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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救灾救济工作服务指南
2014-12-12 14:52:01 来源: 作者: 【 】 浏览:44次 评论:0

一、服务机构和对象
  各县()区民政局救灾救济科,农村基本生活救助对象,农村灾民,农村五保对象,农村贫困户。
二、服务内容
  1、负责农村救灾救济工作;
  2、负责农村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工作;
  3、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4、负责农村临时救济和特困户保障;
  5、负责农村扶贫管理工作; 
  6、负责查灾、核灾、报灾工作;
  7、负责分配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工作。 

 三、服务标准
  1、准确掌握,严格执行党的救灾救济工作及五保、扶贫、农村低保工作方针;
  2、踏查核实灾情要实事求是,上报要及时准确,发生重灾24小时内到达现场;
  3、分配救灾款物要坚持原则,突出重点,确保分配合理,使用有效;
  4、掌握农村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人员情况,做好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审批,发放,复查工作,适时提出调整意见;
  5、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坚持政策公开,金额公开,对象公开的原则,做到不错发,不漏发,健全手续,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服务程序
  1、农村户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社会救济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村委会评议同意后报乡(镇)政府审批。
  2、街道乡()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人填报的有关情况及其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认为条例条件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3、县(市)区民政局对街道(乡镇) 申报情况做出审批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给予社会救助的家庭,发给《白山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到所在地街道(乡镇)按时领取保障金。
  4、对农村五保户的申报审批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五、法律依据
  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123日国务院第140号令发布)
  2、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的有关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救助  4、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有关救灾救济工作的文件、规定。
  六、咨询单位
体系实施意见》
  白山市民政局救灾救济保障科,电话:0439-3216447。  3、《白山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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