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发文详解可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普通住房"
"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半年公布一次
记者昨天获悉,建设部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对今年6月1日以后二手房交易中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做了更详细的说明,对“平均价格”和“购房时间”给出具体界定。
《通知》规定,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今年5月初国务院发布的“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国办发[2005]26号文件)中的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
在“普通住房”标准中,其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
通知指出,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普通住房”
价格标准需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
在“购房时间”上,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此外,《通知》还规定: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的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