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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4-12-12 12:09:08 来源: 作者: 【 】 浏览:116次 评论:0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5192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

 

 

 

关于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二○○五年十二月)

 

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完善城市公共卫生体系,丰富社区服务内容,解决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的重要举措;是调整卫生资源结构,构建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较快,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社区卫生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69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与发展的原则和目标任务

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原则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社区卫生工作的政策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方向,理顺社区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逐步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完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功能,提供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层卫生服务,切实解决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坚持质量优先,加强社区卫生队伍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卫生技术服务。

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目标任务是:2006年,全市基本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门诊部、诊所等具有社区卫生服务特色的专业服务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市区70%以上的街道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市城区50%以上的街道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以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医疗和康复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卫生服务;市区90%以上的社区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到2007年,全市基本建成区域医疗卫生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分工、双向转诊的两级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市区90%以上的街道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市城区80%以上的街道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的设施条件和队伍建设达到省定标准;社区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比例占本地区门急诊总数的40%以上,90%以上的60岁以上居民建立健康档案;40%以上的市(区)达到省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市(区)标准。到2010年,全市所有的市(区)均要建成具有较高服务水平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形成体系完整、布局合理、优质高效、群众满意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局面。

二、切实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认识社区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强化政府责任,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执政为民、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整体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责任在市(区)政府,要把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大力开展创建省级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市(区)活动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社区两个文明建设规划,作为社区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统筹规划、组织实施。

为切实加强社区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协调小组,主要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查考核,研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各市(区)政府要把社区卫生作为城镇基层卫生工作的重点,成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加快发展。各级政府要明确有关部门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努力形成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卫生行政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进一步提高社区卫生管理和服务水平。各级发展改革、宣传、财政、税务、物价、劳动保障、民政、人口和计生、建设、人事、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在管理职责范围内,落实相应措施,配合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构,要积极协调辖区内各方力量,支持和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切实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地位、作用和先进典型,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积极支持社区卫生工作。各级政府要对在社区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和扶持社区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相关配套政策

(一)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按照“谁主办、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当地社区卫生服务的经济补助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年增加投入,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健康稳定发展。市财政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主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和全市社区卫生人才培养,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对主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以奖代补。各市(区)要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用于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同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按照服务人口、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定额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调整卫生经费支出结构,城市卫生事业基本建设投资优先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与改造,二、三级医院药品收支结余部分的10%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具体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财政局制定。

(二)认真做好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成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机构,不分所有制性质原则上均应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范围,并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住院、门急诊、家庭病床以及老年康复等服务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其费用可由个人帐户支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门诊、住院医药费个人自付比例分别比二级医院低15%25%以上的要求,由各统筹地区制定具体的标准和办法。

(三)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收费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医疗卫生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在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四)妥善解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各级政府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城市新建或扩建居民住宅区时,要按城市规划标准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并无偿提供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在政府举办的社区服务中心内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政府负责免费提供业务用房。

(五)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原则上按《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同时,适当开展与社区卫生服务有关的延伸性特需服务项目,其服务价格由社区卫生机构自主确定,在报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区居民公示后执行。

四、建立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坚持政府主导的多元化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的投资模式。正确处理强化政府责任与引入市场机制的关系,在坚持以政府为主办好社区卫生服务的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化兴办社区卫生的格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由各市(区)政府举办,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原则上应有一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可以由政府举办,也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吸引社会力量举办。各地要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以更加开放的政策、更加灵活的机制、更加规范的管理,为民办社区卫生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努力增加社区卫生服务的总量供给,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

(二)科学制定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制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是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建立资源共享、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重要前提。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认真分析全市居民健康状况、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以及现有卫生资源利用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研究制定《泰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设置规划》),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行宏观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以市(区)为区域单位统一规划,原则上每个街道或每35万人口举办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中心、站一体化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所在街道行政区划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均有业务指导和管理的职能。各市(区)政府要在《设置规划》的指导下,制定本地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序时进度,落实措施和责任,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要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城市一、二级医院以及隶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卫生机构,实施重组、改造或功能转换,促进优质卫生资源向社区转移。

(三)强化准入管理和日常监督。严格执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准入制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由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审批。严格掌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凡未列入《设置规划》、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和社区卫生服务功能不健全的一律不得批准设置。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实行事前和事后备案制度,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按照相关制度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不符合相关规定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予以纠正或撤销。对于已经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地要结合本年度校验工作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重新登记换证。按照“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社区卫生机构的登记机关应当强化批准后的监督管理,对社区卫生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定额补助的发放、年度校验挂钩;建立社区卫生机构执业档案制度,将社区卫生机构的工作情况记入执业档案,定期向社会和群众公布;建立退出机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改革内部运行机制。实施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公开招聘制度,规范招聘程序,建立健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其薪酬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绩效和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挂钩。在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社区居委会和广大居民的意见。改革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模式,由身份管理逐步向岗位管理转变,大力推行全员聘用制,全面实行竞争上岗。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相分离,根据劳、责、绩、效综合考核,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充分调动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五、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社区卫生服务以解决公共卫生问题,满足居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为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公共卫生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和康复等服务,并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不向医院模式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本着主动巡诊、贴近居民、就近就医的原则,通过上门服务、定期访视等形式,开展一般常见病治疗,提供家庭病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健康教育和咨询等综合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积极为社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对居民健康状况进行动态观察和监测,在提供各项服务时,应尊重居民的意愿,让服务对象自主选择服务内容和方式,保证服务质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适应居民的医疗保健需求,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医师,积极开展中药治疗、针灸、推拿、养生保健咨询等特色服务。

(二)大力加强社区卫生队伍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社区卫生人员准入制度,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方可从事社区医疗卫生工作。切实抓好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在认真总结已经开展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培训工作基础上,扩大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的覆盖面,从整体上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业务素质和实践技能。从2006年起,新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从业人员2年内应当参加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和其他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技术岗位证书。原有社区卫生机构也要鼓励在职人员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到2007年底,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率要达到100%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率达到10%以上。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为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进修培训提供方便,市(区)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进修培训给予适当补贴。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吸引优秀和高级技术人才到社区卫生机构工作,对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条件的退休医务人员到社区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提供更为便捷的变更注册等服务。从2006年起,城市二、三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技术职称前到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满6个月的,视同其完成支农任务。

(三)探索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和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市(区)级综合医疗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本着“自愿、就近、便捷”的原则,根据省双向转诊的临床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双向转诊流程和处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双向转诊管理工作,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来的患者及时提供门急诊、特殊检查、组织会诊及安排住院等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安排专兼职人员,定期与有关医疗机构联系和沟通,将本社区康复期患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住院患者转回社区,并及时通报患者病情和恢复情况,逐步建立起规范的双向转诊工作制度。

(四)积极开展惠民卫生服务。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纳入定点惠民医疗机构范围,积极开设惠民门诊和惠民病区,对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惠民卫生服务,实行费用减免政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惠民门诊、改造惠民病区所需经费当地政府应予以支持,优惠减免的医疗费用由当地财政支持。要鼓励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对惠民医疗进行扶助和捐赠。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应结合自身实际和居民需求,开展上门巡诊等形式多样的便民、惠民卫生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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