomy)和“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研究范式的结果。这一概念强调: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主动通过契约、协商和谈判等方式结成相应组织的过程。这有些类似于生物学上的自组织过程,反映人类社会内部网络生产的真实逻辑,从而对“国家政权建设”的倾向予以适当的修正。显然,自组织主要是在社会领域生长并开展相关活动。

  衡量“自组织”的尺度可以各有不同,但结成组织的自发动力,组织形成的妥协沟通机制,组织成员对组织活动的参与度、参与质量,组织活动开展的频度和效果,成员对组织的认可度和期望值,组织在适当处理共同利益与成员利益上的表现,政府对组织活动空间的保障和支持,等等,都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指标。

  二 当前中国社会领域的自组织状况

  按照邹谠的分析[7],中国自近代以来即陷入越来越严重的危机之中,是全能主义政治产生并兴起的终极原因。面对中国社会的“全面危机”,只能寄希望于党政系统全方位渗透并控制社会各领域,从而实现有效的社会动员,利用有限的资源,实现民族独立。应该说,这种政治-社会结构在历史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埋下了一些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当时的部分主要领导人的危机感仍然没有消除,相反比革命战争年代还有加剧。这就使整个中国社会在全面“赶超战略”下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之后,又接着陷入“文革”这样愈演愈烈的全能主义政治泥淖之中,而常规的国家建设却因此被耽搁。

  1978年之后,国家开始向社会放权,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自组织也就是从此时开始产生的。当然,有的也是依托原有的组织基础或体制内背景的。但整个国家的思维方式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而此时的政治-社会结构的全能主义特征尚未得到根本性调整。所以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家未能建立起与社会自组织之间的常规关系,而是重新加强了对它们控制。从而使诸多社会自组织重新回到“地下”状态或“转型”为别的组织。

  1992年,改革重新启动之后,虽然在国家体制方面依然是权威主义占主导,但因为新的经济因素的蓬勃成长和社会网络的日益发展,中国社会的自组织状况得到相当的改观。

  需要说明的是,以政治目标为主要诉求的执政党,以及以追求地方自主性为诉求的地方自治,更多的是一个纯粹政治学(更准确的说是国家权力分配)的问题。这两方面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本文所论的“自组织”,主要着眼于社会的视角,也就是那些以一定社会范围内的公共事务或公共利益为目标的自组织。

  按照笔者的理解,当前中国社会的自组织状况,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基层社会,如城市的居委会和农村的村委会范围内的社区(community)。这方面,城市一般来说比农村做得好;但自组织的色彩都不强烈。相反,到目前为止还主要是国家的行政主导行为。

  二,传统的工会、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即所谓的“工青妇”组织)。它们目前依然是党政体系的延伸,但部分领域已经逐渐出现为争取自身合法权益而结成集体行动的情况,如工会在为职工讨工资方面。这几个组织主要是利用体制内的资源开展一些组织化的活动。其官方色彩明显地高于社会“自组织”的色彩。

  三,公共事业单位。众所周知,这一领域目前依然是计划经济的最后堡垒。虽然有一定的改革,但真正的自主性和自组织并没有出现。以高校为例,仍然是行政主导,所谓的“学生自治”和“教授治校”并未有实现。而学生和老师开展组织化的活动无时无处不受到非常严密的管理和控制——这方面仅以对一个讲座和讨论会的审批过程就足以说明,相信在高校的读者会对此深有体会。

  四,志愿性公益组织。这方面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教育方面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下的希望工程,和一些环保志愿者组织,及其它的慈善组织如红十字会。这方面的自组织状况比以前有极大改善,因为国家也比较支持他们。况且它们也的确做了不少对社会相当有益的事情。

  五,行业性团体和职业性组织。随着我国各行各业的发展,行业内部的自律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因而这一领域的自组织水平比以前有较大提高。当然,政府对各行业组织的严密控制也是不容否认的。这里的关键在于,政府的职能尚未真正实现转化,诸多属于行业内部的事务,政府依然保持着干预的权力。实际上这仍是全能主义政治的遗产。

  六,一些自发组织如兴趣群体和非常规利益群体。中国社会典型的网络化特征使得一些以兴趣和职志为纽带组成的团体非常多。经过一定的训练,它们也逐渐具备了社会“自组织”的特征。如,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兴起,一个事实上的民间知识分子组织已具备雏形。它们在以后的社会转型和思想活动中的作用也将是不容忽视的。而非常规利益群体的活动在近年来有上升的势头,如集体上访和静坐的群众,城市和乡村都有不少。一般来说,它们之所以能结成集体行动,内部也是有一定的组织规则的,虽然这些规则显得“粗放”了些。

  就目前来看,我国社会的自组织状况呈现出以下三个方面的总体性特征,而这些特征正好说明了前述全能主义的政治-社会结构的强大惯性:

  一,那些具有合法身份的社会组织,普遍存在“自组织”不足的情况。它们对体制内权力和其他资源的依赖是相当明显的。

  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多元化和社会结构的分化,在诸多社会领域产生了一大批的自组织,但它们又多处于“灰色状态”[8],也就是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间的尴尬处境。因为按照现行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凡没有找到挂靠单位的则不予以登记。不少事实上受成员欢迎,但无法找到挂靠单位,或者不想找挂靠单位的组织,就处于这种“灰色状态”。它们的处境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虽然政府一般也不会像以往那样动辄取消、惩罚它们,但在出现相关问题的时候,政府也将采取严厉步骤,直到取消它们为止。

  三,非常规、体制外的自组织活动呈现出上升的势头,如网络民主和上访活动。这些自组织活动对政府来说具有不可预期性和难控制的特点。但在中国目前的转型时代,其出现和发挥功能也是必然的。因为,中国体制化的渠道并不能有效地传达社会的利益变动和利益需求。因此,如何将这些自组织活动常规化将是今后中国政府和社会面临的一大问题。

  三 当前中国社会领域自组织状况的成因分析

  造成目前中国社会领域自组织的上述状况,存在着多方面的原因。概括来讲,至少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全能主义政治传统。也就是超大型、群众性政党的执政理念和行为习惯在相应党政体制的支配下并未有真正的改变。由于执政党自身定位的“代表性”,导致党政体系在干预、控制社会时出现“理所当然”的心理优势。而前述“基层社会”、“工青妇”和公共事业单位,到目前为止,主要的还是中国政府体系的一部分。

  二,中国政治领域存在的源远流长的利益纠纷和利益冲突的内部化机制。对此需要进一步解释。所谓“内部化机制”,不同于政治学意义上的将利益输入政治体系的过程,而是用来形容中国政治传统的一个基本特征。也就是说,中国的政治从表面和总体上倾向于强调共识和一致,而不对分特化利益及其互相竞争给予政治领域的正当化对待。[9]在此利益转化机制下,社会组织和部分社会范围内的独立利益往往得不到政治当局的合法性认可——当局最喜欢社会各方面和所有社会组织都“齐心协力”地致力于“共同发展”,而共同发展的目标又往往是政府一方面作出的,缺乏与社会利益组织之间的妥协和沟通。由此带来的对脱离体制控制的自组织倾向的警惕和抵制是自然而普遍的。

  三,政府权力本位及其对庞大资源的垄断。政府垄断资源或对资源的调动权力,决定了社会组织在吸取资源时必然要通过政府这一中枢环节,否则就面临着一个“志愿不足”的困境——而这一点恰恰是当前我国诸多公益性团体的真实处境。同时,政府的权力本位也势必引发权力的滥用和为显示权力而扩张权力的局面。比如说,“必须要有挂靠单位方可登记”这一点,虽然有便于管理(控制)的考虑,但也不能不说其中透露着权力本位的气味。

  四,社会利益分化的进程尚在大规模进行之中。当前的中国社会,正处于激烈的转型中。虽说社会结构已经出现了孙立平先生所言的“断裂”结构,但这个结构依然还没有完全定型,特别是对于某一范围的社会和人群来说,依然存在着改变和重塑的可能性。其中的利益分化和重组目标仍在继续,各方都在抓紧利用转型中的“混沌性”来实现自身处境的改善。值此非常时期,过早地定论中国社会自组织的未来未必是明智的——待社会结构进一步明晰,中国社会的组织形式将可能是另一面貌。而目前中国社会自组织的“灰色状态”也就可以理解了,但这种状态最终会有改变。随着国家常规制度建设的完善和社会自组织能力的提高,灰色状态向合法状态(制度化)的转变是必然的。只是时间要看我国社会转型的实际进程了。

  五,中国社会领域的自治传统缺席和民众自组织习惯缺失。对中国社会领域的自治传统和自组织能力的判断,可从两方面深入:其一是从国家-社会结构的角度;其二是从中国人的自组织能力角度。前者,秦晖先生曾从中国社会“大共同本位”的特点出发专门撰文作了分析[11],笔者在此就不再赘述。其中的关键点就是,中国社会一直处于超大国家权力的控制之下,严格意义上的、常规的社会自治并不存在,虽然事实上国家的能力在部分领域并不能到达。[12]而对后者的论述则尤为繁多,其中的观点也是针锋相对。善于“各人自扫门前雪”的一般中国百姓,在孙中山眼里是“自由太多”,因而需要将他们组织起来;在梁启超眼里也是只有“私德”没有“公德”(自然包括社会领域的公共道德),因而需要用新道德(实为现代公民道德)培育“新民”;在钱穆和梁漱溟的眼里,则是那种温情脉脉的县以下“乡绅自治”和“伦理本位”治理。虽然我们不能否认中国古代社会县以下一定程度上的宗族治理,但这与平等、契约、自主基础上的自组织是存在着根本性区别的。也就是说,中国的传统社会虽也存在一定的国家权力之外的领域,但这个领域多是靠差别性[13]的关系结成,此种形式适合了中国传统社会的生活方式和利益实现方式,但也在行为习惯上阻碍了他们对“自组织”的信任和探索。当然,人都是倾向于理性的,只要经过适当的制度安排,在新的组织形式下如能更好地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则他们也会逐步选择“自组织”的形式。问题是,目前中国社会领域正在“陌生化社会”的强烈冲击下失去了最起码的相互信任,结果反而使民众对私性关系更加依赖。——思考以后中国社会自组织的方向就不能不考察这一方面。

  四 对策分析与前景展望

  针对目前中国社会领域自组织的现状,不同的学者和观察家从不同的角度作了一定的透视,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大致说来,有如下几类观点:

  一,基本认可目前官方对社会领域自组织的谨慎心态和相应的控制作法。持此论者大多相信中国社会的“特殊性”和权威主义政治延续的必要性。他们认为目前中国社会领域的自组织状况不佳,主要是由中国人无自治能力决定的:在社会领域,政府一放松控制就会陷入混乱,民众的生活就会失去依靠。官方政策的解释者或偏向官方政策的部分学者多持此观点。应该说,对给予中国社会“自组织”空间和自由度的担忧也不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中国社会,特别是底层民众的文化水平有限,识别能力不强,他们在维护自身利益时多显无力,在进入一定的组织网络中,我们也难保他们可以很好地保证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更无法保证他们不受某些人的利用[14]。因此,就这一点而言,笔者赞成国家在社会领域法律保障方面的积极作为。但政府对某些社会自组织的过分防范也实无必要。[15]

  二,认为国家应该进一步从社会领域撤离,也就是所谓的“去国家化”。部分作规范性研究的学者多持此论。这种观点的理论期待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界限的明晰化和相互关系的常规化,强调社会有自身独特的活动空间,这是保持社会活力和提升国家能力的必要条件。同时,他们认为,目前中国政府沿袭传统的对社会自组织的高度警惕,只会使社会成员失去自组织的训练,无限延期放权于社会自组织,因而无限期延续政府沉重的管理负担和低效的治理水平。此论的依据自然与第一种观点有别。他们强调,中国民众并非缺乏自组织的能力,只是没有自组织的空间和机会:只要条件允许,按照“理性人”的假定,他们依然会选择加入那种更为有效和有益的自组织生活。国家对自组织的严密防范,实际上是假定每一个公民都可能因为自组织而成为“乱民”;或者是因为他们结成了组织而增强了和政府讨价还价的组织能量,因而不好“管理”——这实际上是一种传统的治民理念,并不符合当前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的需要。

  三,淡化权力边界的“治理”理论。此种理论借鉴近年来西方国家和世界范围内的治理革新运动的相关理论,强调打破传统的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个人之间的界限,为了共同的治理目标的实现,形成互助合作的多中心治理网络。持此论者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善治”(good governance),尤以俞可平等人的译介和相关研究为著名。此派观点试图摒弃传统的非此即彼、非放(权)即(收)的二元对立的思维,同时尽量剔除统治、管理和治理之间的政治色彩区分和意识形态偏见,提出一个对当政者来说容易接受的“治理”理论。这种观点的理想色彩是明显的,但其诉求也是非常可贵的。问题在于,中国社会领域原本就没有一个真正属于自身的常规领域和相关组织,政府与社会之间一直以来就是强国家压制弱社会的模式,在此情况下谈论“打破界限”,“构建”平等、合作的“互动关系”,也就无从谈起了。

  不容否认的是,近来中国政府的亲民倾向和相应的“仁政”与“民本主义”施政原则的一定落实,客观上使部分社会人群加入到组织网络中去。当然,主要的是体制内认可的组织体系。如允许民工加入工会,从而为他们权益的保障增加另一种可能性。而在中国政治话语中具有正当性的基层民主建设(包括农村的村民自治和城市的社区自治)也被部分人看好[16],尤其是城市的社区建设甚至被部分媒体评价为民主社会的起点。[17]应该说,中国社会领域的自组织状况存在着改善的乐观前景。在这样的转型时刻,更需要政府和学者作出崭新的思考。

  详细注释:

  [1] 对“totalitarianism”这一概念,《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英文解释是:“of a system of government in which there is only one political party and no rival parties or loyalties are allowed, usu demanding that the individual submit totally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State”翻成中文就是:极权主义是指这样一种政府体制,其中,只允许一个政党存在而不允许对立的政党及其追随者存在,通常要求个体一切听从国家的需要。而Carl J. Friedrich 和 Zbigniew K. Brzezinski将“极权主义的独裁制”(totalitarian dictatorship)的特性概括为六个方面:一、有全面的意识形态;二、有一个独裁者领导的群众政党;三、有一个以恐怖手段来控制社会的系统;四、执政党对群众信息媒介有全面独占性的控制;五、执政党对军队及其他所有的战斗组织有一个集中的控制;六、国家控制和指挥整个经济。(参见:Totalitarian Dictatorship and Autocracy,1956年,第9-10页。)可以看出,这里的“极权主义”概念,是具有明显的意识形态色彩(甚至是“冷战”色彩——因为这一概念直接针对苏联的体制)的,但也不能否认这一概念所形容的政治体制与全能主义政治体制之间的极大相关性。因此,笔者认为邹谠先生对“全能主义”概念的提出,固然有学理上的考虑,但也是论述策略上的巧妙安排。从内涵上讲,“极权主义”和“全能主义”之间的紧密关系不能否认。

  [2]参见 《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的角度看》,邹谠 著,第223页,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 李慎之先生在为《哈维尔文集》所作的序言“无权者的权力和反政治的政治——后极权主义时代的人生哲学”一文中,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洞见:“哈维尔所用的‘后’是西方文字中的POST,即后工业化社会与前工业社会之‘后’,相当于‘在……之后’的‘后’。但是,我认为这个‘后’在西方文字中应是与EARLY相对的LATTER(原文将此词写成LATER,应是笔误或印刷失误。——引者注),相当于前汉后汉之‘后’。因为哈维尔所说的极权主义社会与后极权主义社会,在道统与法统上并无改变,在性质上也没有本质区别……”参见:《哈维尔文集》,[捷]瓦茨拉夫 哈维尔 著,崔卫平 译,内部交流版。同样,笔者也认为萧功秦先生的“后全能”之说中的“后”也并非“全能主义之后”的意思,而是指“后期的,末期的”意思,因为就目前中国政治运作的特征看,虽然在社会生活和实际的权力运作方面已有了相当的改变,但在基本的道统和法统上依然有相当的延续性。在此,固然有人会提出“三个代表”和“执政能力”建设的政治高标可能已改变了革命战争年代和建国后初期的全能主义政治格局,但本文所论的是规范意义上的。也就是说,从原则上看,现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仍然在相当程度上沿袭了传统的全能主义作派,只是社会实际上的自由度和隐蔽性比以前大大提高了。

  [4] 参见 萧功秦:“后全能体制与21世纪中国的政治发展”,鉴于此文在网上极易查询到,笔者在此就不注明其详细出处了。

  [5] 参见 刘伟:“当前我国公共领域的特征分析”,载于《新世纪的公共管理》,中国商业出版社2001年版。另载于《世纪周刊》。

  [6] 详细解释参见 刘伟:“农村自组织程度低的成因分析”一文中对“自组织”概念的分析,载于《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5期。

  [7] 参见:《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的角度看》,邹谠 著,第139页,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8] 对“灰色状态”的详细解释,参见 刘伟:“当前我国第三领域的发展难题”,载于《世纪周刊》。

  [9] 笔者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受了白鲁恂先生在《中国政治变与常》(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9年版)一书中对“共识”与“派系”的精辟分析的启发。我试图以此概念描述中国政治领域利益转化过程的基本特征。这一机制带来的一个必然的结果就是,强调用一个比较稳定的政治中枢吸纳、转化所有领域的利益分歧,同时在意识形态和一般政治领域标示“共同利益”。此种机制试图减少公开竞争带来的“不必要”的“政治成本”。但实际上,这种片面强调集体利益和共识的政治并不能真正减少派系和小集团的利益分歧和竞争,只不过因为不能在政治领域公开合法地表达而转移到幕后而已——而在幕后的政治成本如腐败的代价却是异常昂贵的;与此同时,社会自组织的合法地位就一直存在着问题,要么转变为黑社会与政府暗地里对抗,要么就成为政府权力保护下的组织。政府自然难以接受与其平起平坐、互相对话的社会自组织,因为政府认为民众对社会自组织的依赖将剥夺它(政府)所依赖的群众性支持,从而损害政府权威的正当性和垄断性。

  [10]参见 《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中国社会》,孙立平 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11] 详见 《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研究》, 秦晖 著,第44页,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2]参见 刘伟:“当前我国第三领域的发展难题”,载于《世纪周刊》。

  [13]费孝通先生所论的“差序格局”和梁漱溟先生所言的“伦理本位”即是此意。

  [14]笔者近期观看一部反映中国民间基督教传播的录像资料时发现,中国的底层人群尤其是相当多的弱势群体在通过传教过集体生活时,显得异常的狂热和激情。对于那种场面,笔者很自然地想到了“文革”中大家一起对毛主席跳“忠字舞”的情形,虽说这时已经转化成对一个神的信仰,但这种集体性的狂热并不是个别知识精英的那种精神性信仰所能完全解释的。对生活处境差的人,宗教可以给予他们安慰和寄托,但组织化的力量在中国社会也很容易演变成为一个潜在的政治力量。就算他们一贯主张“政教分离”,官方的“警惕”和防范也是难以避免的。

  [15] 参见 刘伟:“当前我国第三领域的发展难题”,载于《世纪周刊》。

  [16] 参见 李昌平:“取消农业税将引发一系列深刻变革”,载于《读书》2004年第6期。

  [17] 参见 郑作时:“艺人凌峰:社区民主我带头”,载于《南风窗》2004年5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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