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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区服务业服务指南
2014-12-12 14:53:05 来源: 作者: 【 】 浏览:43次 评论:0

 

一、区服务业范围

家庭清洁卫生、环境保洁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残疾人看护服务;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出租车接送除外)、养老服务、优抚对象和困难户服务、失业和下岗职工就业服务、优生优育和优教咨询服务、婚姻介绍及中介服务等。
二、社区服务业及从业人员资格
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个人(主要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兴办的为社区内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社会困难户、幼少儿和居民群众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和便民服务业均有资格申领《社区服务业证书》。社区服务设施和网点的建立要遵循社区福利社会化的原则,吸纳社会各界的投资,设立多样化的服务业项目,满足社区居民的需要。
三、社区服务业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民部门是社区服务业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社区服务业的规划、协调、指导、管理。

 四、社区服务业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或有固定场所的服务设施;
2、有固定的设施负责人以及其服务内容相适应的机构,设备和服务人员。
3、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规章管理制度;
4、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区内居民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社区服务业证书》办理程序及批准机关
单位或个人申领《社区服务业的证书》,须征得社区居委会同意,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吉林省社区服务业审批表》(一式四份,本人、街道和镇人民政府、县(市)区民政局、市民政局各留一份)。由街道、镇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县(市)区民政局进行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批,予以核发《社区服务业证书》,免收工本费,再持《社区服务业证书》和《下岗(失业)职工证明》,到工商、税务部门登记,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纳入社区服务业行业管理范围,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如有医疗服务项目,须领取卫生许可证(到卫生部门办理)。

六、优惠政策
经市民政局批准的各级社区服务中心(站),街(镇)、社区居委会和下岗职工个人从事的社区服务业,凭《社区服务业证书》和《下岗(失业)职工证明》,报经税务部门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免征三年所得税(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人数的60%以上)、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工商注册登记费、管理费和年检费按低限标准收取。三年内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占道费、价格调节基金、排污费、排污设施使用费、标准检测费和其他各种行政性收费;从第四年起均减半征收。

七、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中共白山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进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白山发[2001]38号)及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白山市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白山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
八、有关要求

1、未经市民政局批准和未取得《社区服务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兴办的社区服务业,不享受上述规定的减免各种税费的优惠政策。

 2、单位和个人兴办的社区服务业,应向街(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业的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其标准最高额度为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
上述管理费由主办社区服务业的街(镇)、社区居委会负责收取,其中:60%自留,40%上缴市民政主管部门,除此之外,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兴办社区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管理费。
3、坚持公益性和社会性的原则搞好社区服务。社区服务取得的低偿收益,应当用于改善社区办公条件和社区活动的支出。
4、各地要严格掌握优惠政策界限,加强社区服务业的管理,各级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持有《社区服务业证书》的单位要进行年度监督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或吊销《社区服务业证书》。
5、各级民政、工商、税务、物价、卫生部门要对已申领《社区服务业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搞好服务,按中办发[2002]23号和白山发[2001]38号及白山市政府20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各负其责,落实优惠政策,积极扶持,保证我市社区服务业健康发展。
九、审批时限及单位
1、3日内完成社区服务业审批手续。
2、社区服务业审批单位: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地址:市政府一楼,负责人:张国志,联系人:李德和,联系电话:3225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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