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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为什么说社区志愿服务需要政府的扶持
2014-12-12 14:52:32 来源: 作者: 【 】 浏览:39次 评论:0

政府不应过多介入志愿服务活动,它的管理要定位准确:不要用行政命令去组织人们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而是要创造一个社会各阶层成员积极主动地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环境,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对志愿者组织实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在实际发展中,志愿组织和其他任何非营利组织一样,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资金问题。尽管志愿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但若缺乏资金支持,志愿组织就表现出“志愿失灵”的问题。解决的办法首先就得靠政府的支持。政府在促进志愿组织和志愿服务方面的作用首先就表现在资金投入上。志愿组织的存在与发展就是为了弥补政府和市场的漏洞,为了解决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问题,为了解决志愿失灵(主要是资金短缺)问题,它理所当然在得到政府的资金支持,这无论在西方国家还是在东方国家都是一样的。在我国,志愿组织的发展更要依赖政府的资金投入,同时,还应扩大投资渠道,像目前轰轰烈烈的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的发行就聚集了不少的社会资金,完全可以拿出一部分来用于志愿服务事业。
    
国家对志愿组织的扶持还表现在税收方面。中外对于服务于社会弱势群体、倡导互助互帮精神的志愿团体也都给予减免税优惠。在我国,政府在政策上要鼓励公司、企业向志愿组织捐款,其款项可以从其应缴纳的所得税中扣除(在国外一般有两种方法:即税前优惠和税后优惠,前者是指捐款人可以在纳税前向志愿组织捐款,所捐部分国家不得再征所得税;后一种是指捐助人先向国家缴纳税收,这个税收就包括了向志愿组织捐助的款项,志愿组织再从国家税收中把捐助的部分取回)。志愿组织本身的营业收入也应列入免税行列,用于其自身的滚动发展,但不得作为利润分配。
    
政府对他们的扶持和培育并不是放任不管。扶持和管理要有机地结合起来。扶持是使其自身增强造血功能,管理是对其不轨行为的约束和规范。政府部门的过度任性和无所不在的干预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组织的任性和个性太强势必会影响社会安定,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也阻碍自己的发展。两者的和谐才能促进发展进步。所以,一方面政府要扶持、培育社会民间组织的发展,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
    
一是建议政府成立专门管理志愿服务发展的政府机构,比如志愿服务发展部,或在民政部下设立志愿服务发展局,专门调动社会志愿服务资源,协调志愿服务的发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早在1970年就已经成立了“义务工作发展局”,对推动志愿服务的发展起了很好的作用。
    
二是政府的监督职能。政府主管部门应检查志愿组织的活动是否符合其使命,是否合理使用了其活动经费,是否滥用政府所给予的减免税特权,是不是利用志愿组织谋取个人私利,管理是否混乱,是否滥用所筹集来的款项,以及是否参与了与其使命不相符的活动等等。如果发现有以上不良行为,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警告、限期改正或者立即予以注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还要依法给予处理。
    
另外,民政部门在严格掌握政策的基础上,在提高效率,加快志愿者的注册登记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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